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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ROR演唱會事故|阿Mo向前僱主索償獲判「非正審」勝訴 「舞館」公司續缺席聆訊 官指有逃避責任之嫌

法庭事

MIRROR演唱會事故|阿Mo向前僱主索償獲判「非正審」勝訴  「舞館」公司續缺席聆訊 官指有逃避責任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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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ROR演唱會事故|阿Mo向前僱主索償獲判「非正審」勝訴 「舞館」公司續缺席聆訊 官指有逃避責任之嫌

2025年07月04日 13:54 最後更新:18:00

人氣男團MIRROR於2022年7月紅館舉行演唱會發生屏幕突墜下事故,壓傷2名舞蹈員,其中李啟言(阿Mo)2024年2月入稟區域法院,指事後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要求僱主公司「舞館」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就其「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醫療費等賠償。案件星期五(7月4日)在區域法院作指示聆訊,僱主「舞館」一方續缺席聆訊,法官羅麗萍裁定申請方「非正審」勝訴,指答辯人公司有明顯嫌疑在逃避責任,將案押後至10月17日再作指示聆訊。

舞蹈員李啟言在MIRROR演唱會事故中受傷。影片截圖

舞蹈員李啟言在MIRROR演唱會事故中受傷。影片截圖

申請人為李啟言,答辯方為「舞館有限公司」。入稟狀指,李於2022年7月28 日受僱於「舞館」,任職舞蹈員,當時27歲。2022年7月28日晚上約10時半,李在紅館舞台表演期間,上方一塊巨型LED屏幕突然墜下,並擊中李,導致他身受重傷。李的傷勢為「四肢癱瘓」,事故後完全喪失工作能力,事故前一年平均月入為73,720港元。申請方據《僱員補償條例》追討賠償,但入稟狀未有訂明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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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員李啟言在MIRROR演唱會事故中受傷。影片截圖

舞蹈員李啟言在MIRROR演唱會事故中受傷。影片截圖

MIRROR演唱會22年發生嚴重意外。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MIRROR演唱會22年發生嚴重意外。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在MIRROR紅館演唱會受重傷的舞蹈員李啟言(阿Mo)

在MIRROR紅館演唱會受重傷的舞蹈員李啟言(阿Mo)

案件星期五(7月4日)在區域法院作指示聆訊,法官羅麗萍裁定申請方「非正審」勝訴,將案押後至10月17日再作指示聆訊。

案件星期五(7月4日)在區域法院作指示聆訊,法官羅麗萍裁定申請方「非正審」勝訴,將案押後至10月17日再作指示聆訊。

MIRROR演唱會22年發生嚴重意外。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MIRROR演唱會22年發生嚴重意外。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羅麗萍2月4日已頒下「限時履行命令」(unless order),如僱主一方「舞館」未能在42日內呈交文件及回應誓章,便會頒下「非正審判決」,進入評定賠償的程序。如「舞館」未能在限期內呈交證據,日後亦不能再作呈交。

在MIRROR紅館演唱會受重傷的舞蹈員李啟言(阿Mo)

在MIRROR紅館演唱會受重傷的舞蹈員李啟言(阿Mo)

「舞館」一方今繼續缺席聆訊。羅官指,很明顯,答辯人公司逃避責任,而這個案件已發生很久。羅官指,相信當事人希望法庭儘快審理這宗案件,好讓申請人得到合理賠償。羅官問申請人代表律師爲何不要求法庭解決責任問題,申請方回應指,還在等待勞工處文件。羅官又問及李啟言現時接受護理的狀况,李的法律代表指,李現時身處外國醫院,預計申請方會在審訊時傳召1至2名證人。

羅官指,由於答辯人違反「限時履行命令」,今判定申請人勝訴,但並非正審判決,答辯人需對申請人負上法律責任,補償金額有待評估。而答辯人需要支付申請人直至今天爲止有關訟費,申請方須將證人陳述書在42天内交予法庭,法官最後將案押後至10月17日再進行指示聆訊。

