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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婦涉分手後公開親密照勒索金融界董事情夫260萬 官斥性質卑劣 判囚4年4個月

法庭事

情婦涉分手後公開親密照勒索金融界董事情夫260萬 官斥性質卑劣 判囚4年4個月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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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婦涉分手後公開親密照勒索金融界董事情夫260萬 官斥性質卑劣 判囚4年4個月

2026年05月28日 14:53 最後更新:14:53

已婚男董事2021年發展婚外情,1年後因情婦要求購買保時捷汽車而分手。情婦之後涉嫌把二人合照剪輯而成的影片上傳網上,更涉勒索男董事共約260萬元。情婦否認「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及勒索等6罪,經審訊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星期四(28日)於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刑時指,被告多次以掌握私密資料威脅事主X,公開婚外情關係,明顯是以金錢為目的,性質卑劣,終判被告入獄52個月。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星期四(28日)於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被告入獄52個月。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星期四(28日)於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被告入獄52個月。

控罪指她約於2022年5月15日至30日,以恫嚇的方式作出不當要求,即要求事主X交出60萬港元;及在2022年6月5日至17日以恫嚇方式要求X交出200萬港元;於2022年5月15日至2023年3月27日,4度在香港未獲資料當事人X的相關同意下,披露X的個人資料,即其姓名及顯示其容貌的影像,意圖導致X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辯方求情指,被告李燕林為湖北人,移居香港後在2018年取得本港永久居留權,長期從事美容工作,勤奮上進,考取多項專業證書。被告對父母孝順,母親患重病需長期治療,她一直努力支持家庭,並無任何刑事案底,獲前僱主、朋友及前夫正面評價。她因本案出現嚴重失眠及焦慮症,求診精神科多次,懇請法庭酌情從輕判刑。

案情指,已婚金融界董事X與被告李燕林2020年底至2021年初發展婚外情。2022年X明確提出分手後,被告拒絕接受,先後於2022年5月、6月、9月及2023年3月,四度將兩人親密照片剪輯成影片上傳YouTube,影片清晰顯示X的容貌、中英文姓名,並加入「感情騙子」、「欺騙感情」等字眼。

女被告李燕林,45歲,報稱美容師,被控 2項勒索罪及4項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罪。

女被告李燕林,45歲,報稱美容師,被控 2項勒索罪及4項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罪。

被告以公開影片作威脅,多次在通話中使用「爆大鑊」、「我跟你玩到底」等恐嚇言語,先後兩度勒索X共260萬元,首次要求60萬元,X被迫支付部分款項;第二次要求200萬元,X被迫支付100萬元並簽署保密協議。即使簽署協議,被告仍繼續上傳影片,X在巨大壓力下曾多次要求移除影片,但被告拒絕,最終X報警。

徐官判刑時指,案件橫跨逾一年,被告聲稱掌握X的家人資料,以公開二人婚外情關係及親密影片作為施壓及報復手段。即使在X已作出重大讓步,包括支付100萬元及簽署保密協議後,被告仍再度上傳影片,行為完全未因事主妥協而停止,顯示其強烈的報復及操控意圖。

徐官續指,被告利用網絡平台發布含侮辱貶損字眼的親密影片,遮掩自己容貌卻清晰展示X的容貌及姓名,行為有一定計劃性,未經同意下公開私人敏感資料,屬嚴重侵犯私隱。且被告施壓持續升級,令X長期生活在焦慮、無力及恐懼中,擔心事件對家庭及事業造成不可逆轉的損害。

徐官指,此類利用網絡公開親密影像施壓謀利的行為性質卑劣,法庭必須傳遞阻嚇訊息,考慮所有情況後,終判處被告52個月監禁。

案件編號:DCCC842/2023

案發時21歲無業男因懷疑19歲女友另結新歡或與朋友外出沒報備,同居期間爭吵不休,涉多次毆打及強姦女友。被告否認3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及5項強姦罪,只承認曾掌摑女友5至6次,願承認較輕的普通襲擊罪,惟控方不接受。經審訊後,陪審團早前裁定被告3項襲擊及1項強姦罪成,其餘4項強姦罪脫。法官張慧玲星期五(7月17日)於高等法院判刑時指,被告重犯性罪行風險屬中等偏高,而女事主X在親密關係中遭受暴力及強姦,即使事隔兩年半後仍有創傷後壓力症狀,法官終判處被告6年半監禁。

法官張慧玲星期五(7月17日)於高等法院終判處被告6年半監禁。

法官張慧玲星期五(7月17日)於高等法院終判處被告6年半監禁。

案發時21歲的男被告麥嘉豪,被控5項強姦罪及3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控罪指,被告在2023年10月29日、2023年10月31日、2023年11月2日、2023年11月5日,在屯門湖景邨某單位5度強姦X;另在同地於2023年10月29日及2023年11月2日,3度襲擊X致其身體受傷。

張官判決時指,被告現年24歲,中三程度畢業,未婚但育有一子,案發時獨居。雖然無刑事定罪記錄,但曾因普通襲擊被判簽保守行爲。臨床心理學家評估被告再犯性罪行機會「中等偏高」,再犯暴力罪行「中等」,指其屬「衝動型」、追求感官刺激,建議接受心理輔導;而女事主X的創傷報告顯示,X因親密關係中遭受暴力及強姦,安全感、身體自主權及信任他人能力被摧毀,即使事隔兩年半仍有創傷後壓力症狀。

張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需照顧年幼兒子,有家庭責任,又指陪審團以高比例裁定多項強姦罪脫,顯示對事主證供有一定懷疑。

但張官指,被告沒有悔意,考慮到女事主X的心理受嚴重影響、被告無使用安全套,增加懷孕及性病風險,以及被告再犯風險屬中高,終判處被告6年半監禁。

經審訊後,陪審團早前裁定被告3項襲擊及1項強姦罪成,其餘4項強姦罪脫。

經審訊後,陪審團早前裁定被告3項襲擊及1項強姦罪成,其餘4項強姦罪脫。

控方案情指,被告與女事主X於2023年7月開始交往並同居。被告在同年8月發現女事主曾隱瞞與朋友外出後,便不時重提舊事,並發生爭執。2023年10月29日,被告再次質問事主,並因不滿她致電朋友傾訴而掌摑她十多巴。在X承認想分手後,被告更掐其頸部及掌摑她,隨後強迫性交,過程長達約45分鐘。

2023年10月31日,事主透過訊息提出分手後,被告強行將她拉回住所,並兩度強迫她進行口交及性交。被告當晚更召朋友到家中打麻將,事主需戴口罩遮掩傷勢。同年11月2日,被告再度因舊事而情緒激動,以拳頭及膠椅毆打事主頭部及面部,直至膠椅損壞,其後再強迫性交。事主最終於11月5日最後一次被迫性交後,因恐懼再受暴力對待而決定離開,並在家人陪同下,到醫院檢驗和報案。被告於同年11月7日被捕,他警誡下稱:「我無強姦佢,我打咗佢5巴」。被告在錄影會面則指,涉案是在X自願下性交。

案件編號:HCCC56/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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