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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院副顧問醫生以家人及病人名義濫開逾千支咳藥水興奮劑自用 被裁2項行為失當罪成 押後5.15判刑

法庭事

伊院副顧問醫生以家人及病人名義濫開逾千支咳藥水興奮劑自用 被裁2項行為失當罪成 押後5.15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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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院副顧問醫生以家人及病人名義濫開逾千支咳藥水興奮劑自用 被裁2項行為失當罪成 押後5.15判刑

2026年03月06日 14:37 最後更新:14:39

伊利沙伯醫院耳鼻喉科副顧問醫生,涉在2015至2020年期間利用家人名義,假稱應診並自行處方藥物,又向其他病人處方過量藥物後再取回,共涉逾千支咳藥水和逾400粒精神活性藥物。他否認「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等4罪受審,案件星期五(3月6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林偉權斥被告違反醫生操守,裁定2項行為失當罪成,押後5月15日求情及判刑。

被告李志良(案發時47歲,時任伊利沙伯醫院副顧問醫生),被控2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及2項屬交替控罪的盜竊罪。

伊院副顧問醫生以家人及病人名義,濫開逾千支咳藥水興奮劑自用,被裁2項行為失當罪成。

伊院副顧問醫生以家人及病人名義,濫開逾千支咳藥水興奮劑自用,被裁2項行為失當罪成。

林官裁決時表示,控方主張無需證明被告所有涉案行為,僅證實部分即可認定罪責。辯方則質疑,2名病人證人的證供不盡不實,辯稱被告未主動索取藥物,是病人自行交回,提出被告存在精神健康問題,不知其行為違法,並指被告的招認是被調查人員誤導、表述混亂所致。

惟法庭未發現控方證人有污蔑被告的動機,採信了其證供。護士拍攝的藥物相關照片也成為有效證據,且認定調查人員並未誤導被告。

被告在調查中已承認以家人名義進行虛假就診,為無實際醫療需求或未真實就診的人員處方藥物,所獲藥物被其自用、分給同事與家人,或留存「守門口」備用;亦多次為病人處方過量藥物,要求對方將超出部分交回。

法庭綜合精神科醫生報告及庭上證供,認定被告雖有一定精神健康問題,決策和判斷力存在輕微受損,對行為風險的認知能力有所下降,但並未喪失分辨是非的能力,清楚知曉自身行為是虛假,且為醫管局所禁止,僅認為行為後果不嚴重,其精神狀況未影響其形成故意違法的主觀意圖。

法庭又不接納辯方所指醫院的「寬鬆文化」,指出少數人的不良做法未被制止,並不代表該行為被認可。被告作為醫生,即便未細讀全部規則,也應知曉該虛假取藥行為屬不誠實、甚至盜竊。

被告虛假處方藥物,導致病人醫療記錄失實,可能影響後續診斷治療。同時藥物含成癮成分,亦為危險藥物,其私自取用並分發的行為,存在極大安全隱患,違反醫生專業操守。

法庭認為,被告的不誠實行為本身已足以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最終在毫無合理疑點情況下,裁定被告2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名成立。

法官林偉權斥被告違反醫生操守,押後5月15日求情及判刑。

法官林偉權斥被告違反醫生操守,押後5月15日求情及判刑。

林官將案押後至5月15日求情及判刑,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背景報告及驗尿報告以檢查被告是否有濫藥問題。

控罪指,被告於2015年3月至2020年9月,即擔任伊利沙伯醫院副顧問醫生期間,或與擔任公職有關的情況,沒有合理辯解或理由,故意或蓄意作出不當行為,即致使診症預約看來是分別由8名病人作出,而在該些病人沒有應診或求診的情況下,向他們處方 Actifed Compound Linctus 及 Methylphenidate HCL 的受管制藥物,致使醫院職員向被告配發上述藥物,被告保留該些藥物作私自保存或處置。

另在同段時間,在2名醫院病人求診後,向該些病人處方劑量屬高於必需劑量的上述兩樣受管制藥物,並要求或致使該些病人將過量處方的藥物退還給他,並保留該些藥物作私自保存或處置,而未有將藥物退還予醫管局。

兩項交替控罪盜竊罪指,他於2015年3月至2020年9月,偷取屬於醫管局的共1021瓶120 毫升的 Actifed Compound Linctus,及413片每片10毫克的Methylphenidate HCL,總值14,691元。

案件編號:DCCC1123/2022

保監局時任執行董事涉濫用職權,威迫利誘保誠保險公司高薪聘用其媳婦,被控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星期四(2月5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保誠高層供稱,在董事會後送客途中,被告向他提及保誠聘請人才薪酬低,無法吸引優質人才,若不改善,保監局或啟動監察制度,保誠將要承擔數百萬元費用,令他感驚訝。

首被告許美瑩(61歲,保監局前執行董事兼董事局成員),及其媳婦次被告陳芷慧(32歲,數碼策略顧問),2人同被控一項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即於2022年9月21日至2023年3月10日一同串謀利用或允許他人利用許的公職,意圖脅逼或誘使保誠有限公司及保誠保險有限公司聘用陳,並以更高的薪酬待遇聘用陳。

首被告許美瑩(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首被告許美瑩(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許另被控一項交替控罪、即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控她不當地利用其公職,及沒有避免利益衝突及向保監局申報利益衝突。

承認事實指,許美瑩自1990年加入保監局前身、即保險業監理處,至保監局於2017年取代保監處,許續獲委任為保監局長期業務部執行董事;直到2023年6月,許未有再與保監局續約。

次被告陳芷慧。巴士的報記者攝

次被告陳芷慧。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今傳召保誠集團首席風險及合規總監Avnish Kalra作供,他指2023年3月3日保誠董事會會議期間,首被告、即保監局時任代表許美瑩及另一代表出席部分有關信件議題的討論,維時約20至30分鐘。

控方今傳召保誠集團首席風險及合規總監Avnish Kalra作供。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今傳召保誠集團首席風險及合規總監Avnish Kalra作供。巴士的報記者攝

他憶述,2023年3月3日在董事會後送客途中,在電梯走廊的對話。首被告當時指,保誠香港業務人才流失嚴重、薪酬缺乏競爭力,提出另一間保險公司的薪酬高出保誠約40%,更提及若不改善,保監局或要求進行專業人員審查(Skilled Person Review),費用由保誠承擔,涉款數百萬元。 

Kalra供稱,他當時感到十分驚訝,因該機制為極罕見監管措施,通常針對嚴重違規或風險控制崩潰,他在保誠12年職業生涯中,從未經歷過。他心中質疑許美瑩爲何不在正式董事會提出,卻於私下提及。該對話後,Kalra感謝許美瑩並稱會認真考慮意見。他遂回到董事會,向董事會報告此事。

辯方盤問時質疑Kalra記憶準確性,指許美瑩出席僅約1.5小時,並不是Kalra所憶述的20至30分鐘,而董事會會議記錄無相關對話的記載,對話非原話而是他自身的理解。Kalra回應稱,時間或有誤差,但對話過程及內容,他記得很清楚,並堅持有關專業人員審查(Skilled Person Review)及薪酬差距的陳述。

聆訊明續。

案件編號:ESCC 63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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