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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涉串謀受賄換取日本連鎖店逾2千萬元翻新項目 3人不認罪受審 辯方質疑證據未經鑑定

法庭事

4人涉串謀受賄換取日本連鎖店逾2千萬元翻新項目 3人不認罪受審  辯方質疑證據未經鑑定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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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涉串謀受賄換取日本連鎖店逾2千萬元翻新項目 3人不認罪受審 辯方質疑證據未經鑑定

2026年02月23日 17:06 最後更新:17:06

41歲時任設計顧問公司職員涉嫌從3名人士收受逾23萬元賄款,以協助2間工程承辦商獲得日本連鎖藥妝店及連鎖超市的翻新項目,涉及工程費用共逾2,500萬元。4人同被控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其中一人早前承認控罪,餘下3人否認控罪。案件星期一(2月23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辯方指控方提出的相關證據,未進行科學鑑定,無法證明信息的真實性。控方回應指會對證據進行審查,如確無關聯會予以剔除。

4名被告依次為41歲彭嘉倩,亞洲創造有限公司時任市場推廣主任;34歲李寶華,創崎設計建材工程有限公司董事及股東;50歲彭慧賢,創崎時任工程監督;及46歲翁楚智,富銘工程有限公司營運者。他們被控於2019年6月至2022年1月期間,串謀使彭嘉倩接受另外三名被告所提供的逾23萬元賄款,以協助三人獲得兩項由亞洲創造管理的翻新項目,所涉工程費用共逾2,500萬元。

4人涉串謀受賄換取日本連鎖店逾2千萬元翻新項目,3人不認罪受審

4人涉串謀受賄換取日本連鎖店逾2千萬元翻新項目,3人不認罪受審

首被告彭嘉倩為涉案設計顧問公司職員,早前承認一項串謀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即收賄逾23萬元,以協助工程承辦商獲取兩間日本連鎖店翻新項目,涉及工程費用共逾2,500萬元,被判入獄三個月。

承認事實指,河野正是亞洲創造有限公司的大股東,全程參與涉案各項工程的招標、合作等事宜。四名被告為本案涉案人員,其中翁楚智在2018年4月10日於香港成立富銘工程有限公司,主營設計工程、裝修翻新等業務,後續代表公司參與多項涉案工程的報價、投標、簽約等環節。

2019年,亞洲創造獲頒尖沙咀美麗華廣場二期的「東京生活館」翻新工程(項目甲)。同年8月,李寶華代表創崎公司與亞洲創造就該工程簽訂正式協議,協議金額為港幣1,584,430元。工程於2019年9月順利完工,亞洲創造就項目甲向創崎公司實際支付港幣1,750,160元工程費用。

同年亞洲創造獲日本連鎖市場委託,負責「唐吉訶德」(Donki)澳門店翻新工程(項目乙)的設計和翻新工程管理工作。2020年10月,翁楚智代表富銘工程就項目乙向「唐吉訶德」提交報價單,金額為港幣24,775,111元。2020年11月2日,河野正於Zoom對參與項目乙的投標者進行第二輪投標面試。翁楚智代表富銘工程再次提交報價單,最終競投金額為港幣23,409,080元。富銘工程成功中標,該工程於2021年7月順利完工。

隨後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於2022年12月20日進行拘捕及警誡。調查人員提取涉案被告及公司的銀行賬戶證據,包括涉及亞洲創造銀行戶口的付款紀錄及李寶華的恆生銀行戶口等相關證據。

辯方對控方提交的證據提出反對。辯方指,控方提交的WhatsApp、WeChat等聊天紀錄未進行任何電腦科學鑑定,無法證明記錄完整、及未被修改,也沒任何證據證明信息的時間、日期真實有效。同時,這些電子信息據稱是從公司某台電腦中發現,但該電腦本身同樣未做相關鑑定,也無證據證明其未被非法干擾,證據擷取的過程缺乏技術層面的合法性,無法確認真實性。

