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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收超過600萬回佣助科技公司獲選為分銷商 銷售總監與商人否認串謀受賄 押後8.27裁決

法庭事

涉收超過600萬回佣助科技公司獲選為分銷商 銷售總監與商人否認串謀受賄 押後8.27裁決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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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收超過600萬回佣助科技公司獲選為分銷商 銷售總監與商人否認串謀受賄 押後8.27裁決

2026年08月04日 17:26 最後更新:17:26

49歲時任電子產品製造供應銷售總監與46歲商人涉於2019年至2023年間,串謀收受科技公司回佣超過600萬元,以協助該公司獲選為電子產品分銷商。總監及商人同否認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案件星期二(8月4日)於區域法院結案陳詞。控辯雙方爭議被告是否有串謀意圖,暫委法官鄭念慈將案押後至8月27日作裁決。

被告依次為時任ASM Pacific(Hong Kong)Limited(下稱ASM)銷售總監劉偉亮,及商人王煜昕,二人同被控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

涉收超過600萬回佣助科技公司獲選為分銷商,銷售總監與商人否認串謀受賄

涉收超過600萬回佣助科技公司獲選為分銷商,銷售總監與商人否認串謀受賄

控辯雙方均採納書面陳詞。控方回應「共謀者原則」能否適用於2名被告聊天紀錄時指,作為獨立基礎證據,證實串謀協議存在,故援引「共謀者原則」接納剩餘全部聊天紀錄,而聊天記錄亦可作非傳聞環境證供,單獨推論被告的犯罪意圖同被告之間的分工。

控方另指,不論是審批分銷商的流程中提名或協調,都屬串謀協助行為,就算提名在審批流程比重極低,但只要是促成後續的合作,便符合控罪要求,相關行為亦直接影響ASM分銷商資格審批。

惟法庭提出質疑,指分銷商准入制度雖需要人員提名,但負責最終審批的主管證供中,並未提及首被告劉偉亮有游說等操作,質疑單純提名是否足以構成刑事層面的協助;另有跡象顯示,客户原本就屬意深圳市超光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超光)作為分銷商,若情況屬實,「超光」無須拉攏2名被告參與。法庭表示,本案與一般賄賂案件有根本區別,ASM並無提供分期、價格優惠,不存在金錢損失。

控方回應指,次被告王煜昕為ASM前員工,與「超光」相熟,負責牽線、擔任資金中轉的「白手套」,避免首被告與「超光」直接對話留下證據;「超光」與2名被告綁定利益,合作瓜分交易收益,這也是次被告參與串謀的動機。而次被告口供亦承認,協助銷售並收取分紅,只是沒清晰交代實際收款金額。

暫委法官鄭念慈將案押後至8月27日作裁決。

暫委法官鄭念慈將案押後至8月27日作裁決。

辯方則指,根據會議文件,客戶早已指定「超光」為分銷商,根本無需透過行賄、串謀爭取資格。不過,文件只提及有「指定代理商」,從未明確寫出「超光」名稱,無法證實指定對象即為「超光」。

開案陳詞指,二名被告早於2019年10月已達成串謀,並且開始執行。被告劉偉亮任職的ASM是ASMPT集團的子公司,ASM主要負責銷售ASMPT生產的半導體及芯片製造設備予內地的半導體製造商,部分透過分銷商進行。ASM自2019年採用分銷商渠道,以增加市場佔有率。分銷商分為合約及非合約形式,若公司欲成為分銷商,須由銷售總監或更高級的職員推薦。

劉偉亮案發時是ASM的銷售總監,負責中國南部的銷售業務,包括管理分銷商關係。劉於2018至2022年提交的電子誠信申報中,他均確認無任何利益衝突,亦從未申報從超光收回佣一事。而被告王煜昕曾任職ASM銷售經理,2019年離職後擔任劉與超光的中間人,協助安排回佣。

控方指,劉在分銷商篩選等方面有影響力,他利用職位向公司推薦超光作為分銷商,並在業務往來中提供便利。劉之後再透過王,從超光董事收取回佣。控方又指,超光於2019年起成為ASM的非合約分銷商,其後於2021年成為合約分銷商。在控罪時間,ASM共向超光出售總值約美元8,631,000及人民幣191,403,594元的半導體封裝設備,涉及回佣以利潤的兩成計算,達到6,066,000元。

