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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環綫破局合併規劃 善用內地方式進行工程 高人:加快發展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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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環綫破局合併規劃  善用內地方式進行工程   高人:加快發展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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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環綫破局合併規劃 善用內地方式進行工程 高人:加快發展新模式

2025年07月08日 23:37 最後更新:07月09日 13:10

港鐵與政府分別宣布,就北環綫第一部份項目簽訂協議,涉及融資安排、設計及建造,按照2025年7月價格,核實的項目預算約為314億元,預計北環綫主綫及支綫目標不遲於2034年同步通車。

政府與港鐵就北環綫簽訂第一部份項目協議。

政府與港鐵就北環綫簽訂第一部份項目協議。

北環綫是未來北部都會區的集體運輸骨幹,中主綫將連接目前的錦上路站,至將會興建的古洞站,中途設有凹頭、牛潭尾及新田站,而古洞站及錦上路站將分別接駁東鐵綫及屯馬綫;至於支綫,則是一條跨境線,聯通深港兩地,由新田站伸延至洲頭、河套至皇崗口岸站。

港鐵發言人表示,今次簽訂的項目協議,跟以往構思最大的不同在於北環綫的主綫和支綫整合為單一項目,但將分為兩部分進行施工,先開展第一部分項目協議的建造工程,包括主線的古洞、凹頭、錦上路站;連接古洞至新田段、凹頭至錦上路段的隧道段,以及相關鐵路設施如通風樓、緊急救援入口等;並同步進行支綫的詳細規劃和設計。

第一部項目協議會先建造部分主綫工程。

第一部項目協議會先建造部分主綫工程。

至於主綫餘下的部分工程包括新田及牛潭尾站,以及支綫的各個車站,包括皇崗口岸、河套及洲頭站;皇崗口岸至凹頭的隧道段,需同時支持主綫與支綫的牛潭尾車廠等相關鐵路設施,則會在第二部分的項目協議才一併處理。

第二部分項目協議才完成餘下主綫部分及支線各個車站。

第二部分項目協議才完成餘下主綫部分及支線各個車站。

港鐵發言人解釋,採取一體化規劃的原因,是主綫和支綫的「步伐」不一致。其中主綫已完成法定程序,包括環境許可證及批准鐵路方案,而規劃和設計亦已進入尾聲,具備成熟的施工條件,可於今年內施工;但支綫的法定程序則處於早期階段,設計亦尚待展開,為實現主線和支線能於2034年一齊通車,爭取時間,不待支綫設計完成便開展主綫的建造。支綫原預計在2036至2038年才開通,換言之,新規劃把支綫的通車提前了2年。

另一方面,港鐵發言人指,把主綫及支綫合併為一個項目規劃,可發揮協同效應,提升工程時間和成本效益。港鐵將與政府研究支綫涉及的跨境項目,如何優化和精簡程序,推動善用內地方式進行建造工程,如採用設計標準及施工規範,引進內地嶄新機械、建築物料和創新建築技術等。

發言人說,其中一個考慮方案,支綫部分路段涉及跨境隧道,若由皇崗口岸站起步鑽挖,便可善用內地資源,但要政府在政策上配合,而政府亦一直有與內地方面商討。

立法會議員田北辰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據他了解,港鐵本來預計北環綫工程費用約為600億元,但政府現正考慮將凹頭至新田的主綫路段,以及新田至皇崗口岸的支綫路段,交由內地鐵路公司承建,預計工程費將可降至300億元,並能夠在2034年同時完工。 民建聯新界北立法會議員劉國勳則指,在新安排下,支綫將會採用國家標準,整體成本下降2至3成。

對北環線的造價,港鐵發言人指,目前仍未展開支綫的詳細設計,故目前談及造價,仍言之尚早,亦未能估算在協同效應下,成本和時間上可節省多少。

但運輸及物流局局長陳美寶在社交平台表示,今次是運物局與港鐵攜手,以破局決心,透過三大關鍵突破,降低成本和加快建造工程,會預留彈性讓港鐵夥拍其他企業合資推展項目。

港鐵發言人表示,現時未有簽訂第二部分項目協議的時間表。

政府發言人則表示,今次當局果斷作出3大突破,為項目提速提效,包括將支綫和主綫合併作為一個項目規劃,再分成2部分推展;利用內地方式和能力建造,並在路政署設立專責小組審批,精簡流程;又引入鐵路建造相關的內地標準、做法和資源,提升效率,將支綫規劃大幅提前。

高人話,今次北環綫鐵路項目破天荒由港鐵和政府合作,由路政署設專責小組統籌處理,提升協調效率,省卻部門之間的行政程序,又可在跨境部分協調內地政府和相關單位,令項目主綫和支綫提前同步通車,配合未來北部都會區及河套區的發展步伐,更有機會大幅降低造價,確實是一個好開始,未來鐵路項目都可以仿效。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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