案件星期五(7月4日)在區域法院作指示聆訊,法官羅麗萍裁定申請方「非正審」勝訴,將案押後至10月17日再作指示聆訊。

案件星期五(7月4日)在區域法院作指示聆訊,法官羅麗萍裁定申請方「非正審」勝訴,將案押後至10月17日再作指示聆訊。

羅官續指,希望盡快排期審理,建議申請方接下來的證人陳述書,只須包括當事人的收入、意外發生時的收入、《僱員補償條例》第11條和第10A條涉及的工傷醫療費用、申請人所需照顧的損失等,並針對僱員補償案件範疇。

羅官強調,事情已經發生3年,當事人已經等太久,指僱主一方在2023年在法庭已承認僱主身份,沒有爭議;至於補償金額亦需經正式審訊處理,建議申請方徵求代表律師意見,法庭盡快安排審訊,這樣才符合申請人利益,也符合僱員補償條例的立法精神。

案件編號:DCEC338/2024

人氣男團MIRROR於2022年7月紅館舉行演唱會發生屏幕突墜下事故,壓傷2名舞蹈員,其中李啟言(阿Mo)2024年2月入稟區域法院,指事後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要求僱主公司「舞館」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就其「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醫療費等賠償。案件星期五(10月17日)在區域法院再作指示聆訊,僱主「舞館」一方續缺席聆訊,申請方表示,李啟言及李父將作供,李正在申請法律援助。

舞蹈員李啟言在MIRROR演唱會事故中受傷。影片截圖

舞蹈員李啟言在MIRROR演唱會事故中受傷。影片截圖

本案申請人為李啟言,答辯方為「舞館有限公司」。入稟狀指,李於2022年7月28 日受僱於「舞館」,任職舞蹈員,當時27歲。

2022年7月28日晚上約10時半,李在紅館舞台表演期間,上方一塊巨型LED屏幕突然墜下,並擊中李,導致他身受重傷。李的傷勢為「四肢癱瘓」,事故後完全喪失工作能力,事故前一年平均月入為73720港元。申請方據《僱員補償條例》追討賠償,但入稟狀未有訂明金額。

MIRROR演唱會22年發生嚴重意外。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MIRROR演唱會22年發生嚴重意外。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舞館」一方今繼續缺席聆訊。李的法律代表就僱員補償基金,提出有關總承判商的問題要求押後案件,惟法官羅麗萍表示,勞工處早前已回覆指,本案並沒有關連的總承判商,認為不需要為不存在的議題申請押後。

庭上透露,申請方將有兩位證人作供,李啟言及其李父,李啟言將申請以視像連線方式作供。李亦正在申請法律援助。

庭上透露,李啟言將申請以視像連線方式作供。李亦正在申請法律援助。資料圖片

庭上透露,李啟言將申請以視像連線方式作供。李亦正在申請法律援助。資料圖片

羅官指,公司註冊署已嘗試和「舞館有限公司」負責人聯絡,但完全聯絡不到,顯然公司逃避責任而不回應。這個情況下,法庭行使酌情權,確認文件有效送達予答辯人,法庭繼續處理此案件。

羅官續指,僱員補償的範疇,在本案已經屬狹窄,基本是考慮僱員受照顧情況的費用以及意外發生時僱員的收入,兩樣因素將影響法庭評估補償數額。

羅官强調,《僱員補償條例》和相關立法原意,是要讓傷者儘快得到合理賠償。意外發生至今已有三年半,希望案件盡快排期審訊。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12月19日再作指示聆訊,届時法庭處理案件審訊排期。資料圖片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12月19日再作指示聆訊,届時法庭處理案件審訊排期。資料圖片

羅官將案件押後至12月19日再作指示聆訊,届時法庭處理案件審訊排期。

案件編號:DCEC33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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