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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女友涉禁錮勒索罪成原囚18個月 出獄前上訴庭改判監4年 上訴庭:答辯人角色關鍵

法庭事

兼職女友涉禁錮勒索罪成原囚18個月 出獄前上訴庭改判監4年 上訴庭:答辯人角色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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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女友涉禁錮勒索罪成原囚18個月 出獄前上訴庭改判監4年 上訴庭:答辯人角色關鍵

2026年02月10日 16:18 最後更新:17:51

男子與「兼職女友」約會期間,遭4名男子闖入房間拍下裸體影片,被逼向「女友」摸胸拍下「非禮」片段,繼而遭勒索150萬元。案中「兼職女友」早前被裁定非法禁錮及勒索罪成,判監18個月,惟律政司認為刑期過輕而申請刑期覆核。上訴庭早前裁定律政司得直,下令改判監禁4年。上訴庭星期二(2月10日)頒下判詞指,答辯人(案中女被告)雖年輕,惟角色關鍵、參與度高,罪責應與同案男被告相若,故裁定量刑起點為4年9個月監禁,酌情減至最終4年。

上訴庭星期二(2月10日)頒下判詞指,答辯人(案中女被告)雖年輕,惟角色關鍵、參與度高,罪責應與同案男被告相若,故裁定量刑起點為4年9個月監禁,酌情減至最終4年。

上訴庭星期二(2月10日)頒下判詞指,答辯人(案中女被告)雖年輕,惟角色關鍵、參與度高,罪責應與同案男被告相若,故裁定量刑起點為4年9個月監禁,酌情減至最終4年。

答辯人張羽妍,案發時16歲,她早前於區域法院被裁定非法禁錮及勒索罪成,被判囚18個月。控罪指,被告於2021年9月13至14日,將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及於同年9月14日不當地要求X交出150萬港元。同案兩名男同夥張煒賢及梁正賢早前已承認控罪,分別被判囚40個月及36個月。

案情指,2021年9月13日晚,事主X透過Telegram「香港兼職女友」群組聯絡中介,即首被告張煒賢,安排相關服務到金鐘JW萬豪酒店房間。張煒賢與張羽妍到場,張煒賢收費後離開。張羽妍叫X先沐浴,她也進入浴室。約1分鐘後,第三被告梁正賢及兩名不知名男子衝入浴室,拉走張羽妍,拍攝X裸照,指X私約公司女生未付佣金。X被非法禁錮逾10小時,被迫交出手錶、現金11萬元等,總損失逾百萬港元。

同日凌晨,X被帶到水療浴室,張煒賢要求X隔著羽妍的衣服摸她的乳房,又指示張羽妍在被摸期間大叫非禮兩次,並拍成片段以勒索X,將勒索金額抬高至150萬。翌日,張羽妍跟兩男與X到3間銀行提款。X藉機寫紙條告知銀行職員,職員協助報警揭發。

上訴庭指,在夥同犯罪中,除非有明顯證據顯示被告被脅迫或角色極微,否則參與者罪責應大致相若。

上訴庭指,在夥同犯罪中,除非有明顯證據顯示被告被脅迫或角色極微,否則參與者罪責應大致相若。

上訴庭指,在夥同犯罪中,除非有明顯證據顯示被告被脅迫或角色極微,否則參與者罪責應大致相若。答辯人雖非主謀,但知情且積極協助,罪責不比同案男被告輕,若無答辯人的參與和配合,整件事根本不會發生,沒有其協助,其他犯案人士也不能進入酒店房間。在考慮答辯人的角色和其罪責後,認為恰當的量刑基準應為4年9個月的即時監禁。判詞指,鑑於答辯人犯案時年僅16歲,確是年輕,若非其精神狀態不穩,她是有機會被判往教導所接受更生,故刑期可適量下調3個月。

覆核當日,答辯人原判的18個月刑期僅剩3天便服刑完畢,上訴庭改監禁後需多服30個月,幅度甚大,且對其打擊不小,故參照過往覆核慣例酌情再扣減6個月刑期,最終裁定4年監禁。

案件編號:CAAR6/2025

患自閉症的19歲男生黃俊樂,因2022年國慶日在深水埗多處拉扯及屈曲國旗及區旗旗桿,被控一項侮辱國旗罪及2項侮辱區旗罪。原審裁定罪成並判入更生中心,高院上訴被駁回後,他向終審法院申請終極上訴許可。終院3名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星期二(3月24日)在聆聽雙方陳詞後,信納申請方上訴有合理爭辯理由,批出上訴許可,排期11月4日進行上訴聆訊。

申請方指,原審律師不稱職,未充分以被告患自閉症抗辯,導致審訊不公。

申請方指,原審律師不稱職,未充分以被告患自閉症抗辯,導致審訊不公。

申請方黃俊樂今沒出席,由大律師蘇信恩代表。黃俊樂於2023年6月14日被判入更生中心,已服刑完畢。

申請方提出理據指,在高院上訴時申請人呈上多份精神科醫生及臨床心理學家報告新證據,有案例指如符合審訊公義,上訴庭應接納新證據,但上訴庭最後沒接納。申請方指,原審律師不稱職,未充分以被告患自閉症抗辯,導致審訊不公,被告動機純粹是減輕感官不適,無故意侮辱國旗或區旗的象徵意義,原審及高院未充分考慮自閉症因素。

答辯方反駁指,有關精神科報告本可在原審前取得,但辯方當時選擇不依賴自閉症抗辯;又指新證據非真正「新鮮證據」。另CCTV及警誡供詞已充分證明被告主動針對旗桿,具公開及故意元素。

三名法官聽罷陳詞後,信納申請方上訴有合理爭辯理由,批出上訴許可申請,終審法院將上訴聆訊排期於11月4日進行。

案發於2022年10月1日,黃俊樂被指在深水埗南昌街休憩處外,以及荔枝角道與界限街、聚魚道與通州街交界等三處,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方式侮辱1支國旗及4支區旗。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他拉扯及屈曲旗桿,導致旗桿金屬表面壓扁,但旗幟本身未受損。

終院3名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星期二(3月24日)在聆聽雙方陳詞後,信納申請方上訴有合理爭辯理由,批出上訴許可,排期11月4日進行上訴聆訊。

終院3名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星期二(3月24日)在聆聽雙方陳詞後,信納申請方上訴有合理爭辯理由,批出上訴許可,排期11月4日進行上訴聆訊。

黃俊樂在原審不認罪,作供稱因旗幟顏色鮮艷及「密密麻麻」的旗海,令他感官極度不適,為減輕刺激而扯下旗桿及拉低旗幟,強調並無針對國旗或區旗的象徵意義侮辱意圖。其母亦作證指,兒子自幼患嚴重自閉症,2018年曾因街上「易拉架」感不適而有類似行為。

原審裁判官李志豪拒納辯方案情,認為被告證供前後矛盾,裁定其行為故意針對旗幟,令旗幟無法莊嚴展示,削弱國家尊嚴,全部罪成。 

高院上訴於2025年3月被暫委法官姚勳智駁回,指原審律師並無嚴重不稱職,醫療紀錄顯示案發前被告精神穩定,片段清楚顯示其行為具侮辱意圖。

案件編號:FAMC2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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