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畢業生杜啟華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巿廣場咬斷警長的無名指,4年前被裁定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襲警、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及有意圖傷人共4罪罪成,判囚5年半,去年10月獲准在監管下釋放,但遭事件中手指骨折的前總警司入稟區域法院民事索償,案件星期一(11日)開審。
原告人梁子健,事發時50歲,任職高級警司,其後晉升為沙田警區指揮官,去年7月退休,由大律師束文浩代表;被告人杜啟華,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案件由區院法官羅麗萍審理。
入稟狀指,被告在2019年7月14日晚9時54分於沙田新城市廣場3樓「LONGCHAMP」商鋪外向原告施襲,使他蒙受損失,遂入稟追討賠償。
前總警司梁子健入稟區域法院,向杜啟華提出民事索償。巴士的報記者攝
梁子健庭上供稱,「呢幾年右手無名指觸及嘅地方,有刺疼同麻痹」,求醫後獲告知「神經線受損,冇可能完全復原」,現只能作紓緩性治療,右手無名指可屈曲的幅度減低,部分動作永久性不能作出,指杜啟華對他造成永久性傷害。
法官羅麗萍詢問傷勢對會否影響其工作時,梁回應指,「心理上較多影響」,「做做吓嘢,打鍵盤時,好似俾針拮」,這些刺痛和痹痛令他在心理上受困擾。因 此,梁欲索償生活補償和專項賠償如求診時的交通費費、相關藥物及骨膠原補品等費用,約為3000元。但由於當時未有打算進行民事索償,故沒有保留單據。梁指,自去年7月退休後便沒繼續工作,半年後在九巴任職行政總監,亦將於下星期離職,但離職與傷勢無關。
杜啟華盤問梁時問及,其右手無名指的麻痹及觸痛感發作的頻率,梁指「撞到、掂到某啲物品就有」,形容「刺痛感唔撞就無,痹痛感天氣轉變就有」。梁又指,自受傷後的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間覆診,但因發現手指仍會疼痛,遂於2022年起再次覆診。
杜續問,為何梁在2020年至2022年期間沒有覆診,梁回應指,當時相信傷勢不會復發,但「原來刺痛感仲存在」,但其後傷勢復發,他於2022年時再次覆診,雖然有應診紙,但沒索取醫療報告。
杜啟華應訊後步出法院大樓。巴士的報記者攝
杜啟華向梁子健指出,梁所稱的麻痹及觸痛刺痛並不存在,因為2022年的求診並沒有醫療報告證明,梁不同意。梁受傷的右手手握力,比沒有受傷的左手更高,梁同意,但不認同杜的說法,即當時已完全康復,並表示其主力手是左手,但須比較右手無名指在事故前後的力度作對比。杜亦質疑,梁右手無名指的麻痹及觸痛是因身體老化造成,梁不同意,「我其他身體部位冇呢種感覺」。
原告方代表大律師束文浩盤問杜啟華時,引述刑事審訊的裁決理由書,指杜不爭議承認有用雨傘襲擊梁,質疑杜今改稱他從沒接觸到梁。杜澄清,有揮動過雨傘,但雨傘沒有擊中梁的無名指。羅官追問,雨傘有否接觸過梁子健的其他身體部位?杜表示「六年前嘅嘢唔記得」。案件星期二 (12日)作結案陳詞。
在事件中遭咬斷手指的警長梁啟業,早前向杜啟華提出民事索償,雙方達成和解, 杜須向警長賠償 28 萬元。而律政司司長上亦 向杜啟華索償,指時任高級警司梁子健、警長梁啟業在執勤期間受傷,律政司據警務處處長循《官方法律程序條例》提出要求,向杜索取兩人的僱員賠償及相關退休金。
案件編號:DCPI1968/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