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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忘記回歸之後才有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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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忘記回歸之後才有民主

2025年11月18日 18:19

人是善忘的動物,事情過了10、20年很快就會忘記,對香港民主發展的記憶,亦屬如此。

香港正如火如荼地進行立法會選舉,海外流亡分子不忘唱衰香港,繼續說香港的選舉不民主。有些人甚至說,香港回歸祖國扼殺了香港的民主。看一看留言人的背景,只有20、30歲,28年前回歸時還是黃口小兒,沒有親歷香港港英年代殖民統治的時代,難怪他們對歷史如此無知。

近日有朋友傳來國務院在2021年12月香港完善政制後發布的 《「一國兩制」下香港的民主發展》白皮書, 這部小小的文件,

全面綜述香港百多年民主發展的歷史,如今重溫,又有另一番感慨。《白皮書》的要旨是在回歸前的殖民統治之下,香港根本沒有發展民主,香港民主發展是回歸之後,祖國實行「一國兩制」之下,逐步發展起來的。

《白皮書》的部分內容勾起我對港英年代的一些回憶,特色之一是華人根本是二等公民,華人長期被排斥在港英管治架構之外,不能參政議政。「1880年才有第一位華人被委任為立法局非官守議員,1926年才有第一位華人被委任為行政局非官守議員,1948年才有第一位華人擔任政務官,1957年才有第一位華人擔任警司,1989年才有第一位華人擔任警務處處長,而律政司一直到1997年香港政權交接最後時刻,仍由英國人掌控。」

這段話令人印象深刻。當我還是小孩子的時候,已經問為什麼只有英國洋人可以身居高位,難道中國人真是這樣差?

殖民統治的另一個特色,是扼殺民眾的政治參與。殖民統治149年,香港立法局在1991年前從未進行直選,正如《白皮書》所述,「1979年3月,時任香港總督(麥理浩)訪京了解到中國政府將收回香港的堅定立場。英國政府於是立即改變其過往在香港發展民主問題上的反對態度,迅速着手布局『政制改革』,大幅引入和擴大選舉,在很短時間內區議會和立法局議席均從全部委任驟變為大部分由選舉產生。」

這部份論述的時代我親歷其境,1987年我剛做記者的時候,香港立法局仍然大部份是委任議員,立法局的會議並不公開,立法局的文件全部都是寫著「機密」,當時從議員手中拿到一份文檔,就已經可以寫出獨家新聞。而立法局首次直選是在1991年舉行,那時距離回歸已經只有6年。

後來不知何故被打扮成為「民主女神」的前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還因為不適應直選產生的議員對政府的攻擊,親自跑上港督府向港督彭定康投訴。所以英國人對香港殖民管治155年,基本態度是反對民主,避免民選議員挑戰政權,到知道必須把香港交回中國的時候,就馬上打開選舉的「潘多拉寶盒」,培植親英人士入局,甚至想借選舉搞亂回歸後的香港。

所以對香港的民主發展,應該有正確的理解:

一、香港的民主不是英國賜予的,而是回歸祖國由《基本法》確立的。最突出的是回歸前的行政首長港督從未由香港人選舉產生,回歸之後才由港人選出。

二、中央是香港民主制度的設計者、維護者和推進者。中央在制定《基本法》的時候設計香港的政治制度,一方面想推進民主,讓香港人自己管治香港,另一方面也怕民主發展得太快會造成動亂,所以一直摸索可以平衡兩種矛盾要求的民主制度。無論1990年制定《基本法》和2021年完善香港的政制,都是按香港的實際經驗,發展適合本地的民主制度。

三、反中亂港勢力及外部敵對勢力是摧毀香港民主的罪魁禍首。這兩幫人內外勾結,打著要全面發展民主的旗號,實質上無論香港的制度有多民主,只要選出的不是一個親西方的行政首長,他們就會不斷挑戰,不斷搗亂,大搞顏色革命。烏克蘭的前總統阿努科維奇,就是民主選舉產生,但他親俄而不親美,結果就在2014年被一場美西方發動的顏色革命所推翻。所以外部勢力不是要追求民主,只是要操控本地的政治。操控不到,就顛覆你。

四、香港要走符合實際情況的民主發展道路。原來的選舉制度很明顯步子走得太快,讓反對勢力有機可乘,借立法會作為政治舞台,以無盡的拉布全面拖慢香港的發展,以無日無之的街頭暴動意圖顛覆政府。完善政制首先要剔除反中亂港分子,另外也要吸納各方精英參政議政,協助政府推動施政向前,這才是適合香港發展的民主制度。

如今外地的流亡分子大力呼籲香港人抵制選舉,不要投票 我們就要做相反的事,積極參與踴躍投票,支持新的選舉制度穩步向前。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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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首惡定罪  法治得以伸張

 

