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王秉亮2022年4月至6月發出逾6,000張俗稱「免針紙」的新冠疫苗接種醫學豁免證明書,其中至少4次沒進行詳細檢查便向病人發出。他早前承認4項不誠實地意圖欺騙而取用電腦罪。辯方在星期三(6月18日)於區域法院 續求情。被告親撰寫信件指,自己經歷此事後長時間失眠,思路不清晰,自認無能力判斷簽發免針紙酌情權,故放棄作供。法官郭偉健質疑被告是否貪錢犯案,將案押後至7月11日判刑,被告續還柙。
案件於區域法院審理
辯方大律師馮家安透露,被告親筆撰寫的信件,自述經歷此事後承受壓力及失眠,記憶力衰退,對案發時的情況記憶模糊,認為自己不會說得比律師更好,未能清晰作出合理口供,故未有出庭自辯。
至於豁免接種疫苗的酌情權方面,被告現已知道自己沒有酌情處理的判斷能力,事後發覺自己不適合參加簽發免針紙的計劃。辯方指,被告「耳仔軟」,容易接受別人要求,才加劇錯誤,被告已承認犯錯,深表悔意,望法庭盡量輕判。
新冠疫苗。(資料圖片)
法官郭偉健質疑,被告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執業年資長,成績優異,對流行病學有一定理解,應有一定判斷能力,且清楚流行病學原則,即接種疫苗會影響流行病傳播。辯方回應指,被告認為自己「耳仔軟」,不適合參加簽發免針紙的計劃,酌情判斷能力差。
郭官質疑,被告應遵照醫務委員會的專業守則簽發免針紙,核實是基本責任和原則,為何因「耳仔軟」就可在沒進行詳細檢查的情況下,便向病人發出免針紙。辯方回應稱,被告對自己判斷力出錯已深感後悔。曾有孕婦求診時詢問意見,擔心接種疫苗後會出現敏感反應,形容在「有血有肉」的病人面前,被告可能忘記白紙黑字的守則。
法官郭偉健將案件押後至7月11日判刑,期間被告續還押。
郭官關注,被告的犯案行為是否不誠實時,辯方表示,被告沒詳細計謀違反誠信,只是剎那的過失。由2022年被捕後,被告已沒有再經營診所,已不再是「王醫生」,對其人生是恥辱,只因為剎那的錯誤,「始終佢唔係咩大奸大惡,十惡不赦嘅人」,希望法庭輕判。
但郭官質疑被告因貪錢犯案, 被告向尋求免針紙的病人收取高於平常的診金;但辯方指,被告的收費價錢常見,由300元至780元不等。
62歲被告王秉亮,承認於2022年4月14日、6月2日、及兩度於6月11日在香港不誠實地意圖欺騙而取用電腦,即香港政府的電腦。
案件編號:DCCC1100/2024
2022 年新冠疫情期間,醫生王秉亮被指濫發6000張「免針紙」,被控6項「不誠實地意圖欺騙而取用電腦」罪。他承認其中4罪,其餘2罪存檔法庭。法官郭偉健(星期五)7月10日在區域法院判被告9個月監禁。法官指被告因財迷心竅、利慾薰心,爲斂財放棄醫生職業操守,危害公衆利益。
法官郭偉健判刑時指,不接受關於被告「錯誤理解酌情權」的理由。被告執業超過33年,作爲一名資深醫生對於求診者沒有檢驗、沒有詢問、沒有臨床評估下,就發出「免針紙」。被告的行為是想要吸引大量想要「免針紙」的求診者,被告財迷心竅,而不是錯誤理解酌情權。
法官郭偉健(星期五)7月10日在區域法院判被告王秉亮9個月監禁。
郭官指,被告作爲註冊醫生,有責任向求診者提供醫學諮詢,他的行爲告訴想逃避接種疫苗的人,可向他求得免針紙,而只需付出500元現金。
郭官續指,被告為了斂財,放棄醫生職業操守,出賣自己的尊嚴。被告亦不能夠排除求診者確是需要專業意見,從而決定是否需接種疫苗。被告濫用權力,沒有進行臨床檢驗,來者不拒,牟取暴利,罪行非常嚴重,危害公衆利益。
郭官指,他不同意辯方律師關於被告對普羅大衆和政府沒有造成損失的説法,指政府執行疫苗通行證安排,目的是應對不斷轉變的疫情,當時政府希望提升疫苗接種率,加强防疫屏障。當全港各年齡層的市民達至高接種率,社會便可以建立防疫屏障,有助於政府抗疫,讓市民儘快回復正常生活。
新冠疫苗。(資料圖片)
被告應跟隨指引和醫生專業守則,進行專業的醫學評估後,才可發出「免針紙」;否則,被告的行爲直接損害「疫苗通行證」計劃,影響市民大衆的健康,和社會恢復正常的速度,這些都是被告的罪行帶來的損害。
郭官認為,對被告唯一合適的裁決選擇是判刑,須有懲罰和阻嚇作用,防止其他人濫用公共職權謀私。
郭官指,被告4項控罪罪成,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為6個月,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而被告沒犯罪記錄,但不因此獲降低刑期。被告喪失職業,但他咎由自取,也不構成減刑因素。
郭官指,被告獲捕後參與多項義務工作,不知道是真心還是蓄意製造減刑因素,不打算在每項控罪降低其刑期,但在總刑期上作出調整,減刑1個月。法官最終判處被告監禁9個月。
被告王秉亮(62 歲),早前承認4項「不誠實地意圖欺騙而取用電腦」罪。控罪指,被告在2022年4月14日、6月9日、以及6月11日,在香港不誠實地意圖欺騙而取用電腦,即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電腦。
被告王秉亮(62 歲),早前承認4項「不誠實地意圖欺騙而取用電腦」罪。
案情指,政府於2022年2月推行「疫苗通行證」安排。據衞生署指引,醫生在簽發俗稱「免針紙」的醫學豁免證明書時,需符合以下其中一項原因:對現行疫苗有嚴重過敏或過敏反應;特殊醫學原因。
被告在柴灣興華邨興華廣場經營一間私人診所,被指在同年2月至6月期間,簽發6635張有效期為180天的「免針紙」,原因包括過敏、心血管疾病等。4 名控方證人在案發時期求診,指被告均沒作任何檢查,或詢問其醫療及接種紀錄,其後獲發「免針紙」。
案件編號:DCCC110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