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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唱導師涉非禮11名男子 事主供稱曾被「𢭃」下體及搓揉腹股溝

法庭事

歌唱導師涉非禮11名男子 事主供稱曾被「𢭃」下體及搓揉腹股溝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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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唱導師涉非禮11名男子 事主供稱曾被「𢭃」下體及搓揉腹股溝

2025年07月08日 18:03 最後更新:18:03

曾入圍《中年好聲音》100強的37歲歌唱導師林俊一涉嫌非禮11名男性,其中包括一名年僅15歲的學生。林俊一被控非禮及普通襲擊等共20罪,案件星期二(7月8日)在區域法院第5日審訊。辯方續盤問證人C,C表示林俊一曾指「一陣間就會刪咗佢㗎啦」,但沒有親眼目睹他刪除被摸下體的照片。控方傳召證人A,A表示自己曾被問及手淫習慣,又曾被搓揉腹股溝。

案件星期二(7月8日)在區域法院第5日審訊,事主A供稱曾被林俊一「𢭃」下體及搓揉腹股溝。(網上圖片)

案件星期二(7月8日)在區域法院第5日審訊,事主A供稱曾被林俊一「𢭃」下體及搓揉腹股溝。(網上圖片)

辯方指出C在郵輪上曾因房間有沒有窗,與林俊一發生爭執,又指C在船上沒有綵排做直播,而是在船上做私事,因而表演失準,事後被林俊一責怪,二人關係決裂。辯方又表示C曾在社交平台發布過與林俊一出席活動表演的照片,但及後刪除。C對上述指控全數否認。

辯方表示,C在2021年找老師學唱歌是想當明星,C同意。辯方又指做明星最忌諱有黑材料,被人摸下體是黑材料。而事實上在2021年3月2日後,C沒有再和林俊一討論過照片的事情。辯方指出林俊一在C面前刪除照片,C不同意,他不清楚林俊一有否刪除照片,亦不同意他有在自己面前刪除照片。又指自己很信任林俊一,「佢話一陣間就會刪咗佢㗎啦」。

法官鍾偉強關注,2021年8月13至15日,C已經沒有再跟林俊一上課,為何仍要一起上郵輪。C回應指,當時在跟另一個歌唱老師學習唱歌,所以沒有跟林俊一上課,但有保持聯絡,「一sir話有其他機會,問我有冇興趣」,所以才一起上郵輪。另外C表示「只要佢唔太過份接觸我,我願意繼續跟佢學」。

鍾官追問C認為與林俊一是甚麼關係,C指「同佢屬於普通認識嘅人,唔想再深入呢個人身邊」,又指與林俊一保持距離,「但唔係拉得好遠」。C再補充,只當他是項目經理人,介紹工作,不當他是老師。證人C完成作供。

37歲被告林俊一,報稱歌唱導師,被控17項非禮罪及3項普通襲擊罪。案件周三續審。

37歲被告林俊一,報稱歌唱導師,被控17項非禮罪及3項普通襲擊罪。案件周三續審。

控方傳召第三名證人A出庭作供,A現時27歲,任職書店銷售員,案發時20歲。A供稱自己在2018年暑假前跟林俊一學唱歌,事發當天是2018年8月15日,A唱完歌後坐在沙發上聽林俊一的評價,林坐在他的右邊。其後林俊一突然提起自己「跟過師傅」,又詢問A「你中氣不足喎,平時有冇手淫嘅習慣」。A指林俊一的用詞有點生僻,意思是「手淫自慰打飛機」,再詢問他一星期手淫的習慣。A回覆「都唔係好多啫,一星期兩三次」,林俊一表示「有啲多喎」。

然後林俊一挨向A的右邊膊頭,開始「伸隻手摸。。。摸到下體」,觸碰陰囊位置,「然後𢭃下」,大概兩三次,整個過程約5秒。林俊一「𢭃」完之後,他再伸手到A的腹股溝位置,搓揉腹股溝約10秒,解釋按穴位有助回復精力,「但冇郁到我陰莖」。A指自己有嘗試雙手撐起想挪動身體,同時尷尬地表示「唔使啦唔好啦」。

