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任銀行經理串謀金融科技公司職員及其同黨收賄,即總值超過47萬美元的加密貨幣「泰達幣」,在沒有銀行授權下非法認證多份虛假文書,為多項與保險相關投資交易作為擔保,被廉政公署起訴。他早前承認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法官練錦鴻星期五(9月18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時指,本案影響香港商業中心聲譽,屬同類案件中近乎最嚴重,終判監4年。
法官又頒令被告須向建行(亞洲)歸還約370萬港元,即相等於涉案賄款的金額。
法官練錦鴻。資料圖片
32歲被告林俊賢,案發時任中國建設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客戶經理,早前承認1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他另涉1項串謀使用虛假文書罪則存檔法庭,不予起訴。
練官判刑時指,本案控罪嚴重,即使初犯者也須判處阻嚇性刑罰,案例指出法庭判刑時除考慮實際金錢損失,也須考慮事件對社會的影響。本案最嚴重的因素是,銀行和保險產業屬香港核心,可謂香港社會「謀生之道」。本案更涉及國際元素,被告行為影響香港作為商業中心的聲譽和投資者信心,案件屬同類中接近最嚴重者,最終判處監禁4年。
案發時被告任職建行(亞洲)銅鑼灣零售分行個人銀行業務部客戶經理,負責為個人客戶提供零售銀行服務,其職責從不涉及處理銀行商業信貸及信用證申請,銀行亦從沒授權他處理相關事宜。
案發時,該公司、即海外金融科技公司Vesttoo Limited(現已停運),經營一個數碼平台,以進行與保險相關的投資交易。投資者進行交易時須提供由銀行發出的備用信用證作為擔保,以確保若投資者未能承擔相關損失,發證銀行將履行最終付款責任。
BP廉署,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Yu Po Holdings Limited於2022年初經該公司成為相關投資者。在犯罪集團安排下,被告訛稱是建行為Yu Po簽發備用信用證的聯絡人。
被告承認於2022年4月至6月期間,與該公司一名部門主管及其同黨串謀接受賄賂,即價值超47萬美元的加密貨幣「泰達幣」,以認證多份假稱由建行簽發的備用信用證及兩封假稱由Yu Po簽發並經建行背書的抵押函件,總金額超16億美元。
建行(亞洲)內部調查揭發事件,其後向廉署作出貪污投訴並提供全面協助。廉署調查發現,建行及其同系公司從沒有簽發涉案任何相關備用信用證及抵押函件,而該等虛假文書亦導致建行及建行(亞洲)蒙受潛在經濟及聲譽損失。
廉署發言人指出,貪污不法分子透過加密貨幣迂迴收受賄款,試圖令貪污罪行變得更為隱匿,最終亦被廉署戮力偵破。廉署並已向法院申請手令,通緝其他涉案人士歸案。
案件編號:DCCC1207/2025
49歲時任電子產品製造供應銷售總監與46歲商人涉於2019年至2023年間,串謀收受科技公司回佣超過600萬元,以協助該公司獲選為電子產品分銷商。總監及商人同否認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案件星期二(8月4日)於區域法院結案陳詞。控辯雙方爭議被告是否有串謀意圖,暫委法官鄭念慈將案押後至8月27日作裁決。
被告依次為時任ASM Pacific(Hong Kong)Limited(下稱ASM)銷售總監劉偉亮,及商人王煜昕,二人同被控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
涉收超過600萬回佣助科技公司獲選為分銷商,銷售總監與商人否認串謀受賄
控辯雙方均採納書面陳詞。控方回應「共謀者原則」能否適用於2名被告聊天紀錄時指,作為獨立基礎證據,證實串謀協議存在,故援引「共謀者原則」接納剩餘全部聊天紀錄,而聊天記錄亦可作非傳聞環境證供,單獨推論被告的犯罪意圖同被告之間的分工。
控方另指,不論是審批分銷商的流程中提名或協調,都屬串謀協助行為,就算提名在審批流程比重極低,但只要是促成後續的合作,便符合控罪要求,相關行為亦直接影響ASM分銷商資格審批。
惟法庭提出質疑,指分銷商准入制度雖需要人員提名,但負責最終審批的主管證供中,並未提及首被告劉偉亮有游說等操作,質疑單純提名是否足以構成刑事層面的協助;另有跡象顯示,客户原本就屬意深圳市超光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超光)作為分銷商,若情況屬實,「超光」無須拉攏2名被告參與。法庭表示,本案與一般賄賂案件有根本區別,ASM並無提供分期、價格優惠,不存在金錢損失。
控方回應指,次被告王煜昕為ASM前員工,與「超光」相熟,負責牽線、擔任資金中轉的「白手套」,避免首被告與「超光」直接對話留下證據;「超光」與2名被告綁定利益,合作瓜分交易收益,這也是次被告參與串謀的動機。而次被告口供亦承認,協助銷售並收取分紅,只是沒清晰交代實際收款金額。
暫委法官鄭念慈將案押後至8月27日作裁決。
辯方則指,根據會議文件,客戶早已指定「超光」為分銷商,根本無需透過行賄、串謀爭取資格。不過,文件只提及有「指定代理商」,從未明確寫出「超光」名稱,無法證實指定對象即為「超光」。
開案陳詞指,二名被告早於2019年10月已達成串謀,並且開始執行。被告劉偉亮任職的ASM是ASMPT集團的子公司,ASM主要負責銷售ASMPT生產的半導體及芯片製造設備予內地的半導體製造商,部分透過分銷商進行。ASM自2019年採用分銷商渠道,以增加市場佔有率。分銷商分為合約及非合約形式,若公司欲成為分銷商,須由銷售總監或更高級的職員推薦。
劉偉亮案發時是ASM的銷售總監,負責中國南部的銷售業務,包括管理分銷商關係。劉於2018至2022年提交的電子誠信申報中,他均確認無任何利益衝突,亦從未申報從超光收回佣一事。而被告王煜昕曾任職ASM銷售經理,2019年離職後擔任劉與超光的中間人,協助安排回佣。
控方指,劉在分銷商篩選等方面有影響力,他利用職位向公司推薦超光作為分銷商,並在業務往來中提供便利。劉之後再透過王,從超光董事收取回佣。控方又指,超光於2019年起成為ASM的非合約分銷商,其後於2021年成為合約分銷商。在控罪時間,ASM共向超光出售總值約美元8,631,000及人民幣191,403,594元的半導體封裝設備,涉及回佣以利潤的兩成計算,達到6,066,000元。
案件編號:DCCC129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