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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百鳴涉內幕交易案 控方指被告轉帳200萬入胞妹戶口 指示購入天馬影視股票 

法庭事

黃百鳴涉內幕交易案 控方指被告轉帳200萬入胞妹戶口 指示購入天馬影視股票 
法庭事

法庭事

黃百鳴涉內幕交易案 控方指被告轉帳200萬入胞妹戶口 指示購入天馬影視股票 

2025年11月17日 19:31 最後更新:11月18日 09:45

79歲電影人黃栢鳴(藝名黃百鳴)涉嫌於2017年8月至10月間,慫使他人就天馬影視的股份進行內幕交易,今年2月被香港證監會票控內幕交易罪,黃栢鳴不認罪受審。控方星期一(11月1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開案陳詞指,黃百鳴於案發時轉入胞妹銀行200萬,並WhatsApp指示胞妹買入天馬影視股票。辯方則指,證監會職員入被告胞妹單位取證時行為不當,沒解釋搜查令等重要事項。

被告黃栢鳴(藝名黃百鳴)。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黃栢鳴(藝名黃百鳴)。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資深大律師陳政龍作開案陳詞。控方指,2017年8月25日開始,被告在胞妹黃潔珍的渣打銀行帳戶內,存入四張數額50萬元的支票,數額總共200萬。黃潔珍8月25開始進行股票交易。涉款至少15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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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黃栢鳴(藝名黃百鳴)。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黃栢鳴(藝名黃百鳴)。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右一)代表控方,今作開案陳詞。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右一)代表控方,今作開案陳詞。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謝華淵,代表被告。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謝華淵,代表被告。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證人,證監會法規執行部高級經理韓倩美。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證人,證監會法規執行部高級經理韓倩美。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右一)代表控方,今作開案陳詞。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右一)代表控方,今作開案陳詞。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指出,被告和黃潔珍之間的WhatsApp訊息和黃潔珍買入股票的交易時間和數額脗合。其中,8月30日被告和黃潔珍WhatsApp對話,被告說:「今日100幾,買啲啦。」黃潔珍回覆:「買咗。」被告說:「下午繼續,收市前買。」黃潔珍回覆:「OK」。相關文件顯示,胞妹當日進入網上銀行進行股票交易。

另一組WhatsApp對話訊息再顯示,9月13日,被告告知黃潔珍 ,「0.2元下買入啲貨」,黃潔珍回覆:「已買緊,買咗12萬+股,現在還有些在排隊。」控方指,黃潔珍當日成交的股數,一共12.8萬股,和訊息脗合。

控方再指,案發時黃百鳴收到1000萬元「誠意金」,天馬影視後來在同年10月發出收購公告,當中指買方將以每股0.319元收購。

控方第六證人韓倩美女士作供。韓為證監會法規執行部高級經理,她交代,2018年8月21日早上7時25分,她和其他同事到將軍澳目標單位進行搜查,被告另一胞妹黃潔歡和黃潔珍在場開門,兩人簽署確認搜查令,韓和同事開始在屋內搜查,檢取屬黃潔珍的手機和名片兩項證物。

資深大律師謝華淵,代表被告。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謝華淵,代表被告。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盤問時指,韓和其他同事一班人早上拍門入屋,而入屋時,其中有人說:「唔好掂個電話」。韓回應,不肯定是否有此情況。

辯方指,沒有人向黃潔珍解釋過搜查令。韓解釋,當時向黃潔歡解釋,黃潔珍亦在場。辯方再指,韓和同事沒有解釋,他們沒有權利作拘捕,在場人士可自由離開單位,可找律師、有權不打開手機和電腦等基本權利。韓確認,沒有進行解釋。

控方證人,證監會法規執行部高級經理韓倩美。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證人,證監會法規執行部高級經理韓倩美。巴士的報記者攝

庭上透露,辯方取消申請禁止傳媒報導WhatsApp訊息內容。案件明續審。

被告黃栢鳴,由資深大律師謝華淵代表;控方代表則為律政司外聘大律師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及大律師蕭錦濤。

黃栢鳴被控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1 (1)(b)及291 (8) 條,指他於或約於2017 年8月25日至10月17日(包括首尾兩日)期間在香港,與某上市法團(即傳遞娛樂有限公司,前稱天馬影視文化控股有限公司)有關連,並掌握他知道屬關於「天馬影視」的內幕消息,而他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另一人(即黃潔珍)會進行「天馬影視」的上市證券交易情況下,慫使或促致黃潔珍進行該等交易。

案件編號:ESS 1735/2025

79歲電影人黃栢鳴(藝名黃百鳴)涉嫌於2017年8月至10月間,慫使他人就天馬影視的股份進行內幕交易,今年2月被香港證監會票控內幕交易罪,黃栢鳴不認罪。案件原在星期五(11月1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但辯方就涉案WhatsApp記錄的呈堂性提出爭議,申請以「案中案」形式處理,並申請法庭命令禁止傳媒在「案中案」裁決前披露WhatsApp內容,指可能有損被告聲譽。案件押後至11月17日由控方資深大律師陳政龍作開案陳詞。

被告黃栢鳴否認控罪。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黃栢鳴否認控罪。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黃栢鳴,由資深大律師謝華淵代表;控方代表則為律政司外聘大律師蕭錦濤。

辯方先就涉案WhatsApp記錄呈堂性提出爭議,申請以「案中案」形式處理,在「案中案」可能披露部分涉案的 WhatsApp 訊息,會作出特別申請,希望法庭考慮頒下禁令,禁止傳媒在法庭裁斷訊息可呈堂之前,報道訊息的內容,以免影響被告聲譽。

資深大律師謝華淵(左一),代表黃栢鳴。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謝華淵(左一),代表黃栢鳴。巴士的報記者攝

裁判官高偉雄質疑,本案沒有陪審團,看不到禁止報道的充分基礎,而在法庭裁斷可否呈堂時,亦會交代裁決原因,若頒下禁言令,勢凌駕公眾知情權,法庭一定要謹慎考慮,將留待雙方進一步陳詞再作決定。

控方另指,預期傳召共15位證人,其中一位是前證監會職員,現時在澳洲,將透過視像作供,預留3天時間。

黃栢鳴被控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1 (1)(b)及291 (8) 條,指他於或約於2017 年8月25日至10月17日(包括首尾兩日)期間在香港,與某上市法團(即傳遞娛樂有限公司,前稱天馬影視文化控股有限公司)有關連,並掌握他知道屬關於「天馬影視」的內幕消息,而他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另一人(即黃潔珍)會進行「天馬影視」的上市證券交易情況下,慫使或促致黃潔珍進行該等交易。

案件編號:ESS 173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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