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政府按法律執法,執法的依據和透明度相當重要。
中央駐港國安公署與警務處國安處昨日(6月12日)就一宗涉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件,採取聯合行動,約談6個人及1個組織,獲得法庭搜查令檢查相關人士的住所和辦公室。這次執法行動是早前《維護國家安全(國安公署)規例》訂立後的首次執法案例,要了解附例和執法行動的權力根源,就要從最根本的概念說起。
第一、國家行為
中國是實行單一體制的國家,權力由上而下授予。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政府的事權,當然中央政府可以授權地方政府(例如香港特別行政區)協助執法,但這樣無損中央的事權。在憲法學有「國家行為」的概念,意即政府按法律行使中央事權時,這就是國家行為,地方政府對中央政府的國家行為無管轄權。中央從來就有保護國家安全的權力。
第二、《香港國安法》第55條
當然,中央政府可以立法闡明甚至限制自己的權力,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為香港訂定的《香港國安法》就是一個好例子,當中第55條指,中央駐港國安公署可以在3個特別情形下介入國安案件,這3個特別情況分別是: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二、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三、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
由於《香港國安法》是中央立法機關制定的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全國性法律對中央機構有約束力,換言之《香港國安法》第55條其本質不是增加國安公署的權力,反而是明確了國安公署只會在該3個情況下行使權力。
第三、維護國家安全香港的附例
早前香港特區立法會訂立《維護國家安全(國安公署)規例》,這條附屬法例講清楚國安公署在港執法時候的相關程序、特別是不配合執法會有何後果。例如昨天的執法,國安公署就是根據這條附例第3條,要求警務處國安處協助和配合,包括為國安公署對涉案人士進行約談作出安排。另外,警方國安處都根據另一條附例即《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一,獲得法庭搜令搜查6個涉案人士的住所,和根據附表二要求涉案人士交出旅遊證件。這部分是香港警方國安處調查的部分,當警方國安處也認為有關人士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就按相關附例進行調查。
《維護國家安全(國安公署)規例》的制定,其實明確了當國安公署在香港按《香港國安法》第55條執法時適用的刑事程序及相關人士的刑事責任。要注意即使沒有這個新訂的附例,完全不會影響國安公署在香港的執法權力,因為這個是國安公署按《香港國安法》第55條行使權力的國家行為。但會有人提出疑問,國安公署執法時,究竟會適用內地的刑事訴訟法,還是香港的法律來去規範對調查不合作的行為,但附例制定之後,就等於清楚說明,如果國安公署在香港執法時,有關人士並不配合,就會按香港的附例進行處罰,而不是適用內地的刑事訴訟法律。當然要注意附例並沒有規範國安公署執法的權力,但會闡明了國安公署在港行使權力時適用的本地法律。
雖然國安公署的執法權力沒有變,並不會因為這條附例增加了其權力,因為其權力早已存在,但附例的好處就是增加透明度,以及適用的香港法律。這是香港法治的特色,中央顯然十分重視,盡量保持。
第四、尚未啟用第55條。
有人問這次聯合行動是否已啟用《香港國安法》第55條,擔心會被送返內地。但看政府的公布,國安公署今次是為確定有否《香港國安法》第55條所指的情形,而要求警務處國安處協助約談相關人士,換言之,《香港國安法》第55條並未啟動 。
有人說,這次國安公署首次在香港執法,有一定的震懾力。不過也可以引用當年外長錢其琛談及香港將就「23條」立法時候的評價。他說「23條」立法主要針對那些想破壞國家安全的人,這些人是絕少數,心中沒有鬼的人,不會受到相關法律制裁,當然很反對立法的人,就可能是「心中有鬼」了。
普通市民如果不涉及極其嚴重的國安案件,完全不會擔心國安公署在香港約談他。如今這個個案更加表明,國安公署在香港約談嫌疑人時,會按附例找警務處國安處配合,如果需要搜證的時候,也按《香港國安法》要求行事。可以說這次執法行動是進一步完善《香港國安法》的實踐,增添了執法行動的透明度。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