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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醫王秉亮濫發6000張免針紙 官斥被告財迷心竅 危害公衆利益 判囚9個月

法庭事

西醫王秉亮濫發6000張免針紙 官斥被告財迷心竅 危害公衆利益 判囚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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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醫王秉亮濫發6000張免針紙 官斥被告財迷心竅 危害公衆利益 判囚9個月

2025年07月11日 18:01 最後更新:18:13

2022 年新冠疫情期間,醫生王秉亮被指濫發6000張「免針紙」,被控6項「不誠實地意圖欺騙而取用電腦」罪。他承認其中4罪,其餘2罪存檔法庭。法官郭偉健(星期五)7月10日在區域法院判被告9個月監禁。法官指被告因財迷心竅、利慾薰心,爲斂財放棄醫生職業操守,危害公衆利益。

法官郭偉健判刑時指,不接受關於被告「錯誤理解酌情權」的理由。被告執業超過33年,作爲一名資深醫生對於求診者沒有檢驗、沒有詢問、沒有臨床評估下,就發出「免針紙」。被告的行為是想要吸引大量想要「免針紙」的求診者,被告財迷心竅,而不是錯誤理解酌情權。

法官郭偉健(星期五)7月10日在區域法院判被告王秉亮9個月監禁。

法官郭偉健(星期五)7月10日在區域法院判被告王秉亮9個月監禁。

郭官指,被告作爲註冊醫生,有責任向求診者提供醫學諮詢,他的行爲告訴想逃避接種疫苗的人,可向他求得免針紙,而只需付出500元現金。

郭官續指,被告為了斂財,放棄醫生職業操守,出賣自己的尊嚴。被告亦不能夠排除求診者確是需要專業意見,從而決定是否需接種疫苗。被告濫用權力,沒有進行臨床檢驗,來者不拒,牟取暴利,罪行非常嚴重,危害公衆利益。

郭官指,他不同意辯方律師關於被告對普羅大衆和政府沒有造成損失的説法,指政府執行疫苗通行證安排,目的是應對不斷轉變的疫情,當時政府希望提升疫苗接種率,加强防疫屏障。當全港各年齡層的市民達至高接種率,社會便可以建立防疫屏障,有助於政府抗疫,讓市民儘快回復正常生活。

新冠疫苗。(資料圖片)

新冠疫苗。(資料圖片)

被告應跟隨指引和醫生專業守則,進行專業的醫學評估後,才可發出「免針紙」;否則,被告的行爲直接損害「疫苗通行證」計劃,影響市民大衆的健康,和社會恢復正常的速度,這些都是被告的罪行帶來的損害。

郭官認為,對被告唯一合適的裁決選擇是判刑,須有懲罰和阻嚇作用,防止其他人濫用公共職權謀私。

郭官指,被告4項控罪罪成,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為6個月,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而被告沒犯罪記錄,但不因此獲降低刑期。被告喪失職業,但他咎由自取,也不構成減刑因素。

郭官指,被告獲捕後參與多項義務工作,不知道是真心還是蓄意製造減刑因素,不打算在每項控罪降低其刑期,但在總刑期上作出調整,減刑1個月。法官最終判處被告監禁9個月。

被告王秉亮(62 歲),早前承認4項「不誠實地意圖欺騙而取用電腦」罪。控罪指,被告在2022年4月14日、6月9日、以及6月11日,在香港不誠實地意圖欺騙而取用電腦,即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電腦。

被告王秉亮(62 歲),早前承認4項「不誠實地意圖欺騙而取用電腦」罪。

被告王秉亮(62 歲),早前承認4項「不誠實地意圖欺騙而取用電腦」罪。

案情指,政府於2022年2月推行「疫苗通行證」安排。據衞生署指引,醫生在簽發俗稱「免針紙」的醫學豁免證明書時,需符合以下其中一項原因:對現行疫苗有嚴重過敏或過敏反應;特殊醫學原因。

被告在柴灣興華邨興華廣場經營一間私人診所,被指在同年2月至6月期間,簽發6635張有效期為180天的「免針紙」,原因包括過敏、心血管疾病等。4 名控方證人在案發時期求診,指被告均沒作任何檢查,或詢問其醫療及接種紀錄,其後獲發「免針紙」。

案件編號:DCCC1100/2024

2022年本港第五波新冠疫情期間,前港區人大代表洪為民在灣仔舉行生日派對,榮源茶行太子女王詩雅與會後向衛生署隱瞞行蹤遭票控。王詩雅受審後被裁定4項「明知而向獲授權人員或衛生主任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的資料」罪名成立,被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王詩雅不服定罪上訴。高院暫委法官李俊文於星期二(2月10日)頒下判詞,指上訴理由不成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37歲被告王詩雅被票控4項「明知而向獲授權人員或衞生主任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的資料」罪,於2022年1月6日至7日向衛生署職員辛麗芳、賴潔生及衛生主任張竹君,虛報於2022年1月3日中午至晚上的行蹤。

高院暫委法官李俊文頒下判詞,指上訴理由不成立。(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高院暫委法官李俊文頒下判詞,指上訴理由不成立。(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人主要依據兩大理由,其一為裁判官錯誤裁定控方無需舉證上訴人「明知」接觸者為法定的「衛生主任」或「獲授權人員」,認為要證明上訴人知曉資料提供是為遵從法定要求,必然需證明其知曉對方的法定身份,但控方證人並未明確表明該身份;其二為裁判官錯誤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涉案控罪,主張控方證人未告知其要求的具體法律依據,控方舉證並不充分。

針對第一項上訴理由,判詞指出,涉案規例的表述,僅為明確資料接收方的法定範圍。若要求上訴人知曉對方身份,會導致邏輯荒謬的結果,違背防疫立法初衷。被告只需知曉要求的背景與目的,無需知曉提出者的具體法定身份,再結合疫情期間的防疫工作迫切性,電話溝通中,上訴人亦無法核實對方法定身份,要求控方舉證會導致規例無法執行,故上訴理由不成立。

「洪門宴」王詩雅瞞報行蹤案提定罪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洪門宴」王詩雅瞞報行蹤案提定罪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針對第二項上訴理由,判詞表示,控方已證明上訴人知曉接觸者為衛生署職員、相關要求為新冠疫情追蹤,且上訴人自認有責任交代行蹤,還曾主動致電衛生署補充資料。案發時處於疫情高峰期,普通公眾均知曉衛生署的防疫追蹤職責。

控方證人亦多次提醒上訴人提供真實資料的法律責任、告知其資料對防疫的重要性,上訴人也主動回電補充資料、翻查來電號碼核實衛生署身份的行為,亦足以印證其知曉要求的性質與法律背景,其僅以對方未「明言」法律條文與法定身份為由,屬於僵化,脫離現實,故控方已完成舉證,該上訴理由不成立。

法庭認同原審裁判官的觀察、分析及裁斷,得出了相同的定罪結論,確信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涉案控罪的全部構成元素,故駁回上訴方針對定罪的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HCMA14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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