案件編號:DCCC1293/2024

41歲時任設計顧問公司職員涉嫌從3名人士收受逾23萬元賄款,以協助2間工程承辦商獲得日本連鎖藥妝店及連鎖超市的翻新項目,涉及工程費用共逾2,500萬元。4人同被控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其中一人早前承認控罪,餘下3人否認控罪。案件星期一(2月23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辯方指控方提出的相關證據,未進行科學鑑定,無法證明信息的真實性。控方回應指會對證據進行審查,如確無關聯會予以剔除。

4名被告依次為41歲彭嘉倩,亞洲創造有限公司時任市場推廣主任;34歲李寶華,創崎設計建材工程有限公司董事及股東;50歲彭慧賢,創崎時任工程監督;及46歲翁楚智,富銘工程有限公司營運者。他們被控於2019年6月至2022年1月期間,串謀使彭嘉倩接受另外三名被告所提供的逾23萬元賄款,以協助三人獲得兩項由亞洲創造管理的翻新項目,所涉工程費用共逾2,500萬元。

4人涉串謀受賄換取日本連鎖店逾2千萬元翻新項目,3人不認罪受審

4人涉串謀受賄換取日本連鎖店逾2千萬元翻新項目,3人不認罪受審

首被告彭嘉倩為涉案設計顧問公司職員,早前承認一項串謀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即收賄逾23萬元,以協助工程承辦商獲取兩間日本連鎖店翻新項目,涉及工程費用共逾2,500萬元,被判入獄三個月。

承認事實指,河野正是亞洲創造有限公司的大股東,全程參與涉案各項工程的招標、合作等事宜。四名被告為本案涉案人員,其中翁楚智在2018年4月10日於香港成立富銘工程有限公司,主營設計工程、裝修翻新等業務,後續代表公司參與多項涉案工程的報價、投標、簽約等環節。

2019年,亞洲創造獲頒尖沙咀美麗華廣場二期的「東京生活館」翻新工程(項目甲)。同年8月,李寶華代表創崎公司與亞洲創造就該工程簽訂正式協議,協議金額為港幣1,584,430元。工程於2019年9月順利完工,亞洲創造就項目甲向創崎公司實際支付港幣1,750,160元工程費用。

同年亞洲創造獲日本連鎖市場委託,負責「唐吉訶德」(Donki)澳門店翻新工程(項目乙)的設計和翻新工程管理工作。2020年10月,翁楚智代表富銘工程就項目乙向「唐吉訶德」提交報價單,金額為港幣24,775,111元。2020年11月2日,河野正於Zoom對參與項目乙的投標者進行第二輪投標面試。翁楚智代表富銘工程再次提交報價單,最終競投金額為港幣23,409,080元。富銘工程成功中標,該工程於2021年7月順利完工。

隨後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於2022年12月20日進行拘捕及警誡。調查人員提取涉案被告及公司的銀行賬戶證據,包括涉及亞洲創造銀行戶口的付款紀錄及李寶華的恆生銀行戶口等相關證據。

辯方對控方提交的證據提出反對。辯方指,控方提交的WhatsApp、WeChat等聊天紀錄未進行任何電腦科學鑑定,無法證明記錄完整、及未被修改,也沒任何證據證明信息的時間、日期真實有效。同時,這些電子信息據稱是從公司某台電腦中發現,但該電腦本身同樣未做相關鑑定,也無證據證明其未被非法干擾,證據擷取的過程缺乏技術層面的合法性,無法確認真實性。

辯方續指,控方提交的多項證據與本案指控無關,不應被採納。部分信息內容時間與本案案情無任何關聯,控方卻將其作為證據提交。另有部分涉及控方證人與第一被告的信息,發生時間遠超控方界定的串謀指控日期。而且第二被告亦並非信息的參與者,既未在場也未參與相關溝通,證據不能作針對第二被告,亦不能指向其他無關聯的被告。

關於第一被告的相關陳述、招認內容的真實性本身無法確認,內容僅能指向其自身,不能作為針對其他被告的證據,控方卻作為證據,其使用目的不明確,也超出了合理的證據使用範圍。而且第一被告未參與本次審訊,無法確實聊天內容的真實性,控方將其納入本案證據的行為缺乏合理依據。

針對辯方指出的反對理由表示,控方回應指會對案件無關聯性的證據進行審查,若確定無關聯的話會考慮予以剔除。案件明(2月24日)續審。

案件編號:KCCC39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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