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政府按法律執法,執法的依據和透明度相當重要。
中央駐港國安公署與警務處國安處昨日(6月12日)就一宗涉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件,採取聯合行動,約談6個人及1個組織,獲得法庭搜查令檢查相關人士的住所和辦公室。這次執法行動是早前《維護國家安全(國安公署)規例》訂立後的首次執法案例,要了解附例和執法行動的權力根源,就要從最根本的概念說起。
第一、國家行為
中國是實行單一體制的國家,權力由上而下授予。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政府的事權,當然中央政府可以授權地方政府(例如香港特別行政區)協助執法,但這樣無損中央的事權。在憲法學有「國家行為」的概念,意即政府按法律行使中央事權時,這就是國家行為,地方政府對中央政府的國家行為無管轄權。中央從來就有保護國家安全的權力。
第二、《香港國安法》第55條
當然,中央政府可以立法闡明甚至限制自己的權力,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為香港訂定的《香港國安法》就是一個好例子,當中第55條指,中央駐港國安公署可以在3個特別情形下介入國安案件,這3個特別情況分別是: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二、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三、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
由於《香港國安法》是中央立法機關制定的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全國性法律對中央機構有約束力,換言之《香港國安法》第55條其本質不是增加國安公署的權力,反而是明確了國安公署只會在該3個情況下行使權力。
第三、維護國家安全香港的附例
早前香港特區立法會訂立《維護國家安全(國安公署)規例》,這條附屬法例講清楚國安公署在港執法時候的相關程序、特別是不配合執法會有何後果。例如昨天的執法,國安公署就是根據這條附例第3條,要求警務處國安處協助和配合,包括為國安公署對涉案人士進行約談作出安排。另外,警方國安處都根據另一條附例即《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一,獲得法庭搜令搜查6個涉案人士的住所,和根據附表二要求涉案人士交出旅遊證件。這部分是香港警方國安處調查的部分,當警方國安處也認為有關人士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就按相關附例進行調查。
《維護國家安全(國安公署)規例》的制定,其實明確了當國安公署在香港按《香港國安法》第55條執法時適用的刑事程序及相關人士的刑事責任。要注意即使沒有這個新訂的附例,完全不會影響國安公署在香港的執法權力,因為這個是國安公署按《香港國安法》第55條行使權力的國家行為。但會有人提出疑問,國安公署執法時,究竟會適用內地的刑事訴訟法,還是香港的法律來去規範對調查不合作的行為,但附例制定之後,就等於清楚說明,如果國安公署在香港執法時,有關人士並不配合,就會按香港的附例進行處罰,而不是適用內地的刑事訴訟法律。當然要注意附例並沒有規範國安公署執法的權力,但會闡明了國安公署在港行使權力時適用的本地法律。
雖然國安公署的執法權力沒有變,並不會因為這條附例增加了其權力,因為其權力早已存在,但附例的好處就是增加透明度,以及適用的香港法律。這是香港法治的特色,中央顯然十分重視,盡量保持。
第四、尚未啟用第55條。
有人問這次聯合行動是否已啟用《香港國安法》第55條,擔心會被送返內地。但看政府的公布,國安公署今次是為確定有否《香港國安法》第55條所指的情形,而要求警務處國安處協助約談相關人士,換言之,《香港國安法》第55條並未啟動 。
有人說,這次國安公署首次在香港執法,有一定的震懾力。不過也可以引用當年外長錢其琛談及香港將就「23條」立法時候的評價。他說「23條」立法主要針對那些想破壞國家安全的人,這些人是絕少數,心中沒有鬼的人,不會受到相關法律制裁,當然很反對立法的人,就可能是「心中有鬼」了。
