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真是一個雙重標準的世界,很多事情西方國家早就做了,批評者不聞不問,但到香港一做,反對意見就湧出來了。
政府建議修改《監獄規則》,訂明因為國家安全或監獄保安等理由,可以禁止某些人探訪在囚人士,亦廢除並未判刑的候審在囚人士吃「私飯」的制度(自訂外間的餐飲)。政府公布修訂建議之後,自然惹來相關的人士反對,有海外媒體引述一些流亡海外支援香港「探監師」的組織,批評香港政府的做法是想「無所不用其極地去折磨一個人」,質疑相關措施違反人權。
這些批評完全無視美西方國家,很多早已經有相關的規定,套用批評者的邏輯,美西方早已在「無所不用其極地去折磨一個人」了。
以禁止個別律師接觸在囚人士的新規定為例,主要因為過去在涉及國安的個案中,有同案的被告本人是律師,他保釋外出之後,再用律師身份探訪同案的被囚者,這顯現是濫用律師身份探監的行為,因為監獄內安排律師探訪,限制較少,懲教人員也不會在旁;家屬和朋友探訪限制較大,懲教人員也會在旁。
這些濫用制度的行動,觸發政府修訂《監獄規則》,堵塞漏洞。雖然限制個別律師接觸在囚人士,該在囚人士仍然可以獲得其他律師的法律服務,但是政府都附加一重保障,修訂規則的時候,指明要向裁判官申請手令,才可以限制個別律師接觸在囚人士。
比較相關的法律,美國、英國、新西蘭和澳洲新南威爾士州,都容許懲教當局基於保安理由,限制在囚人士會見個別法律代表,並且無需獲得法庭授權。香港的安排對人權的保障比這些美西方國家更高,要先向法庭申請手令,證明政府不是想剝奪在囚人士會見律師的機會,而是局限在制止某些人利用律師身份,濫用探監制度。
另一個比較多人針對的修訂,是政府建議廢除候審在囚人士「食私飯」的制度。現在正式判刑的在囚人士會食用懲教署提供的飯餐,但是候審的在囚人士,由於並未判刑,過去容許他們自訂外間送的飯餐,俗稱「私飯」。不過由於「私飯」制度引起很多糾紛,在2018年至2024年期間,有超過300宗候審在囚人士因為「私飯」引起的違紀事件,當中涉及在囚人士利用「私飯」在監獄組織勢力,俗稱「收(o)靚」,來挑戰懲教署的管治,增加了監獄保安的風險。
政府如今建議修例停止「私飯」制度,其實英國早起1988年已經廢除了「私飯」的規定,而新加坡、澳洲、馬來西亞和南韓的在囚人士,都沒有「私飯」可以供應。綜合而言,參看附表可見,今次政府修訂的監獄規則,絕大部分在西方都有可參照的例子,香港並不特別嚴格,部份修訂後仍然較西方寬鬆。
《監獄規則》修例--海外相關法例對照表1
《監獄規則》修例--海外相關法例對照2
有批評者指政府修例的目標是想折磨囚犯,這明顯完全扭曲了政府修例的動機。政府對在囚人士有懲與教的目標,坐牢剝奪自由是懲罰的核心,透過教育希望他們可以重投社會不再犯法。這些「探監師」美其名為支援在囚人士,實際上有兩個目的。
第一,部分人以支援為名,借機搵錢。其營運模式與黃店經營手法類似,以政治作為宣傳手法,吸引同類囚犯消費。第二,繼續推廣違反國安的理念,一方面透過探監進行種種心理支援,削弱懲教的效果,鼓動在囚者堅持反政府的理念,甚至有「串供」的可能,鼓勵在囚者不要認罪,不要作為從犯證人上庭作證,並希望他們出獄後繼續成為堅定的反政府分子。
這些行為既有違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目標,也違反懲教的「教」那部份的初心。政府希望教好在囚人士,希望他們出獄後重新做人,重回正軌,做一個有用的人,不希望他們重蹈覆轍再次犯案,否則既損害社會,也毀掉自己前途和家庭幸福。
結論是政府修改《監獄規則》,既和美西方的安排類近,也能阻止這些「探監師」在獄中橫行,幫助在囚人士脫離他們的壞影響,可以重啟人生。
盧永雄
「公義不但要能實現,而且要以人們能看見的方式實現」(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這句法治名句源於英國首席大法官休爾特勳爵(Lord Chief Justice Hewart , R v Sussex Justices Ex parte Macarthy),實踐法治要看得見,睇得到。香港法院審訊黎智英案,正好體現了這個「看得見的法治原則」。
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經歷156日審訊,案件今日(12月15日)宣判,3名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一致裁定,主腦黎智英3項控罪包括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罪」罪成,另外兩項《香港國安法》之下「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均罪成。這是香港首宗被定罪的「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案件。
