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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唱導師林俊一非禮多名男子 11項普通襲擊及非禮罪成 押後明年1.26判刑

法庭事

歌唱導師林俊一非禮多名男子 11項普通襲擊及非禮罪成 押後明年1.26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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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唱導師林俊一非禮多名男子 11項普通襲擊及非禮罪成 押後明年1.26判刑

2025年12月11日 18:03 最後更新:18:03

曾入圍《中年好聲音》100強的39歲歌唱導師林俊一涉嫌非禮11名男性,其中包括一名年僅15歲學生。林俊一被控猥褻侵犯及普通襲擊等共20項控罪,案件星期四(12月11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暫委法官鍾偉強裁定被告9項猥褻侵犯及2項普通襲擊罪成,押後2026年1月26日判刑。

被告林俊一(戴帽及口罩者)9項猥褻侵犯及2項普通襲擊罪成,但獲准保釋。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林俊一(戴帽及口罩者)9項猥褻侵犯及2項普通襲擊罪成,但獲准保釋。巴士的報記者攝

鍾官裁決時指,被告面對11名事主分別的指控,法庭必須就每位事主的每項指控獨立考慮,不能以偏概全,因事主眾多而對被告作出不利的推論,法庭必須小心獨立審視各證人的證供。

鍾官續指,每位證人的背景、性格、學習唱歌的目的及相關事件發生的時序有所不同,分析每位證人的證據時,須因證供及所有相關因素作出衡量,所以並非每一位證人都會有同一結果。

其中就案發時未滿16歲的證人X,辯方指被告真誠相信X當時已年滿16歲,可以給予合法同意相關身體接觸。辯方亦質疑,X虛構事件,證供前後矛盾及邏輯上不可能如他所描述地發生,要求法庭拒絕接納其證供。

惟鍾官表示,當時被告是以歌唱老師身份教X唱歌技巧,難以理解何以會牽涉檢查性器官;即使X真是同意脫褲給被告接觸性器官,惟這非合法,配合與否根本不是主要議題,被告的行為必然構成猥褻。

鍾官續指,法庭有小心留意X的證供內容及觀察其神情舉止,認為他沒有迴避問題或誇大其詞,接納他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被告林俊一曾入圍《中年好聲音》100強。

被告林俊一曾入圍《中年好聲音》100強。

法官最終裁定被告的20項控罪中,9項猥褻侵犯罪及2項普通襲擊罪罪成。法庭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餘下控罪,因此裁定另9項控罪罪名不成立。

鍾官命令索取其中6名事主的創傷報告,另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感化官報告、心理報告等。被告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惟須與感化官合作,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26日作求情及判刑。

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曾多次以按摩為藉口,聲稱可改善唱功和擴闊音域,趁機非禮為其學生的事主下體,亦曾要求部分事主替他手淫及口交,且曾以手指插事主肛門。

多名事主早前上庭作供。其中,案發時15歲的事主X作供講述自己其中2次被摸下體的經過,指當時感害怕,覺得自己被性侵,但被告曾向他指「你想做明星,俾人非禮你先會紅,咁做係好正常」。另控方證人A出庭作供時表示,自己在2018年暑假前跟林俊一學唱歌,A指自己曾被問及手淫習慣,又搓揉腹股溝,A事後亦將事件記錄在社交平台instagram上。

被告林俊一(39歲,歌唱導師),被控17項猥褻侵犯罪及3項普通襲擊罪,指他於2008年2023年間,分別於長沙灣順利商業大廈、葵涌豪華工業大廈及長沙灣昌發大廈,兩度猥褻侵犯男童X及多次非禮或襲擊另外9名男子。

案件編號:DCCC234/2024

區域法院。

區域法院。

26歲游泳教練涉於2023年7月在灣仔摩理臣山游泳池內猥褻侵犯一名中一女童,他否認一項猥褻侵犯罪。案件星期四(4月9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裁判官屈麗雯裁定表證成立,被告出庭自辯,稱所有身體接觸均只限於前臂及手腕,並示範規範動作,否認有觸碰女童X的胸部或用下體碰觸其臀部。

被告胡俊浩,被控於2023年7月27日在香港島灣仔愛群道摩理臣山游泳池內猥褻侵犯女童X。

被告胡俊浩。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胡俊浩。巴士的報記者攝

事主X早前供稱,案發時正值暑假,她在摩理臣山游泳池參加游泳課。被告以指導蛙泳動作為由,要求她坐在被告的大腿上,其間用左手手指兩度觸碰其左胸。其後被告將她抱起放回池中,再次觸碰其胸部;休息期間,她更感覺被告下體碰觸其臀部。

控方今傳召X的母親Y作供。Y指,自2016年起便帶女兒參加泳會游泳班,2023年暑假因女兒希望加入學校泳隊而重新報班,並安排加操訓練。2023年8月2日,女兒主動透露不想再上游泳課,經追問後才鼓起勇氣說出被男教練非禮。Y表示,女兒曾向她示範當時動作,包括坐上大腿及教練觸碰胸部的過程。她認為,即使是正常教學,也不應讓女童坐男教練大腿或有此類身體接觸,遂決定報警。

泳會負責人陳明嬌(音譯)出庭作供。她稱,被告自2018年起擔任兼職教練,上課時間不固定。案發當日,她安排X與另2名男學生一同上10時至11時的課堂。她接受辯方盤問時,確認2013年至2023年8月期間,從未收到任何家長投訴被告非禮或性騷擾學生。

泳會負責人陳明嬌(音譯)出庭作供。巴士的報記者攝

泳會負責人陳明嬌(音譯)出庭作供。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案情完結後,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胡俊浩出庭自辯,現年26歲的被告在香港出生,中六畢業,以教游泳為主業,持有香港游泳教練會一級教練證書。

被告供稱,案發當日,他約9時半到達,準備10時至11時的課堂。原定3名學生包括X、1名中五男生及1名小一男生。因X及另一名學生遲到,他曾透過WhatsApp通知泳會負責人,並到池邊、大池、露天池及閘口等地尋找。X到達後,他先責問遲到原因,X解釋因在大池及更衣室要借錢鎖儲物櫃。其後,他向3名學生講解泳池規則及蛙泳動作。

辯方播放泳池閉路電視片段。他供稱,當時觀察到學生X的蛙泳動作不規範,他遂示範正確泳姿,站在學生X身後,雙手捉着她的前臂及手腕位置,示範正確蛙式手部動作,包括劃水、抱水時手掌必須貼近肋骨、伸直後要有明顯停頓,以及手不能超過肩膀後方。

辯方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稱,所有身體接觸均只限於前臂及手腕,用動作示範,目的是幫助學生建立肌肉記憶。他否認曾要求X坐在自己大腿上,並用手指觸碰胸部、將她抱起觸碰胸部,或下體碰觸X臀部。

案件編號:ESCC 3039/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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