27名分間單位業主因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條例》)的相關規定,於6月6日及6月1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並被判處罰款共7萬5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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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條例》生效以來,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持續加強採取執法行動,至今已合共檢控1077宗個案,而就法庭已處理的742宗個案,均全數成功定罪,共涉及646名分間單位業主,罰款介乎400元至34,800元,合計總罰款共1,841,610元,另有335宗個案則正等待進行聆訊。
該27名業主的罪行包括沒有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要求租客支付不屬《條例》所准許的種類的款項(即要求租客支付的次期租賃租金超過《條例》所准許的最高租金款額)。其中一名業主觸犯上述兩項共16宗罪行而被判處罰款13,000元。
估價署於早前發現這些業主涉嫌違反《條例》的相關規定。經深入調查及搜集證據後,估價署向這些業主提出檢控。
估價署
估價署發言人重申,分間單位業主必須嚴格遵守《條例》下的相關規定,包括禁止業主刻意打擾租戶成員的安寧或舒適生活等,意圖使租客放棄佔用其分間單位;要求租客支付的次期租賃租金超過《條例》所准許的最高租金款額;同時提醒租客在《條例》下所享有的權益,包括四年(即兩年加兩年)的租住權保障。
估價署
發言人亦強調估價署會繼續堅決執法,打擊任何違例個案。估價署除了跟進舉報個案,亦一直以多管齊下的方式主動識別、調查及跟進有關業主涉嫌違反《條例》規定的個案。就此,估價署要求規管租賃的業主提供與租賃有關的資料及參考文件,以核實他們是否已遵從《條例》的規定。如業主無合理辯解而拒絕提供相關資料或忽略署方要求,即屬違法,最高可處第三級罰款(10,000元)及監禁三個月。因應實際情況和所蒐集的資料及證據,估價署會對個別個案採取適當行動,包括就涉嫌觸犯《條例》下罪行的個案提出檢控。此外,估價署已展開新一輪宣傳教育工作,加強宣傳《條例》下主要罪行及刑罰,並強調會主動審查業主有否觸犯《條例》下罪行。
估價署
如就規管租賃事宜有疑問,可致電電話熱線(2150 8303)或瀏覽估價署網頁(www.rvd.gov.hk/tc/our_services/part_iva.html)內的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