法庭要不留合理疑點地證明黎智英進行煽動,以及勾結外國勢力;而《香港國安法》在2020年6月30日生效,禁止勾結外國勢力的行為,由於法律不能溯及生效前的行為,故要證明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有勾結外國勢力,才能入罪。
主審法官判詞顯示黎智英罪成有兩個關鍵要點:
1. 黎智英證供不可信。
判詞指法庭認為黎智英「作證時多處自相矛盾、前後不一、閃爍其詞和不足為信。法庭拒絕接納他的證供。」可見法庭認定黎智英是一個「大話證人」。
至於案中的主要控方證人是6名從犯證人,當中4人(即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和周達權)於相關時間是《蘋果日報》的高層。他們各自供述黎智英密切管理和親自控制《蘋果日報》的編採方向,以至於當時負責《蘋果日報》社論及論壇版的主管楊清奇稱他們只有「鳥籠」自主。楊清奇表示自己在撰寫社論及為論壇版選稿時,會以黎智英的觀點和立場作為指引。幾位證人亦提到,黎智英在飯盒會上將自己的政治觀點告知《蘋果日報》的高層。這有助法庭判定黎智英不是一個尊重新聞自主的傳媒人,而是一個操控輿論機器的煽動者。
其餘兩名從犯證人為陳梓華和李宇軒。陳梓華供述在2019年,他嘗試協助李宇軒為「G20」團隊的國際文宣活動尋求經濟援助,以呼籲外國向中國及香港特區施加政治壓力。
判詞指「每一名控方證人均被深入盤問,但這無損他們任何一位的可信性,法庭裁定他們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認定6人是「誠實證人」,故相信他們描述的案發經過。
2. 《國安法》生效後繼續犯案。
法庭裁定「案中有大量的證據顯示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黎智英繼續表達其反中國的立場,進行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活動。但他這樣做時就採用了一個較為間接和隱晦的策略,收斂了自己的激烈言辭。這點可從《蘋果日報》的社論、論壇、他自己的文章、帖文和節目中看見。
法庭基於案中的證據,裁定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請求外國(特別是美國)實施對中國和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的活動,在《國安法》實施後並沒有停止。即使他的請求變得含蓄和隱晦,但是他進行其活動的意圖依然如故,故裁定他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名成立。
如今黎智英案初步審結,法庭將考慮各被告的求情後,稍後才會判刑。按《香港國安法》第29條,觸犯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事後回看,事發後陳梓華和李宇軒意圖逃往外地,被截獲遣送回港後,願意出任從犯證人,而《蘋果日報》4名高層亦願意出任從犯證人,是案件偵查的關鍵轉折點。由於黎智英策劃的勾結外國勢力活動秘密進行,控方本來不易搜證,但有從犯證人指出事件真相,就有助建立完整的證據鏈條,對起訴有很大幫助。
從黎智英整個審訴和判決可見,香港法庭審理黎智英案,並不是速審速判,而是經歷156日審訊,讓控辯雙方證人詳細作供,各自被仔細盤問,誰講真話,誰說大話,公眾一目了然。法庭採用「看得見的法治原則」,既保障了被告的權利,也進行了公正的審訊,最後不留合理疑點地,證明黎智英罪名成立,彰顯了香港的法治。
反觀美西方,卻不斷干預香港的審訊。在黎智英案開審前夕,已有美國國會議員提出議案,要求白宮制裁多位特區政府官員、檢控官和法官,意圖恐嚇法官。在案件審訊期間,有美國國會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議員,持續就黎智英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以及就黎的羈押安排,作出偏離事實的評論,訛稱黎智英受到虐待,干預香港司法。到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近日發表「2025年報告」提及黎智英案件,亦肆意抹黑香港特區的依法執法、檢控和司法機關,向司法機構作最後施壓。
這件案件的焦點是黎智英勾結美國等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美國議員和政客就是勾結黎智英的當事人,他們惡意評論事件,妨礙香港司法公正的意圖太明顯了。
美西方對本國危害國安的案件從嚴處理。看當日美國法庭對2021年國會山騷亂案參與者、右翼組織驕傲男孩負責人塔里奧判處22年徒刑,就知道他們對煽動暴亂份子毫不手軟。但他們卻對香港類似事件說三道四,其雙重標準,令人厭惡。
香港法庭判定黎智英有罪,聞者足誡,法庭判決警告反動份子,勾結外國勢力,出賣國家,不會有好下場。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