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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女友涉禁錮勒索罪成原囚18個月 出獄前上訴庭改判監4年 上訴庭:答辯人角色關鍵

法庭事

兼職女友涉禁錮勒索罪成原囚18個月 出獄前上訴庭改判監4年 上訴庭:答辯人角色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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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女友涉禁錮勒索罪成原囚18個月 出獄前上訴庭改判監4年 上訴庭:答辯人角色關鍵

2026年02月10日 16:18 最後更新:17:51

男子與「兼職女友」約會期間,遭4名男子闖入房間拍下裸體影片,被逼向「女友」摸胸拍下「非禮」片段,繼而遭勒索150萬元。案中「兼職女友」早前被裁定非法禁錮及勒索罪成,判監18個月,惟律政司認為刑期過輕而申請刑期覆核。上訴庭早前裁定律政司得直,下令改判監禁4年。上訴庭星期二(2月10日)頒下判詞指,答辯人(案中女被告)雖年輕,惟角色關鍵、參與度高,罪責應與同案男被告相若,故裁定量刑起點為4年9個月監禁,酌情減至最終4年。

上訴庭星期二(2月10日)頒下判詞指,答辯人(案中女被告)雖年輕,惟角色關鍵、參與度高,罪責應與同案男被告相若,故裁定量刑起點為4年9個月監禁,酌情減至最終4年。

上訴庭星期二(2月10日)頒下判詞指,答辯人(案中女被告)雖年輕,惟角色關鍵、參與度高,罪責應與同案男被告相若,故裁定量刑起點為4年9個月監禁,酌情減至最終4年。

答辯人張羽妍,案發時16歲,她早前於區域法院被裁定非法禁錮及勒索罪成,被判囚18個月。控罪指,被告於2021年9月13至14日,將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及於同年9月14日不當地要求X交出150萬港元。同案兩名男同夥張煒賢及梁正賢早前已承認控罪,分別被判囚40個月及36個月。

案情指,2021年9月13日晚,事主X透過Telegram「香港兼職女友」群組聯絡中介,即首被告張煒賢,安排相關服務到金鐘JW萬豪酒店房間。張煒賢與張羽妍到場,張煒賢收費後離開。張羽妍叫X先沐浴,她也進入浴室。約1分鐘後,第三被告梁正賢及兩名不知名男子衝入浴室,拉走張羽妍,拍攝X裸照,指X私約公司女生未付佣金。X被非法禁錮逾10小時,被迫交出手錶、現金11萬元等,總損失逾百萬港元。

同日凌晨,X被帶到水療浴室,張煒賢要求X隔著羽妍的衣服摸她的乳房,又指示張羽妍在被摸期間大叫非禮兩次,並拍成片段以勒索X,將勒索金額抬高至150萬。翌日,張羽妍跟兩男與X到3間銀行提款。X藉機寫紙條告知銀行職員,職員協助報警揭發。

上訴庭指,在夥同犯罪中,除非有明顯證據顯示被告被脅迫或角色極微,否則參與者罪責應大致相若。

上訴庭指,在夥同犯罪中,除非有明顯證據顯示被告被脅迫或角色極微,否則參與者罪責應大致相若。

上訴庭指,在夥同犯罪中,除非有明顯證據顯示被告被脅迫或角色極微,否則參與者罪責應大致相若。答辯人雖非主謀,但知情且積極協助,罪責不比同案男被告輕,若無答辯人的參與和配合,整件事根本不會發生,沒有其協助,其他犯案人士也不能進入酒店房間。在考慮答辯人的角色和其罪責後,認為恰當的量刑基準應為4年9個月的即時監禁。判詞指,鑑於答辯人犯案時年僅16歲,確是年輕,若非其精神狀態不穩,她是有機會被判往教導所接受更生,故刑期可適量下調3個月。

覆核當日,答辯人原判的18個月刑期僅剩3天便服刑完畢,上訴庭改監禁後需多服30個月,幅度甚大,且對其打擊不小,故參照過往覆核慣例酌情再扣減6個月刑期,最終裁定4年監禁。