A坦言事出突然,大腦一片空白。事前不知道林俊一的舉動,如果知道的話亦不會同意。步出課室後,他才有「喂,唔對路喎」的感受,這才意識到是非禮的情況。事後亦將事件記錄在社交平台instagram上。

控方問及事情發生於2018年8月,為何報案日期卻為2023年7月。A表示自己看到有新聞報道大概描述事情的情況及名字,「覺得幾熟悉幾吻合」,繼而報案。

案件周三續審。

37歲被告林俊一,報稱歌唱導師,被控17項非禮罪及3項普通襲擊罪。

案件編號:DCCC234/2024

曾入圍《中年好聲音》100強的39歲歌唱導師林俊一涉嫌非禮11名男性,其中包括一名年僅15歲學生。林俊一被控猥褻侵犯及普通襲擊等共20項控罪,案件星期四(12月11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暫委法官鍾偉強裁定被告9項猥褻侵犯及2項普通襲擊罪成,押後2026年1月26日判刑。

被告林俊一(戴帽及口罩者)9項猥褻侵犯及2項普通襲擊罪成,但獲准保釋。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林俊一(戴帽及口罩者)9項猥褻侵犯及2項普通襲擊罪成,但獲准保釋。巴士的報記者攝

鍾官裁決時指,被告面對11名事主分別的指控,法庭必須就每位事主的每項指控獨立考慮,不能以偏概全,因事主眾多而對被告作出不利的推論,法庭必須小心獨立審視各證人的證供。

鍾官續指,每位證人的背景、性格、學習唱歌的目的及相關事件發生的時序有所不同,分析每位證人的證據時,須因證供及所有相關因素作出衡量,所以並非每一位證人都會有同一結果。

其中就案發時未滿16歲的證人X,辯方指被告真誠相信X當時已年滿16歲,可以給予合法同意相關身體接觸。辯方亦質疑,X虛構事件,證供前後矛盾及邏輯上不可能如他所描述地發生,要求法庭拒絕接納其證供。

惟鍾官表示,當時被告是以歌唱老師身份教X唱歌技巧,難以理解何以會牽涉檢查性器官;即使X真是同意脫褲給被告接觸性器官,惟這非合法,配合與否根本不是主要議題,被告的行為必然構成猥褻。

鍾官續指,法庭有小心留意X的證供內容及觀察其神情舉止,認為他沒有迴避問題或誇大其詞,接納他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被告林俊一曾入圍《中年好聲音》100強。

被告林俊一曾入圍《中年好聲音》100強。

法官最終裁定被告的20項控罪中,9項猥褻侵犯罪及2項普通襲擊罪罪成。法庭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餘下控罪,因此裁定另9項控罪罪名不成立。

鍾官命令索取其中6名事主的創傷報告,另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感化官報告、心理報告等。被告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惟須與感化官合作,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26日作求情及判刑。

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曾多次以按摩為藉口,聲稱可改善唱功和擴闊音域,趁機非禮為其學生的事主下體,亦曾要求部分事主替他手淫及口交,且曾以手指插事主肛門。

多名事主早前上庭作供。其中,案發時15歲的事主X作供講述自己其中2次被摸下體的經過,指當時感害怕,覺得自己被性侵,但被告曾向他指「你想做明星,俾人非禮你先會紅,咁做係好正常」。另控方證人A出庭作供時表示,自己在2018年暑假前跟林俊一學唱歌,A指自己曾被問及手淫習慣,又搓揉腹股溝,A事後亦將事件記錄在社交平台instagram上。

被告林俊一(39歲,歌唱導師),被控17項猥褻侵犯罪及3項普通襲擊罪,指他於2008年2023年間,分別於長沙灣順利商業大廈、葵涌豪華工業大廈及長沙灣昌發大廈,兩度猥褻侵犯男童X及多次非禮或襲擊另外9名男子。

案件編號:DCCC234/2024

區域法院。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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