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早前揭發有非法銷售電子煙集團,涉嫌以貪污賄賂手段,運送電子煙產品給客戶。經深入調查並徵詢法律意見後,落案起訴集團主腦及物流公司職員共8人,涉案賄款共約37萬元。調查顯示,去年6月至今年4月期間,涉案電子煙網店的戶口收取共約3000萬元。
巴士的報記者攝
廉署調查顯示,涉案的電子煙網店經營者涉嫌先後接觸順豐站助理及收派員,分別向兩人提出支付報酬以換取協助,透過順豐運送電子煙產品。兩名順豐員工其後在取得主管的默許下,再尋求其他同事協助運送郵包。
東區裁判法院
8名被告包括電子煙網店經營者、其妻子及網店倉務員,以及5名順豐速運的職員,年齡介乎27至56歲,分別被控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以及串謀售賣另類吸煙產品和串謀銷售毒藥罪。8名被告現獲准保釋,案件星期二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49歲時任電子產品製造供應銷售總監與46歲商人涉於2019年至2023年間,串謀收受科技公司回佣超過600萬元,以協助該公司獲選為電子產品分銷商。總監及商人同否認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案件星期二(8月4日)於區域法院結案陳詞。控辯雙方爭議被告是否有串謀意圖,暫委法官鄭念慈將案押後至8月27日作裁決。
被告依次為時任ASM Pacific(Hong Kong)Limited(下稱ASM)銷售總監劉偉亮,及商人王煜昕,二人同被控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
涉收超過600萬回佣助科技公司獲選為分銷商,銷售總監與商人否認串謀受賄
控辯雙方均採納書面陳詞。控方回應「共謀者原則」能否適用於2名被告聊天紀錄時指,作為獨立基礎證據,證實串謀協議存在,故援引「共謀者原則」接納剩餘全部聊天紀錄,而聊天記錄亦可作非傳聞環境證供,單獨推論被告的犯罪意圖同被告之間的分工。
控方另指,不論是審批分銷商的流程中提名或協調,都屬串謀協助行為,就算提名在審批流程比重極低,但只要是促成後續的合作,便符合控罪要求,相關行為亦直接影響ASM分銷商資格審批。
惟法庭提出質疑,指分銷商准入制度雖需要人員提名,但負責最終審批的主管證供中,並未提及首被告劉偉亮有游說等操作,質疑單純提名是否足以構成刑事層面的協助;另有跡象顯示,客户原本就屬意深圳市超光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超光)作為分銷商,若情況屬實,「超光」無須拉攏2名被告參與。法庭表示,本案與一般賄賂案件有根本區別,ASM並無提供分期、價格優惠,不存在金錢損失。
控方回應指,次被告王煜昕為ASM前員工,與「超光」相熟,負責牽線、擔任資金中轉的「白手套」,避免首被告與「超光」直接對話留下證據;「超光」與2名被告綁定利益,合作瓜分交易收益,這也是次被告參與串謀的動機。而次被告口供亦承認,協助銷售並收取分紅,只是沒清晰交代實際收款金額。
暫委法官鄭念慈將案押後至8月27日作裁決。
辯方則指,根據會議文件,客戶早已指定「超光」為分銷商,根本無需透過行賄、串謀爭取資格。不過,文件只提及有「指定代理商」,從未明確寫出「超光」名稱,無法證實指定對象即為「超光」。
開案陳詞指,二名被告早於2019年10月已達成串謀,並且開始執行。被告劉偉亮任職的ASM是ASMPT集團的子公司,ASM主要負責銷售ASMPT生產的半導體及芯片製造設備予內地的半導體製造商,部分透過分銷商進行。ASM自2019年採用分銷商渠道,以增加市場佔有率。分銷商分為合約及非合約形式,若公司欲成為分銷商,須由銷售總監或更高級的職員推薦。
劉偉亮案發時是ASM的銷售總監,負責中國南部的銷售業務,包括管理分銷商關係。劉於2018至2022年提交的電子誠信申報中,他均確認無任何利益衝突,亦從未申報從超光收回佣一事。而被告王煜昕曾任職ASM銷售經理,2019年離職後擔任劉與超光的中間人,協助安排回佣。
控方指,劉在分銷商篩選等方面有影響力,他利用職位向公司推薦超光作為分銷商,並在業務往來中提供便利。劉之後再透過王,從超光董事收取回佣。控方又指,超光於2019年起成為ASM的非合約分銷商,其後於2021年成為合約分銷商。在控罪時間,ASM共向超光出售總值約美元8,631,000及人民幣191,403,594元的半導體封裝設備,涉及回佣以利潤的兩成計算,達到6,066,000元。
案件編號:DCCC129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