普通市民如果不涉及極其嚴重的國安案件,完全不會擔心國安公署在香港約談他。如今這個個案更加表明,國安公署在香港約談嫌疑人時,會按附例找警務處國安處配合,如果需要搜證的時候,也按《香港國安法》要求行事。可以說這次執法行動是進一步完善《香港國安法》的實踐,增添了執法行動的透明度。
盧永雄
行政長官李家超公布成立調查大埔大火的獨立委會詳情,表示會讓需要負責的人負上責任。
大埔宏福苑大火後,行政長官李家超短時間內表明成立獨立委員會,審視大火原因及相關問題。特首今日下午公布細節,委任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陸啟康出任獨立委員會主席,成員包括陳健波和歐陽伯權,獨立委員會將於9個月內完成報告。特首為獨立委員會定下如此快速的工作目標,反映特區政府高度重視查找真相和檢討改革。
就獨立委員會的審視範圍,如今定出的審視範圍非常廣泛,涵蓋火災成因、消防裝置運作的監督、樓宇維修工程安全的監督、建材安全標準和驗證檢測制度等,也明確會跟進監管機構和人員的角色和責任問題。外界十分關注獨立委員會能否查找大火成因,徹底追責,特首公布的涵蓋範圍也觸及了坊間最關心的制度改革和問責問題,有效回應社會意見。
就獨立委員會的成立方式,如今是採用一種創新混合模式。基本上以獨立檢討委員會方式運作,如遇上個別證人或個別領域有人不合作提交資料或拒絕提供證詞,可向行政長官提出,讓獨立委員會就指定事宜成為法定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
這個綜合制度解決幾方面的問題:
1. 委員會是「有牙老虎」
有意見質疑獨立委員會沒有法定傳召權,認為會淪為「無牙老虎」。觀乎政府的公布,一旦獨立委員會遇到任何一方拒絕配合,委員會主席就可向行政長官提出,讓獨立委員會就指定事宜成為法定調查委員會,賦予充足的法定權力傳召證人和索取文件,所以它是「有牙老虎」,如被調查者配合調查,它就不需要亮出「虎牙」,可以加快推進。
如果只是以過往獨立檢討委員會的方式進行,也會有一些缺陷,例如2018年大埔公路巴士車禍後成立的獨立檢討委員會,就曾經遇上拒絕合作的情況。因此,特首今天的公布,實質是為獨立委員會提供制度保障,讓委員會有充足的權力,盡快查找真相。
2. 委員會可以高效運作
外界希望獨立委員會有權之餘,也希望它高效,能從速完成工作,但成立獨立法定調查委員會就難免要進行曠日持久的開庭式調查。正如曾經參與機場運作混亂獨立法定調查的湯家驊早前所說,機場大混亂調查有百多名律師代表各方人等出席,光是律師早上見面大家都說一聲早晨,加起來恐怕也要半小時。今次火災牽涉的持分者眾多,如果以獨立調查委員會處理,只要有部份被調查者玩弄法律程序,請資深大狀代表自己,每一件事都由頭拗到尾,足以拖慢整個委員會的進度,妨礙追查真相和改革制度。
如今的獨立委員會基本上不採取開庭式調查,參與者基本上不用宣誓作供,可以知無不言,也不會影響他們往後萬一涉及官司的作證。這樣獨立委員會可以避開打官司式的拖延,快速推進。也因為獨立委員會有權要求行政長官成立法定調查委員會,有尚方寶劍放在枱面,估計參與者會盡量合作,以避免成立法定調查委員會後要被傳召作供。
3. 政府部門全面配合
獨立調查涉及政府和私營部門人員,就政府這一部份,特首已指明公務員要合作。特首提到由政務司司長陳國基領導的調查及規管工作組,會統籌政府所有相關部門,除按獨立委員會要求外,會主動提供資料,並會充分運用各政府部門在不同條例下的調查權力,協助獨立委員會蒐集證據和資料,全力支持獨立委員會的工作。這種主動性是過去政府面對委員會工作時少見的,換句話說,就是委員會「未問到」,政府部門都有責任主動向委員會提供他們所得的資料。
今次的火災調查,涉及的調查部門眾多,警方、廉署、消防處、屋宇署、勞工處、房屋局的獨立審查組,涉案人如要接受不同部門的重覆調查,證人如要到不同部門提供協助,不斷作證或會影響證供的質素,而且如果要災民重複憶起火災細節,猶如反覆揭開災民的傷疤。今次各部門須主動向獨立委員會提交資料的安排,減少重覆和證人查問,不只提高效率,更是確保證供質素,照顧災民情緒的舉措。
特首提到獨立委員會在9個月內完成報告,時間可謂非常緊逼,可見特首對獨立委員會效率的要求甚高,想盡快回應市民的訴求。環顧其他案例,英國格倫費爾塔(Grenfell Tower)火災後,由退休大法官領導的獨立調查委員會分階段發表調查報告,第一份報告也要災後兩年才能發表,第二份報告要7年後才發表。今次香港的獨立委員會目標是9個月能完成審視,主要因為採取混合模式,既取獨立檢討委員會的靈活高效,也有獨立調查委員會的法定權力兜底,是「權效合一」的開創性做法,希望盡快向市民作出交待。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