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大嶼水口村村長涉襲擊他人 待與控方商討 保釋至11.2再提堂

法庭事

大嶼水口村村長涉襲擊他人 待與控方商討 保釋至11.2再提堂
法庭事

法庭事

大嶼水口村村長涉襲擊他人 待與控方商討 保釋至11.2再提堂

2025年09月23日 14:06 最後更新:14:11

大嶼山水口村村長陳玉基,與另2人被控2021年9月在村內襲擊兩名男女。3人被控兩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案件星期二(9月23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

第一被告陳玉基(前)、第三被告陳柏誠(後)。巴士的報記者攝

第一被告陳玉基(前)、第三被告陳柏誠(後)。巴士的報記者攝

第一及第三被告代表律師表示希望申請將案押後,待與控方再作商討。第二被告代表律師則指原已打算答辯,被告選擇不認罪,惟現在會與其餘兩被告一同申請押後。裁判官王證瑜將案押後至11月5日再訊,期間3名以原有條件擔保。

被告陳玉基(56 歲,水口村村長)、陳永豐(57 歲,裝修工人)、陳柏誠(29 歲,裝修工人),同被控 2 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指於 2021 年 9 ⽉ 19 ⽇ ,在大嶼山嶼南道⽔⼝村 43 號屋外襲擊潘姓事主,因⽽對她造成⾝體傷害。另一控罪則指,3 人於同日同地襲擊蔡姓事主 ,因⽽對他造成⾝體傷害。

WKCC3097/2025(Consolidated)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六旬地盤工人2024年10月在旺角亞皆老街行人天橋底,點燃紙皮後放入花槽,引致天橋和附近垃圾站的外牆受損。他早前承認3項縱火罪,法官謝沈智慧星期四(4月2日)於區域法院判處被告32個月監禁,直指被告行為屬故意縱火,為極嚴重罪行。

64歲被告范志光、報稱地盤工人,承認於2024年10月22日在旺角塘尾道及亞皆老街交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花槽泥土、植物及垃圾站外牆;及同日在兩個不同場合,用火損壞行人天橋外牆及花槽泥土。

法官謝沈智慧星期四(4月2日)於區域法院判處被告32個月監禁,直指被告行為屬故意縱火,為極嚴重罪行。

法官謝沈智慧星期四(4月2日)於區域法院判處被告32個月監禁,直指被告行為屬故意縱火,為極嚴重罪行。

頭髮灰白、皮膚黝黑的被告今穿藍色上衣出庭,聞判後表現平靜。被告現年64歲,退休前是地盤工人,教育程度至小學三年級,現時獨居,依賴綜援金維生。被告有6次刑事定罪記錄,其中一項涉及刑事毀壞。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為故意縱火,而非辯方所稱的「意外失火」。法官斥辯方所述「打火機失靈、點紙皮吸煙、嘗試撲火」等說法完全「荒謬」,與案情事實嚴重相悖。

法官續指,旺角區便利店密布,被告隨手可購買打火機,無需點燃紙皮取火吸煙,且若打火機無法點燃香煙,更不可能點燃紙皮;且被告在3處地點連續縱火,被目擊後不僅不求助,反而呵斥途人,與意外失火的表現完全不符。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為故意縱火,而非辯方所稱的「意外失火」。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為故意縱火,而非辯方所稱的「意外失火」。

法官以4年監禁為每項控罪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一,每項減至32個月,由於 3項控罪屬同一事件,同期執行,終判處被告32個月監禁。

案情指,案發當晚有途人行經塘尾道及亞皆老街行人天橋底時,發現被告把起火的紙皮放入花槽,被告叫途人「唔好多事」。途人又看到附近有發泡膠亦起火,其後報案,消防到場撲熄火種。

警方於案發翌日下午在行人天橋附近截獲被告,拘捕及警誡下,被告承認自己案發時點燃紙皮,警方亦在他身上發現打火機和1罐丁烷。

案件編號:DCCC253/2025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