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本港第五波新冠疫情期間,前港區人大代表洪為民在灣仔舉行生日派對,榮源茶行太子女王詩雅與會後向衛生署隱瞞行蹤遭票控。王詩雅受審後被裁定4項「明知而向獲授權人員或衛生主任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的資料」罪名成立,被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王詩雅不服定罪上訴。高院暫委法官李俊文於星期二(2月10日)頒下判詞,指上訴理由不成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37歲被告王詩雅被票控4項「明知而向獲授權人員或衞生主任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的資料」罪,於2022年1月6日至7日向衛生署職員辛麗芳、賴潔生及衛生主任張竹君,虛報於2022年1月3日中午至晚上的行蹤。
上訴人王詩雅。(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人主要依據兩大理由,其一為裁判官錯誤裁定控方無需舉證上訴人「明知」接觸者為法定的「衛生主任」或「獲授權人員」,認為要證明上訴人知曉資料提供是為遵從法定要求,必然需證明其知曉對方的法定身份,但控方證人並未明確表明該身份;其二為裁判官錯誤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涉案控罪,主張控方證人未告知其要求的具體法律依據,控方舉證並不充分。
針對第一項上訴理由,判詞指出,涉案規例的表述,僅為明確資料接收方的法定範圍。若要求上訴人知曉對方身份,會導致邏輯荒謬的結果,違背防疫立法初衷。被告只需知曉要求的背景與目的,無需知曉提出者的具體法定身份,再結合疫情期間的防疫工作迫切性,電話溝通中,上訴人亦無法核實對方法定身份,要求控方舉證會導致規例無法執行,故上訴理由不成立。
「洪門宴」王詩雅瞞報行蹤案提定罪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針對第二項上訴理由,判詞表示,控方已證明上訴人知曉接觸者為衛生署職員、相關要求為新冠疫情追蹤,且上訴人自認有責任交代行蹤,還曾主動致電衛生署補充資料。案發時處於疫情高峰期,普通公眾均知曉衛生署的防疫追蹤職責。
控方證人亦多次提醒上訴人提供真實資料的法律責任、告知其資料對防疫的重要性,上訴人也主動回電補充資料、翻查來電號碼核實衛生署身份的行為,亦足以印證其知曉要求的性質與法律背景,其僅以對方未「明言」法律條文與法定身份為由,屬於僵化,脫離現實,故控方已完成舉證,該上訴理由不成立。
法庭認同原審裁判官的觀察、分析及裁斷,得出了相同的定罪結論,確信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涉案控罪的全部構成元素,故駁回上訴方針對定罪的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HCMA145/2024
男子與「兼職女友」約會期間,遭4名男子闖入房間拍下裸體影片,被逼向「女友」摸胸拍下「非禮」片段,繼而遭勒索150萬元。案中「兼職女友」早前被裁定非法禁錮及勒索罪成,判監18個月,惟律政司認為刑期過輕而申請刑期覆核。上訴庭早前裁定律政司得直,下令改判監禁4年。上訴庭星期二(2月10日)頒下判詞指,答辯人(案中女被告)雖年輕,惟角色關鍵、參與度高,罪責應與同案男被告相若,故裁定量刑起點為4年9個月監禁,酌情減至最終4年。
上訴庭星期二(2月10日)頒下判詞指,答辯人(案中女被告)雖年輕,惟角色關鍵、參與度高,罪責應與同案男被告相若,故裁定量刑起點為4年9個月監禁,酌情減至最終4年。
答辯人張羽妍,案發時16歲,她早前於區域法院被裁定非法禁錮及勒索罪成,被判囚18個月。控罪指,被告於2021年9月13至14日,將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及於同年9月14日不當地要求X交出150萬港元。同案兩名男同夥張煒賢及梁正賢早前已承認控罪,分別被判囚40個月及36個月。
案情指,2021年9月13日晚,事主X透過Telegram「香港兼職女友」群組聯絡中介,即首被告張煒賢,安排相關服務到金鐘JW萬豪酒店房間。張煒賢與張羽妍到場,張煒賢收費後離開。張羽妍叫X先沐浴,她也進入浴室。約1分鐘後,第三被告梁正賢及兩名不知名男子衝入浴室,拉走張羽妍,拍攝X裸照,指X私約公司女生未付佣金。X被非法禁錮逾10小時,被迫交出手錶、現金11萬元等,總損失逾百萬港元。
同日凌晨,X被帶到水療浴室,張煒賢要求X隔著羽妍的衣服摸她的乳房,又指示張羽妍在被摸期間大叫非禮兩次,並拍成片段以勒索X,將勒索金額抬高至150萬。翌日,張羽妍跟兩男與X到3間銀行提款。X藉機寫紙條告知銀行職員,職員協助報警揭發。
上訴庭指,在夥同犯罪中,除非有明顯證據顯示被告被脅迫或角色極微,否則參與者罪責應大致相若。
上訴庭指,在夥同犯罪中,除非有明顯證據顯示被告被脅迫或角色極微,否則參與者罪責應大致相若。答辯人雖非主謀,但知情且積極協助,罪責不比同案男被告輕,若無答辯人的參與和配合,整件事根本不會發生,沒有其協助,其他犯案人士也不能進入酒店房間。在考慮答辯人的角色和其罪責後,認為恰當的量刑基準應為4年9個月的即時監禁。判詞指,鑑於答辯人犯案時年僅16歲,確是年輕,若非其精神狀態不穩,她是有機會被判往教導所接受更生,故刑期可適量下調3個月。
覆核當日,答辯人原判的18個月刑期僅剩3天便服刑完畢,上訴庭改監禁後需多服30個月,幅度甚大,且對其打擊不小,故參照過往覆核慣例酌情再扣減6個月刑期,最終裁定4年監禁。
案件編號:CAAR6/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