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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局前女高層涉威迫利誘保誠聘用其媳婦 保誠高層作供稱私下遭批薪酬低 暗示或啟動監管審查

法庭事

保監局前女高層涉威迫利誘保誠聘用其媳婦 保誠高層作供稱私下遭批薪酬低 暗示或啟動監管審查
法庭事

法庭事

保監局前女高層涉威迫利誘保誠聘用其媳婦 保誠高層作供稱私下遭批薪酬低 暗示或啟動監管審查

2026年02月05日 17:34 最後更新:17:34

保監局時任執行董事涉濫用職權,威迫利誘保誠保險公司高薪聘用其媳婦,被控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星期四(2月5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保誠高層供稱,在董事會後送客途中,被告向他提及保誠聘請人才薪酬低,無法吸引優質人才,若不改善,保監局或啟動監察制度,保誠將要承擔數百萬元費用,令他感驚訝。

首被告許美瑩(61歲,保監局前執行董事兼董事局成員),及其媳婦次被告陳芷慧(32歲,數碼策略顧問),2人同被控一項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即於2022年9月21日至2023年3月10日一同串謀利用或允許他人利用許的公職,意圖脅逼或誘使保誠有限公司及保誠保險有限公司聘用陳,並以更高的薪酬待遇聘用陳。

首被告許美瑩(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首被告許美瑩(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許另被控一項交替控罪、即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控她不當地利用其公職,及沒有避免利益衝突及向保監局申報利益衝突。

承認事實指,許美瑩自1990年加入保監局前身、即保險業監理處,至保監局於2017年取代保監處,許續獲委任為保監局長期業務部執行董事;直到2023年6月,許未有再與保監局續約。

次被告陳芷慧。巴士的報記者攝

次被告陳芷慧。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今傳召保誠集團首席風險及合規總監Avnish Kalra作供,他指2023年3月3日保誠董事會會議期間,首被告、即保監局時任代表許美瑩及另一代表出席部分有關信件議題的討論,維時約20至30分鐘。

控方今傳召保誠集團首席風險及合規總監Avnish Kalra作供。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今傳召保誠集團首席風險及合規總監Avnish Kalra作供。巴士的報記者攝

他憶述,2023年3月3日在董事會後送客途中,在電梯走廊的對話。首被告當時指,保誠香港業務人才流失嚴重、薪酬缺乏競爭力,提出另一間保險公司的薪酬高出保誠約40%,更提及若不改善,保監局或要求進行專業人員審查(Skilled Person Review),費用由保誠承擔,涉款數百萬元。 

Kalra供稱,他當時感到十分驚訝,因該機制為極罕見監管措施,通常針對嚴重違規或風險控制崩潰,他在保誠12年職業生涯中,從未經歷過。他心中質疑許美瑩爲何不在正式董事會提出,卻於私下提及。該對話後,Kalra感謝許美瑩並稱會認真考慮意見。他遂回到董事會,向董事會報告此事。

辯方盤問時質疑Kalra記憶準確性,指許美瑩出席僅約1.5小時,並不是Kalra所憶述的20至30分鐘,而董事會會議記錄無相關對話的記載,對話非原話而是他自身的理解。Kalra回應稱,時間或有誤差,但對話過程及內容,他記得很清楚,並堅持有關專業人員審查(Skilled Person Review)及薪酬差距的陳述。

聆訊明續。

案件編號:ESCC 637/2024

41歲男董事涉於2018至2019年慫使時任貿易發展局助理經理梁瑞盈洩露招標機密資料,以助其公司獲取涉款逾230萬元的項目。貿發局女經理早前認罪被判囚3個月、緩刑2年;男董事則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裁判官林子康星期三(10月14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判刑時指,被告初犯及過往有良好背景,其公司亦非完全不符資格,實際上在最後仍得到其他人士認可,也沒導致涉案項目無法完成,故採納報告建議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被告周恒業,AF Trinity Technologies Limited (ATTL)董事兼股東,被控一項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指他於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3月28日期間,在香港協助、教唆、慫使或促使公職人員梁瑞盈,作出上述失當行為。

辯方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今求情指,被告的社服令報告正面,當中提到被告在成長路上一直有規律且穩定,雖然疑有語文方面的學習障礙,而被告讀書時沒有得到合適治療,但他仍努力進修。自2006年起從事網頁設計,於2015年靠自己努力和腳踏實地創業,另亦持續參與義工。辯方指,被告願意承擔法律後果及從事社會服務補償社會,他在本案中罪責相對較低,並已負出代價。

林官判刑時指,被告初犯,本案不涉及賄賂、回佣或其他金錢利益,涉案公司亦非完全不符合資格,實際上在最後仍得到其他相關人士給予最高分數,亦沒有導致涉案項目未能完成。法庭考慮被告背景良好,事發至今約8年,被告長時間承受壓力,他在今次事件亦吸取深刻教訓,賠上金錢、事業和聲譽,終採納報告建議,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案情指,貿發局為其網上商貿平台e-Marketplace網站進行優化工作,梁瑞盈是其中一個負責該項目的貿發局職員,並需擬備相關的招標文件和評核準則,物色潛在服務供應商。

貿發局其後邀請4間服務供應商競投該項目,由被告周恒業成立的ATTL是其中一個投標者。項目最終判授予ATTL,總款項逾230萬元。根據合約條款,該項目不可分判。

貿發局的員工合約設有「保密」條款,訂明員工不可洩露貿發局的機密資料。貿發局的行為守則亦規定員工不得未經授權而披露貿發局的機密資料。梁瑞盈向周恒業洩露項目的招標機密資料,又在招標期間協助周恒業草擬和編製ATTL的技術建議書及協助預備ATTL的口頭簡報。她又向貿發局隱瞞ATTL會將項目的部分工作分判予另一間公司。

涉案的時任貿易發展局助理經理梁瑞盈,則承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早前被判監3個月、緩刑2年。

被告周恒業。資料圖片

被告周恒業。資料圖片

案件編號:ESCC 532/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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