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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三讀通過專上學院修例 為自資院校設立統一規管架構

政事

立會三讀通過專上學院修例  為自資院校設立統一規管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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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三讀通過專上學院修例 為自資院校設立統一規管架構

2025年06月25日 16:45 最後更新:16:45

《2025年專上學院(修訂)條例草案》在星期三(6月25日)獲立法會三讀通過,以改革學院的規管制度,並為所有開辦本地自資學位及副學位程度專上教育課程的院校設立統一的規管架構。

林健鋒,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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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委員會主席林健鋒表示,此次修例旨在確保自資院校的質素、透明度和問責性。委員會關注如當局取消院校註冊時,要確保課程有序停辦,以及當校董會成員有違規行為時,會引入新罪行的規定。政府當局則表示,不會就學院的收生人數設定統一的標準,也不會因為財政問題取消註冊,而是會因應管治和教育質量而決定。教育局局長蔡若蓮表示,條例草案的主要條文將於通過後一年後生效,讓自資院校有時間適應新的規管制度;並在生效後提供兩年過渡期,讓未根據第320章註冊的院校完成註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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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健鋒,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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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飛,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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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港,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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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宇人,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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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議員(選舉委員會)鄧飛讚揚修例將不同類別的自資院校,統一到更新的修例,有清晰的監管框架和一致的法律基礎,並簡化不同院校的內部管治,精簡到「校董會+管理層」的兩層管理架構,有助提升效率效能,方便教育局監管。他又指,條例草案為院校升格成大學的門檻制定了嚴謹的標準,並引入專業監管、問責制和適用人選的註冊標準,確保了院校管治和營運架構。

鄧飛,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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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為選委會的議員周文港表示,修訂條例的目標應是讓自資院校百花齊放而不是殺校。他建議,條例通過後,當局應加強監察,例如繼續由當局委任代表加入校董會。不過,他指出,部分條文描述空泛,例如聘任教職員屬「適當人選」的定義,取消註冊的原因和情況。他表示,新修例加入刑罰後,若條文不清,業界會擔心導致教職員誤墮法網。因此,他建議條例草案通過後,應向所有自資院校發出簡潔易明的行政或實務指引,讓前線同事遵從。

周文港,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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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委會議員陳仲尼則建議,自資院校應基於香港地位,開設金融、科技、非遺文化等方面的課程,滿足市場多元人才需求,提供更廣闊的升學選擇。又建議應拆牆鬆綁,增加學校的住宿供應,滿足學生的配套需求。選委會議員梁美芬表示,過去大專院校的配套和協調做得不夠好,往往無法為一些社會緊缺的行業培養人才,很多社會的需要不是傳統學科或者碩士、博士可以滿足。自資院校正可以培養這些優質的專業人才。

而立法會議員、自由黨黨魁張宇人則質疑,目前將八大院校內的自資課程與政府資助分開,例如自資學生獲得的文憑不同、本地學生父母納稅但不能獲得資助、以及不能使用八大院校的設施和資源,會為這些自資學生造成不公道和困難。

張宇人,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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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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