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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友銀行前經理涉披露家人受廉署調查 違《防止賄賂條例》遭起訴

法庭事

集友銀行前經理涉披露家人受廉署調查 違《防止賄賂條例》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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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友銀行前經理涉披露家人受廉署調查 違《防止賄賂條例》遭起訴

2026年02月02日 15:33 最後更新:16:01

廉政公署1月30日落案起訴集友銀行一名前客戶服務經理,控告她涉嫌向家人披露對方正被廉署調查,違反《防止賄賂條例》。

43歲的劉穗娥被控一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等資料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被告獲廉署准予保釋,3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答辯。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廉署25年1月底致函集友銀行,要求就一項仍在進行的調查提供一個帳戶資料。該帳戶在土瓜灣分行開設,集友銀行於去年2月初向土瓜灣分行提供該封廉署信件。適逢被告當時為土瓜灣分行的客戶服務經理,工作包括處理執法機構查詢的相關事宜,被告獲授權閱覽該信件,從而得悉該帳戶由被告一名家人開設。廉署已在信件中作出提示,該項要求及信件所載資料均屬機密,必須妥善保護,披露有關機密資料可能違反《防止賄賂條例》。

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5年2月至7月期間,明知或懷疑一項就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所訂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其家人披露對方是廉署的調查對象。

九龍城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九龍城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防止賄賂條例》訂明,任何人士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他人披露貪污案件的調查內容或受調查人士的身分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監禁1年及罰款25000元。

廉政公署4月1日落案起訴一名女子,控告她涉嫌就其永久居留申請,行賄入境事務處人員,並反抗廉署人員把她從入境處總部帶往廉署作進一步調查。案件2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提訊。

觀塘裁判法院

觀塘裁判法院

汪素冰,36歲報稱無業,被控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以及一項抗拒或妨礙廉署人員執行職責,違反《廉政公署條例》第13A條。被告無答辯,署理主任裁判官鍾明新將案件押後至5月28日再訊,期間被告獲准保釋。

廉署表示,被告曾於2018年中至2020年初以學生簽證來港留學,其後再以訪客身分來港,並曾有逾期居留的紀錄。於2025年案發時,被告正申領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根據相關程序,被告必須先向入境處申請核實是否符合永久居留的資格,而該申請為免費。由於被告未能符合在港通常居往七年的要求,其申請被拒絕。

香港入境處。fb圖片

香港入境處。fb圖片

廉署續,指被告於2025年9月17日向入境處投遞一封內附現金的信件。控罪指被告涉嫌於當日向入境處居留權組人員提供現金賄賂共1100港元和100元人民幣,以協助被告批出其核實身份證資格的申請。廉署接獲入境處轉介貪污投訴而展開調查。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另一項控罪指,被告於2025年10月8日在將軍澳入境處總部行政大樓,抗拒或妨礙廉署人員執行職責。被告當日多次反抗廉署人員把她從入境處總部帶往廉署的辦事處作進一步調查。入境處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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