辯方續指,控方提交的多項證據與本案指控無關,不應被採納。部分信息內容時間與本案案情無任何關聯,控方卻將其作為證據提交。另有部分涉及控方證人與第一被告的信息,發生時間遠超控方界定的串謀指控日期。而且第二被告亦並非信息的參與者,既未在場也未參與相關溝通,證據不能作針對第二被告,亦不能指向其他無關聯的被告。

關於第一被告的相關陳述、招認內容的真實性本身無法確認,內容僅能指向其自身,不能作為針對其他被告的證據,控方卻作為證據,其使用目的不明確,也超出了合理的證據使用範圍。而且第一被告未參與本次審訊,無法確實聊天內容的真實性,控方將其納入本案證據的行為缺乏合理依據。

針對辯方指出的反對理由表示,控方回應指會對案件無關聯性的證據進行審查,若確定無關聯的話會考慮予以剔除。案件明(2月24日)續審。

案件編號:KCCC398/2025

時任銀行經理串謀金融科技公司職員及其同黨收賄,即總值超過47萬美元的加密貨幣「泰達幣」,在沒有銀行授權下非法認證多份虛假文書,為多項與保險相關投資交易作為擔保,被廉政公署起訴。他早前承認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法官練錦鴻星期五(9月18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時指,本案影響香港商業中心聲譽,屬同類案件中近乎最嚴重,終判監4年。

法官又頒令被告須向建行(亞洲)歸還約370萬港元,即相等於涉案賄款的金額。

法官練錦鴻。資料圖片

法官練錦鴻。資料圖片

32歲被告林俊賢,案發時任中國建設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客戶經理,早前承認1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他另涉1項串謀使用虛假文書罪則存檔法庭,不予起訴。

練官判刑時指,本案控罪嚴重,即使初犯者也須判處阻嚇性刑罰,案例指出法庭判刑時除考慮實際金錢損失,也須考慮事件對社會的影響。本案最嚴重的因素是,銀行和保險產業屬香港核心,可謂香港社會「謀生之道」。本案更涉及國際元素,被告行為影響香港作為商業中心的聲譽和投資者信心,案件屬同類中接近最嚴重者,最終判處監禁4年。

案發時被告任職建行(亞洲)銅鑼灣零售分行個人銀行業務部客戶經理,負責為個人客戶提供零售銀行服務,其職責從不涉及處理銀行商業信貸及信用證申請,銀行亦從沒授權他處理相關事宜。

案發時,該公司、即海外金融科技公司Vesttoo Limited(現已停運),經營一個數碼平台,以進行與保險相關的投資交易。投資者進行交易時須提供由銀行發出的備用信用證作為擔保,以確保若投資者未能承擔相關損失,發證銀行將履行最終付款責任。

BP廉署,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BP廉署,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Yu Po Holdings Limited於2022年初經該公司成為相關投資者。在犯罪集團安排下,被告訛稱是建行為Yu Po簽發備用信用證的聯絡人。

被告承認於2022年4月至6月期間,與該公司一名部門主管及其同黨串謀接受賄賂,即價值超47萬美元的加密貨幣「泰達幣」,以認證多份假稱由建行簽發的備用信用證及兩封假稱由Yu Po簽發並經建行背書的抵押函件,總金額超16億美元。

建行(亞洲)內部調查揭發事件,其後向廉署作出貪污投訴並提供全面協助。廉署調查發現,建行及其同系公司從沒有簽發涉案任何相關備用信用證及抵押函件,而該等虛假文書亦導致建行及建行(亞洲)蒙受潛在經濟及聲譽損失。

廉署發言人指出,貪污不法分子透過加密貨幣迂迴收受賄款,試圖令貪污罪行變得更為隱匿,最終亦被廉署戮力偵破。廉署並已向法院申請手令,通緝其他涉案人士歸案。

案件編號:DCCC1207/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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