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尖警區聯同入境處於10月5日至27日期間展開代號「烽火」的聯合行動,以打擊區內街頭賣淫活動。行動中,人員以「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及「違反逗留條件」罪拘捕共2男28女,當中包括嫖客及性工作者,年齡介乎21至70歲。
警方展開 「烽火」行動打擊非法賣淫活動,拘30人 。
警方表示,在「烽火」行動中,人員打擊油麻地多個街頭賣淫黑點,例如俗稱「沙圈」的砵蘭街及碧街交界,油麻地地鐵站外以及廟街、上海街等等。同時亦進行放蛇行動以針對和搗破了油尖區內多個賣淫場所。
警方留意到,有部分街頭性工作者牽涉賣淫集團背後操縱。集團成員會負責招攬內地女子,以指定劏房單位提供賣淫服務, 並以一樓一鳳的形式運作,向性工作者提供賣淫工具,包括一次性的浴巾、潤滑劑、 避孕套等,每次的交易後會向性工作者收取高達6成的佣金。
警方展開 「烽火」行動打擊非法賣淫活動,拘30人 。
警方展開 「烽火」行動打擊非法賣淫活動,拘30人 。
警方展開 「烽火」行動打擊非法賣淫活動,拘30人 。
警方強調,將會持續採取各種執法行動,務求在不同層面打擊賣淫集團及其產業鏈,希望從源頭做起,不斷打擊區內的賣淫活動及流鶯所衍生的社區問題。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43條同埋第145條,任何人身為業主或處所的租客,佔用人或者掌管人,准許或者容許處所全部或者部份的面積用作賣淫用途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7年。
警方展開 「烽火」行動打擊非法賣淫活動,拘30人 。
警方展開 「烽火」行動打擊非法賣淫活動,拘30人 。
警方亦指出,嫖娼除了引伸潛在的健康風險,亦都有機會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47條,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在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其他人,或者因不道德目的唆使其他人而在公眾地方遊蕩,即屬違法。這項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監禁6個月及罰款1萬元。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警方展開 「烽火」行動打擊非法賣淫活動,拘30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