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嶼山水口村村長陳玉基,涉於2021年與兒子及一名村民在村內襲擊姨甥女夫婦。3名被告同否認兩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星期二(4月1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朱文瀚斥3名被告毫無悔意,更企圖淡化事件,陳玉基身為村長本應保護村民,而非襲擊他們,認為本案情節嚴重,最終判處3人各監禁6個月。
3名被告為村長陳玉基(56歲)、村民陳永豐(57歲,裝修工人)、陳玉基的兒子陳柏誠(29歲,裝修工人)。控罪指,3人於2021年9月19日,在大嶼山嶼南道水口村43號屋外,分別襲擊女子潘嘉寶及男子蔡少強,因⽽對他們造成⾝體傷害。
第一被告陳玉基(前)、第三被告陳柏誠(後)
辯方求情指,陳玉基土生土長,為水口村原居民,中學畢業後曾到市區工作,其後因母親身體欠佳返回村內照顧。他連續15年擔任村長,凡事親力親為,積極參與活化村落、改善保育生態及祖屋等工作,為村內事務勞心勞力。
多名人士包括新界鄉議局副主席林偉強、香港觀鳥會總監余日東及村民,均撰寫求情信,讚揚陳玉基有責任感,致力維繫村內文化及宣揚保育意識。辯方強調,本案與被告本性不符,希望法庭輕判。
裁判官朱文瀚在判刑時指出,背景報告顯示3名被告毫無悔意。陳玉基強調自己當時只是調停,沒有參與打鬥,但法庭早前已裁定他出手拳打女事主,傷勢與醫療報告脗合。法庭認為,女事主亦不可能冒著妨礙司法的風險作出虛假指控,而陳玉基向感化官提供的說法完全不可信。
朱官續指,陳玉基作為村長,理應保護村民,卻與另2名被告一同襲擊事主,情節嚴重。被告陳永豐在報告中否認參與打鬥,但法庭不接納其說法,指他用硬物襲擊男事主;被告陳柏誠則堅持自己當時不在場,顯示毫無悔意。
第二被告陳永豐(前)
朱官考慮到3人因一時衝動犯案,但男事主有輕微骨折,案中亦涉及使用武器,情節嚴重,故判處各人監禁6個月。3名被告聞判後申請保釋等候上訴,惟被裁判官拒絕。
案件編號:WKCC 3097/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