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增加權力行使透明度

博客文章

增加權力行使透明度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增加權力行使透明度

2025年06月13日 18:51 最後更新:20:08

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政府按法律執法,執法的依據和透明度相當重要。

中央駐港國安公署與警務處國安處昨日(6月12日)就一宗涉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件,採取聯合行動,約談6個人及1個組織,獲得法庭搜查令檢查相關人士的住所和辦公室。這次執法行動是早前《維護國家安全(國安公署)規例》訂立後的首次執法案例,要了解附例和執法行動的權力根源,就要從最根本的概念說起。

第一、國家行為

中國是實行單一體制的國家,權力由上而下授予。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政府的事權,當然中央政府可以授權地方政府(例如香港特別行政區)協助執法,但這樣無損中央的事權。在憲法學有「國家行為」的概念,意即政府按法律行使中央事權時,這就是國家行為,地方政府對中央政府的國家行為無管轄權。中央從來就有保護國家安全的權力。

第二、《香港國安法》第55條

當然,中央政府可以立法闡明甚至限制自己的權力,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為香港訂定的《香港國安法》就是一個好例子,當中第55條指,中央駐港國安公署可以在3個特別情形下介入國安案件,這3個特別情況分別是: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二、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三、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

由於《香港國安法》是中央立法機關制定的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全國性法律對中央機構有約束力,換言之《香港國安法》第55條其本質不是增加國安公署的權力,反而是明確了國安公署只會在該3個情況下行使權力。

第三、維護國家安全香港的附例

早前香港特區立法會訂立《維護國家安全(國安公署)規例》,這條附屬法例講清楚國安公署在港執法時候的相關程序、特別是不配合執法會有何後果。例如昨天的執法,國安公署就是根據這條附例第3條,要求警務處國安處協助和配合,包括為國安公署對涉案人士進行約談作出安排。另外,警方國安處都根據另一條附例即《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一,獲得法庭搜令搜查6個涉案人士的住所,和根據附表二要求涉案人士交出旅遊證件。這部分是香港警方國安處調查的部分,當警方國安處也認為有關人士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就按相關附例進行調查。

《維護國家安全(國安公署)規例》的制定,其實明確了當國安公署在香港按《香港國安法》第55條執法時適用的刑事程序及相關人士的刑事責任。要注意即使沒有這個新訂的附例,完全不會影響國安公署在香港的執法權力,因為這個是國安公署按《香港國安法》第55條行使權力的國家行為。但會有人提出疑問,國安公署執法時,究竟會適用內地的刑事訴訟法,還是香港的法律來去規範對調查不合作的行為,但附例制定之後,就等於清楚說明,如果國安公署在香港執法時,有關人士並不配合,就會按香港的附例進行處罰,而不是適用內地的刑事訴訟法律。當然要注意附例並沒有規範國安公署執法的權力,但會闡明了國安公署在港行使權力時適用的本地法律。

雖然國安公署的執法權力沒有變,並不會因為這條附例增加了其權力,因為其權力早已存在,但附例的好處就是增加透明度,以及適用的香港法律。這是香港法治的特色,中央顯然十分重視,盡量保持。

第四、尚未啟用第55條。

有人問這次聯合行動是否已啟用《香港國安法》第55條,擔心會被送返內地。但看政府的公布,國安公署今次是為確定有否《香港國安法》第55條所指的情形,而要求警務處國安處協助約談相關人士,換言之,《香港國安法》第55條並未啟動 。

有人說,這次國安公署首次在香港執法,有一定的震懾力。不過也可以引用當年外長錢其琛談及香港將就「23條」立法時候的評價。他說「23條」立法主要針對那些想破壞國家安全的人,這些人是絕少數,心中沒有鬼的人,不會受到相關法律制裁,當然很反對立法的人,就可能是「心中有鬼」了。

