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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局前女高層涉威迫利誘保誠聘用其媳婦 保誠高層作供稱私下遭批薪酬低 暗示或啟動監管審查

法庭事

保監局前女高層涉威迫利誘保誠聘用其媳婦 保誠高層作供稱私下遭批薪酬低 暗示或啟動監管審查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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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局前女高層涉威迫利誘保誠聘用其媳婦 保誠高層作供稱私下遭批薪酬低 暗示或啟動監管審查

2026年02月05日 17:34 最後更新:17:34

保監局時任執行董事涉濫用職權,威迫利誘保誠保險公司高薪聘用其媳婦,被控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星期四(2月5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保誠高層供稱,在董事會後送客途中,被告向他提及保誠聘請人才薪酬低,無法吸引優質人才,若不改善,保監局或啟動監察制度,保誠將要承擔數百萬元費用,令他感驚訝。

首被告許美瑩(61歲,保監局前執行董事兼董事局成員),及其媳婦次被告陳芷慧(32歲,數碼策略顧問),2人同被控一項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即於2022年9月21日至2023年3月10日一同串謀利用或允許他人利用許的公職,意圖脅逼或誘使保誠有限公司及保誠保險有限公司聘用陳,並以更高的薪酬待遇聘用陳。

首被告許美瑩(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首被告許美瑩(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許另被控一項交替控罪、即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控她不當地利用其公職,及沒有避免利益衝突及向保監局申報利益衝突。

承認事實指,許美瑩自1990年加入保監局前身、即保險業監理處,至保監局於2017年取代保監處,許續獲委任為保監局長期業務部執行董事;直到2023年6月,許未有再與保監局續約。

次被告陳芷慧。巴士的報記者攝

次被告陳芷慧。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今傳召保誠集團首席風險及合規總監Avnish Kalra作供,他指2023年3月3日保誠董事會會議期間,首被告、即保監局時任代表許美瑩及另一代表出席部分有關信件議題的討論,維時約20至30分鐘。

控方今傳召保誠集團首席風險及合規總監Avnish Kalra作供。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今傳召保誠集團首席風險及合規總監Avnish Kalra作供。巴士的報記者攝

他憶述,2023年3月3日在董事會後送客途中,在電梯走廊的對話。首被告當時指,保誠香港業務人才流失嚴重、薪酬缺乏競爭力,提出另一間保險公司的薪酬高出保誠約40%,更提及若不改善,保監局或要求進行專業人員審查(Skilled Person Review),費用由保誠承擔,涉款數百萬元。 

Kalra供稱,他當時感到十分驚訝,因該機制為極罕見監管措施,通常針對嚴重違規或風險控制崩潰,他在保誠12年職業生涯中,從未經歷過。他心中質疑許美瑩爲何不在正式董事會提出,卻於私下提及。該對話後,Kalra感謝許美瑩並稱會認真考慮意見。他遂回到董事會,向董事會報告此事。

辯方盤問時質疑Kalra記憶準確性,指許美瑩出席僅約1.5小時,並不是Kalra所憶述的20至30分鐘,而董事會會議記錄無相關對話的記載,對話非原話而是他自身的理解。Kalra回應稱,時間或有誤差,但對話過程及內容,他記得很清楚,並堅持有關專業人員審查(Skilled Person Review)及薪酬差距的陳述。

聆訊明續。

案件編號:ESCC 637/2024

39歲男董事涉於2018至2019年慫使時任貿易發展局助理經理梁瑞盈的友人泄露招標機密資料,包括評核准則及其他標書內容,以助其公司獲取涉款逾230萬元的網上商貿平台優化專案。廉署事後拘控涉案2人,貿發局女經理早前已認罪,被判囚3個月、緩刑2年,男董事則否認控罪,案件星期三 (4月1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控方完成舉證,裁判官林子康裁定表證成立,辯方指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案件押後至6月23日作結案陳詞。

被告周恒業。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周恒業。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周恒業 (39歲),AF Trinity Technologies Limited (ATTL)董事兼股東,被控一項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指他於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3月28日期間,在香港協助、教唆、慫使或促使公職人員梁瑞盈,作出上述失當行為。

控方依賴多段錄影會面,今庭上播放被告2021年6月24日在廉政公署的警誡錄影會面,被告確認將佔項目總額的10%、即約20萬元,分判給另一間公司,讓對方幫忙部分項目的工作。

警誡錄影會面中,被告被問及與涉案的時任貿易發展局助理經理梁瑞盈的關係。被告稱,和梁瑞盈雙方有好感,兩人興趣相近,非常投契。但被告認爲,兩人如做男女朋友不合適,因梁患病致其情緒不穩,經常有負面想法,故兩人一直維持朋友關係。

錄影會面中,被告被問到為何梁會協助他,被告稱,可能因自己欠缺能力,梁在商業方面很厲害,她希望幫助自己,看到自己能夠很好地經營公司。

案件星期三 (4月1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控方完成舉證,裁判官林子康裁定表證成立。

案件星期三 (4月1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控方完成舉證,裁判官林子康裁定表證成立。

案情指,貿發局為其網上商貿平台e-Marketplace網站進行優化工作,梁瑞盈是其中一個負責該項目的貿發局職員,並需要擬備相關的招標文件和評核準則,並物色潛在服務供應商。

貿發局其後邀請4間服務供應商競投該項目,由被告周恒業成立的ATTL是其中一個投標者。項目最終判授予ATTL,總款項逾230萬元。根據合約條款,該項目不可分判。

貿發局的員工合約設有「保密」條款,訂明員工不可泄露貿發局的機密資料。貿發局的行為守則,亦規定員工不得未經授權而披露貿發局的機密資料。梁瑞盈向周恒業泄露項目的招標機密資料,又在招標期間,協助周恒業草擬和編製ATTL的技術建議書及協助預備ATTL的口頭簡報。她又向貿發局隱瞞ATTL會將項目的部分工作分判予另一間公司。

女經理梁瑞盈,早前已承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判監3個月、緩刑2年。

案件編號:ESCC 532/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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