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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唱導師涉非禮11名男子 事主供稱曾被「𢭃」下體及搓揉腹股溝

法庭事

歌唱導師涉非禮11名男子 事主供稱曾被「𢭃」下體及搓揉腹股溝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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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唱導師涉非禮11名男子 事主供稱曾被「𢭃」下體及搓揉腹股溝

2025年07月08日 18:03 最後更新:18:03

曾入圍《中年好聲音》100強的37歲歌唱導師林俊一涉嫌非禮11名男性,其中包括一名年僅15歲的學生。林俊一被控非禮及普通襲擊等共20罪,案件星期二(7月8日)在區域法院第5日審訊。辯方續盤問證人C,C表示林俊一曾指「一陣間就會刪咗佢㗎啦」,但沒有親眼目睹他刪除被摸下體的照片。控方傳召證人A,A表示自己曾被問及手淫習慣,又曾被搓揉腹股溝。

案件星期二(7月8日)在區域法院第5日審訊,事主A供稱曾被林俊一「𢭃」下體及搓揉腹股溝。(網上圖片)

案件星期二(7月8日)在區域法院第5日審訊,事主A供稱曾被林俊一「𢭃」下體及搓揉腹股溝。(網上圖片)

辯方指出C在郵輪上曾因房間有沒有窗,與林俊一發生爭執,又指C在船上沒有綵排做直播,而是在船上做私事,因而表演失準,事後被林俊一責怪,二人關係決裂。辯方又表示C曾在社交平台發布過與林俊一出席活動表演的照片,但及後刪除。C對上述指控全數否認。

辯方表示,C在2021年找老師學唱歌是想當明星,C同意。辯方又指做明星最忌諱有黑材料,被人摸下體是黑材料。而事實上在2021年3月2日後,C沒有再和林俊一討論過照片的事情。辯方指出林俊一在C面前刪除照片,C不同意,他不清楚林俊一有否刪除照片,亦不同意他有在自己面前刪除照片。又指自己很信任林俊一,「佢話一陣間就會刪咗佢㗎啦」。

法官鍾偉強關注,2021年8月13至15日,C已經沒有再跟林俊一上課,為何仍要一起上郵輪。C回應指,當時在跟另一個歌唱老師學習唱歌,所以沒有跟林俊一上課,但有保持聯絡,「一sir話有其他機會,問我有冇興趣」,所以才一起上郵輪。另外C表示「只要佢唔太過份接觸我,我願意繼續跟佢學」。

鍾官追問C認為與林俊一是甚麼關係,C指「同佢屬於普通認識嘅人,唔想再深入呢個人身邊」,又指與林俊一保持距離,「但唔係拉得好遠」。C再補充,只當他是項目經理人,介紹工作,不當他是老師。證人C完成作供。

37歲被告林俊一,報稱歌唱導師,被控17項非禮罪及3項普通襲擊罪。案件周三續審。

37歲被告林俊一,報稱歌唱導師,被控17項非禮罪及3項普通襲擊罪。案件周三續審。

控方傳召第三名證人A出庭作供,A現時27歲,任職書店銷售員,案發時20歲。A供稱自己在2018年暑假前跟林俊一學唱歌,事發當天是2018年8月15日,A唱完歌後坐在沙發上聽林俊一的評價,林坐在他的右邊。其後林俊一突然提起自己「跟過師傅」,又詢問A「你中氣不足喎,平時有冇手淫嘅習慣」。A指林俊一的用詞有點生僻,意思是「手淫自慰打飛機」,再詢問他一星期手淫的習慣。A回覆「都唔係好多啫,一星期兩三次」,林俊一表示「有啲多喎」。

然後林俊一挨向A的右邊膊頭,開始「伸隻手摸。。。摸到下體」,觸碰陰囊位置,「然後𢭃下」,大概兩三次,整個過程約5秒。林俊一「𢭃」完之後,他再伸手到A的腹股溝位置,搓揉腹股溝約10秒,解釋按穴位有助回復精力,「但冇郁到我陰莖」。A指自己有嘗試雙手撐起想挪動身體,同時尷尬地表示「唔使啦唔好啦」。

A坦言事出突然,大腦一片空白。事前不知道林俊一的舉動,如果知道的話亦不會同意。步出課室後,他才有「喂,唔對路喎」的感受,這才意識到是非禮的情況。事後亦將事件記錄在社交平台instagram上。

控方問及事情發生於2018年8月,為何報案日期卻為2023年7月。A表示自己看到有新聞報道大概描述事情的情況及名字,「覺得幾熟悉幾吻合」,繼而報案。

案件周三續審。

37歲被告林俊一,報稱歌唱導師,被控17項非禮罪及3項普通襲擊罪。

案件編號:DCCC234/2024

22歲男學生涉嫌於城市大學演講廳外非禮一名男子,翌日再於又一城非禮另一人,他被控非禮等3罪, 12月24日(星期三)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辯方申請押後以進一步提供法律意見。主任裁判官應辯方申請,將案押後至2026年1月21日再訊,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擔保。

被告余驥堯。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余驥堯。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表示,已經準備好答辯。但辯方表示,早前辯方向控方申請作出書面商討,收到控方回覆,因有新進發展,需進一步提供法律意見予被告,故申請案件押後4星期,至明年1月21日再訊。

裁判官蘇文隆遂應辯方申請,押後案件至明年1月21日再訊,批准被告以原有條件2000元續保釋。

被告余驥堯(22歲,報稱學生)持有香港身分證,被控兩項猥褻侵犯罪,以及一項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罪。

案件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主任裁判官應辯方申請,將案押後至2026年1月21日再訊,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擔保。

案件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主任裁判官應辯方申請,將案押後至2026年1月21日再訊,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擔保。

控罪指,被告被控於2025年10月29日,在香港城市大學楊建文學術樓4樓蔣麗莉演講廳外猥褻侵犯另一人,即男子X;他亦被控於2025年10月29日,在九龍又一村又一城LG層至LG1層扶手電梯猥褻侵犯另一人,即男子Y。

另一項控罪則指,被告於2025年10月30日,在九龍達之路與歌和老街交界,在警員要求他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後,不遵從此要求。

案件編號:WKCC 488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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