「公義不但要能實現,而且要以人們能看見的方式實現」(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這句法治名句源於英國首席大法官休爾特勳爵(Lord Chief Justice Hewart , R v Sussex Justices Ex parte Macarthy),實踐法治要看得見,睇得到。香港法院審訊黎智英案,正好體現了這個「看得見的法治原則」。

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經歷156日審訊,案件今日(12月15日)宣判,3名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一致裁定,主腦黎智英3項控罪包括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罪」罪成,另外兩項《香港國安法》之下「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均罪成。這是香港首宗被定罪的「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案件。

法庭要不留合理疑點地證明黎智英進行煽動,以及勾結外國勢力;而《香港國安法》在2020年6月30日生效,禁止勾結外國勢力的行為,由於法律不能溯及生效前的行為,故要證明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有勾結外國勢力,才能入罪。

主審法官判詞顯示黎智英罪成有兩個關鍵要點:

1.     黎智英證供不可信。

判詞指法庭認為黎智英「作證時多處自相矛盾、前後不一、閃爍其詞和不足為信。法庭拒絕接納他的證供。」可見法庭認定黎智英是一個「大話證人」。

至於案中的主要控方證人是6名從犯證人,當中4人(即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和周達權)於相關時間是《蘋果日報》的高層。他們各自供述黎智英密切管理和親自控制《蘋果日報》的編採方向,以至於當時負責《蘋果日報》社論及論壇版的主管楊清奇稱他們只有「鳥籠」自主。楊清奇表示自己在撰寫社論及為論壇版選稿時,會以黎智英的觀點和立場作為指引。幾位證人亦提到,黎智英在飯盒會上將自己的政治觀點告知《蘋果日報》的高層。這有助法庭判定黎智英不是一個尊重新聞自主的傳媒人,而是一個操控輿論機器的煽動者。

其餘兩名從犯證人為陳梓華和李宇軒。陳梓華供述在2019年,他嘗試協助李宇軒為「G20」團隊的國際文宣活動尋求經濟援助,以呼籲外國向中國及香港特區施加政治壓力。

判詞指「每一名控方證人均被深入盤問,但這無損他們任何一位的可信性,法庭裁定他們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認定6人是「誠實證人」,故相信他們描述的案發經過。 

2.     《國安法》生效後繼續犯案。

法庭裁定「案中有大量的證據顯示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黎智英繼續表達其反中國的立場,進行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活動。但他這樣做時就採用了一個較為間接和隱晦的策略,收斂了自己的激烈言辭。這點可從《蘋果日報》的社論、論壇、他自己的文章、帖文和節目中看見。

法庭基於案中的證據,裁定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請求外國(特別是美國)實施對中國和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的活動,在《國安法》實施後並沒有停止。即使他的請求變得含蓄和隱晦,但是他進行其活動的意圖依然如故,故裁定他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名成立。

如今黎智英案初步審結,法庭將考慮各被告的求情後,稍後才會判刑。按《香港國安法》第29條,觸犯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事後回看,事發後陳梓華和李宇軒意圖逃往外地,被截獲遣送回港後,願意出任從犯證人,而《蘋果日報》4名高層亦願意出任從犯證人,是案件偵查的關鍵轉折點。由於黎智英策劃的勾結外國勢力活動秘密進行,控方本來不易搜證,但有從犯證人指出事件真相,就有助建立完整的證據鏈條,對起訴有很大幫助。

從黎智英整個審訴和判決可見,香港法庭審理黎智英案,並不是速審速判,而是經歷156日審訊,讓控辯雙方證人詳細作供,各自被仔細盤問,誰講真話,誰說大話,公眾一目了然。法庭採用「看得見的法治原則」,既保障了被告的權利,也進行了公正的審訊,最後不留合理疑點地,證明黎智英罪名成立,彰顯了香港的法治。

反觀美西方,卻不斷干預香港的審訊。在黎智英案開審前夕,已有美國國會議員提出議案,要求白宮制裁多位特區政府官員、檢控官和法官,意圖恐嚇法官。在案件審訊期間,有美國國會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議員,持續就黎智英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以及就黎的羈押安排,作出偏離事實的評論,訛稱黎智英受到虐待,干預香港司法。到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近日發表「2025年報告」提及黎智英案件,亦肆意抹黑香港特區的依法執法、檢控和司法機關,向司法機構作最後施壓。

這件案件的焦點是黎智英勾結美國等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美國議員和政客就是勾結黎智英的當事人,他們惡意評論事件,妨礙香港司法公正的意圖太明顯了。

美西方對本國危害國安的案件從嚴處理。看當日美國法庭對2021年國會山騷亂案參與者、右翼組織驕傲男孩負責人塔里奧判處22年徒刑,就知道他們對煽動暴亂份子毫不手軟。但他們卻對香港類似事件說三道四,其雙重標準,令人厭惡。

香港法庭判定黎智英有罪,聞者足誡,法庭判決警告反動份子,勾結外國勢力,出賣國家,不會有好下場。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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