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歲男2019年利用13歲女童遭人強姦的經歷,透過IG找女童並脅迫要她性交10次,否則張揚女童的經歷 ,結果他兩度與女童無套性交並在,其後當女童拒絕時,他要求女童交出4萬元抵銷欠下的性交次數,最終女童向母親和盤托出。被告早前承認2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及1項勒索罪,法官郭啟安於星期一(10月6日)於高等法院判刑,斥被告行爲令人髮指,罪行性質非常嚴重,被告利用受害人的不幸遭遇,對其進行「性剝削」,乘人之危,非常卑鄙,判被告6年監禁。
法官郭啟安於星期一(10月6日)於高等法院判刑時斥被告行爲令人髮指,判被告6年監禁。
被告葉健濤,承認2項「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及1項勒索罪。承認案情指,時年13歲的事主X於2019年被某人強姦。翌月,被告經Instagram聯絡X,聲稱知悉X被人強姦的事,說「唔想畀學校啲人知,就出嚟同我上牀10次」。X擔心若事件傳開,家人會指責她,最終兩度受邀到賓館發生性行為,被告均沒使用安全套並且在X體內射精,每次完事後給400元予X 。
案情續指,被告在之後2年不時向X發騷擾訊息,X一直拒絕見面。被告要求X交出4萬元以抵銷欠下的性交次數。2022年1月,X把事件向母親和盤托出並報案。同年2月14日,警方安排一場監控會面,X與被告在賓館樓下見面時,埋伏的警員將他拘捕,在他身上搜出攝影機、成人潤滑劑等作案工具。
郭官判刑時指,被告行爲令人髮指,罪行性質非常嚴重,被告利用X的恐懼和不幸遭遇,進行「性剝削」,乘人之危,非常卑鄙。被告無視X的反抗,X長期處於被脅逼狀態,X最終在壓力下向母親説出此事,兩人報警後,警方拘捕被告。被告沒採取避孕措施,罔顧X是否會懷孕,行爲非常自私。而被告事後給予400元「打賞」X,是企圖用金錢收買女童,掩飾罪行。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郭官續指,案發時被告27歲,X未滿14歲,兩人相差13歲。案發前,被告和X素未謀面,被告處心積慮,視X為發洩性欲工具。被告的禽獸行爲,對X造成極大負面影響,X曾兩度自尋短見。心理報告亦顯示,X有持續的抑鬱和創傷後遺症症狀,曾出現幻聽、失眠、做噩夢、自殘等行爲。她無心向學、因受情緒困擾甚至缺席公開考試,她感覺自己骯髒、低人一等,事件嚴重影響X的自我價值。
法官考慮量刑原則及案件嚴重性,確保刑期反映被告整體罪責,終判處被告2項「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同期執行,監禁34個月,以及1 項勒索罪分期執行,囚38個月,3項罪行共判處72個月,即6年監禁。
案件編號:HCCC31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