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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遭撞斃 貨車司機被控危駕 被告不自辯不傳召證人 官押後12.17結案陳詞

法庭事

孕婦遭撞斃 貨車司機被控危駕 被告不自辯不傳召證人 官押後12.17結案陳詞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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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遭撞斃 貨車司機被控危駕 被告不自辯不傳召證人 官押後12.17結案陳詞

2025年11月18日 13:16 最後更新:15:01

懷孕4個月的孕婦去年在觀塘橫過馬路時遭貨車撞倒昏迷,留醫兩日後不治。涉事的59歲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他否認控罪,案件星期二(11月18日)在區域法院續審。被告選擇不自辯,亦不傳召證人。法官林偉權將案押後至12月17日作結案陳詞。

被告梁志華(案發時 59 歲,貨車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指他於2024年1月9日在觀塘海濱道與駿業街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車輛登記號碼SH3222的中型貨車,引致陳健晴死亡。

被告今選擇不自辯,亦不傳召證人。被告昨開庭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但願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惟控方不接納。

孕婦遭撞斃,貨車司機被控危駕,被告不自辯不傳召證人。

孕婦遭撞斃,貨車司機被控危駕,被告不自辯不傳召證人。

林官提醒辯方,由於被告正式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法庭已紀錄在案。辯方需根據證據,令法庭裁定被告是「不小心駕駛」,雖然舉證是控方的責任,但辯方承認另一項控罪,辯方需說明立場;若發現被告連「不小心駕駛」都不是的話,要再告知法庭撤回。法庭裁定要基於控辯雙方鋪陳證據,再配合法律。

林官指,被告不作供是其權利,法庭不會對被告有不利推論。辯方需告知法庭,被告作為司機,他駕駛時有否任何過失,若然有,是否真是危險駕駛。辯方有責任說明被告是如何「不小心駕駛」。林官將案押後至12月17日作結案陳詞。

被告梁志華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

被告梁志華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

控方開案陳詞指,案發地點的行人過路處並沒交通燈,被告於2024年1月9日下午駕駛肇事貨車,經基業街右轉入海濱道,當時31歲懷有身孕的死者沿駿業街行人過路處準備過馬路。被告的車輛在沒打燈下,從海濱道轉入行人過路處,死者正在過路處的中間位置,結果被貨車右邊車頭撞開,令她倒在地上。

救護員到達現場後,發現事主躺在馬路中心,不清醒、沒有反應,但仍有呼吸脈搏,口鼻大量出血,右眼附近有瘀傷。救護員為其急救並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惟事主在送院途中情況轉差,沒有呼吸脈搏,救護員轉送至廣華醫院。事主留醫期間情況不斷惡化,最終在同月11日早上死亡。

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稱當時已「望清楚右邊冇人」、「我覺得個女仔喺我左車頭走出嚟」。惟控方指,事主由踏出馬路至被撞歷時約6秒,如被告有留意行人過路處,必然會見到事主。

案件編號:DCCC 1543/2024

剛過去的星期日(3月29日)下午約1時50分,有市民在屯門法院附近拍下片段,顯示一名幼童坐在私家車前座司機大腿上,並手持軚盤轉動超過一分鐘,未有其他安全措施,似乎正在上緊「駕駛課」。

網上流傳小童坐在私家車右邊駕駛座手控軚盤的片段。屯門友FB專頁短片截圖

網上流傳小童坐在私家車右邊駕駛座手控軚盤的片段。屯門友FB專頁短片截圖

新界北總區交通調查組經主動調查後,星期二(3月30日)上午在大埔區拘捕一名22歲姓林本地男子,他涉嫌「危險駕駛」正被扣留調查。警方強調,危險駕駛最高可被判罰款2.5萬元及監禁3年,並呼籲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網上流傳小童坐在私家車右邊駕駛座手控軚盤的片段。屯門友FB專頁短片截圖

網上流傳小童坐在私家車右邊駕駛座手控軚盤的片段。屯門友FB專頁短片截圖

警方呼籲,「危險駕駛」是嚴重的交通罪行,任何人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即屬犯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2.5萬元及監禁3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此外,幼童在道路上坐在司機大腿上沒有扣上安全帶,一旦發生交通意外,可能令幼童受到嚴重身體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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