案件編號:CAAR6/2025

補習男老師因不滿男友人騙財及出賣,計劃行兇,遂於2018年唆使對自己有愛慕之心的女網友執行「殺人計劃」,更提供真槍實彈並教對方開槍,惟殺人計劃未遂,各人已被捕。補習老師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串謀謀殺罪、及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罪成,判囚27年。蘇早前於高等法院提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其中,不服定罪許可申請即日被駁回,而不服刑期上訴則於星期五(5日)於高院頒布判決。上訴庭指,案情極為嚴重,對社會構成重大威脅,惟考慮謀殺最終未遂,裁定串謀謀殺罪刑期過重,酌情減刑3年,改判監24年;至於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的刑期則維持不變,同期執行,被告總刑期為24年。

上訴庭指,案情極為嚴重,對社會構成重大威脅,惟考慮謀殺最終未遂,裁定串謀謀殺罪刑期過重,酌情減刑3年,改判監24年;至於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的刑期則維持不變,同期執行,被告總刑期為24年。

上訴庭指,案情極為嚴重,對社會構成重大威脅,惟考慮謀殺最終未遂,裁定串謀謀殺罪刑期過重,酌情減刑3年,改判監24年;至於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的刑期則維持不變,同期執行,被告總刑期為24年。

判決書指,本案具多項嚴重加刑情節,當中最為惡劣的是主犯刻意唆使、操控他人進行致命的暴力罪行。且被告歷經多次犯案後,從未放棄殺人意圖,反反覆覆調整作案方式,可見其犯案意志堅決、社會危險性極高。但涉案殺人結果最終未遂,原審27年刑期略重,經平衡阻嚇性、懲罰性及案情特殊性,上訴庭裁定撤銷原審串謀謀殺罪的27年刑期,改判24年;而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的14年刑期維持不變,兩項刑罰同期執行,上訴人最終須服刑24年。

被告蘇翰韜,2022年3月10日被裁定串謀謀殺和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成。控罪指,他於2018年11月某日至12月31日,在香港與翟詠詩及其他人,串謀謀殺林靖峰,以及在2018年3月某日至2019年1月1日期間,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包括槍、滅聲器及彈藥。

案情指,女特赦證人翟詠詩於2016年在網上認識被告,並與他人一同玩Wargame(野戰)。同時,他們亦發展親密關係,曾在廢棄的學校內發生性行為,但兩人非情侶。被告曾向翟透露,事主林靖峰曾以欺詐手段獲取金錢,也背叛他,被告因此想殺死事主。他指示翟跟蹤事主,又在2018年11月中,將兩個裝有槍的袋交予翟保管,並稱袋內藏有玩具槍。

被告於同年12月5日,在翟家打開該袋,展示兩支手槍和滅聲器。翟翌日把袋轉交予蘇緯軒,並得知被告指示他人殺死事主。翟後來知悉行動取消,並取回該藏有手槍的袋。但被告把行動失敗歸咎於翟,並稱若行動最終失敗,要翟獨自行事。

原審法官李素蘭2022年在高等法院判刑時指,本案情節極嚴重,蘇為案中主謀,他有如事件的指揮官,利用女戰友翟詠詩等人的天真及不成熟犯案,認為他對社會構成嚴重威脅,判被告兩罪共囚27年。

原審法官李素蘭2022年在高等法院判刑時指,本案情節極嚴重,蘇為案中主謀,他有如事件的指揮官,利用女戰友翟詠詩等人的天真及不成熟犯案,認為他對社會構成嚴重威脅,判被告兩罪共囚27年。

被告之後兩次帶翟試槍,惟只有於同年12月30日試槍成功。他指示翟要向事主的頭及身體各開3槍,才可把對方殺死,而他則於試槍翌日與女友去日本旅行,並在機場被捕。被告被捕後稱只是想過拍反社會題材電影,又否認曾指示翟等人殺人。

同案的另一名男子蘇緯軒(20歲,無業)早前被裁定兩罪都不成立。翟詠詩則承認兩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於2022年被判囚6年半。

案件編號:CACC3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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