普通市民如果不涉及極其嚴重的國安案件,完全不會擔心國安公署在香港約談他。如今這個個案更加表明,國安公署在香港約談嫌疑人時,會按附例找警務處國安處配合,如果需要搜證的時候,也按《香港國安法》要求行事。可以說這次執法行動是進一步完善《香港國安法》的實踐,增添了執法行動的透明度。

盧永雄

往下看更多文章

「環保組織」搞的軟對抗

 

閃光之物,未必皆金。(All that glitters is not gold. 莎士比亚《威尼斯商人》)香港有些「環保組織」,就是如此。

近日《文匯報》揭披的「本土研究社」就是一個好例子。《文匯報》記者很認真做了追蹤採訪,參加了該本土研究社的一個線下聚會。這個活動歷時4小時,大約50人參加,主要邀請了不獲政府再資助的發泡膠回收商出席主講。

據《文匯報》報道,活動開始之前主持人強調,「這裏有一些規則需要遵守,就係呢度講呢度散,因此大家都可以暢所欲言,有什麼冤屈、有什麼不滿,或者不可以講出街的,都在這裏說完。」 主持人的說話,都相當有地下集會的味道。

活動由「迷失的寶藏」發泡膠回收行動的項目總監李家銘主講,講述其經營的發泡膠回收項目連續9年獲得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資助300、400萬元,至今年7月14日結束。他大吐苦水,聲稱項目令他虧蝕約200萬元。他將回收生意做不起來的原因歸咎於政府,聲稱政府曾禁止「綠在區區」幫他們收集發泡膠,他遂跟政府部門多番交涉之後,政府才同意將發泡膠列為收集項目。

《文匯報》認爲整個吐槽大會,甚有煽動對政府不滿情緒之意。

《文匯報》記者亦提到回收發泡膠不獲延續資助的原因,指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在今年1月已經解釋,發泡膠回收加工過程需要消耗大量能源,而且會產生額外污染,不符環保原則。因爲發泡膠密度很低,收集和運輸發泡膠成本很高,加上回收發泡膠需要很高溫溶化和化學處理,故回收發泡膠成本高昂,處理成本可以高達數萬元一噸,而且會釋放有毒氣體,過程中消耗的能源和碳足跡十分之高,所以政府才不資助發泡膠回收。

《文匯報》質疑這些環保組織以偽科學作為包裝,有政治煽動的意圖,力主將環保和發展相對立,反對各項發展,《文匯報》更踢爆在「洗衣街/花墟道發展計劃」當中,本土研究社以同樣的樣本申述書,在網上煽動市民填寫,向城規會反對相關計劃,營造民意如潮的效果,其實是有組織動員的反對意見。

我過去一直十分奇怪,為什麼有些有國際背景的環保組織,有大量的資源不斷在網上登廣告,反對「明日大嶼」計劃。有些本地的環保組織,很多行動也充滿了政治色彩,令人懷疑其背後的動機。

第一,反對所有發展項目,客觀效果是減少土地供應,而真正得益的並不是市民,而是控制大量土地儲備(農地)的發展商; 第二,反對各種類型的政府項目,等於阻礙政府施政,令政府既無力透過發展去推動經濟,也不能夠透過發展去改善民生,政府施政無力,民怨沸騰之際,就是推翻政府最好的時機,這些行為就有「軟對抗」的味道了。

有人說,政府不應該反對「軟對抗」,否則就會無限延伸,約束政治自由。但經過回歸20多年來的混亂,政治團體曾經獲得無以復加的自由,但是他們並不懂得自律,逐步將政治推向激進化,行事動機都相當可疑,看來不似是想監督改善政府的施政,反而更加似是想推翻政府。如果討論的只是人畜無壞的環保議題,為何要搞到做地下黨那樣「呢度講呢度散」呢?

香港是不能亂,香港付不起再亂的代價。這些組織如果覺得自己有自由去搞反政府的「軟對抗」活動,其他人也有揭批他們的自由。

盧永雄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