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蘋果》3間公司被裁定「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罪成,連同《蘋果》6名高層及「攬炒團隊」2成員星期一 (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其中兩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被裁定「罪行重大」,故刑期起點不應少於10年,其中串謀勾結外國勢力量刑起點應為15年,法庭依據的10項考慮因素,包括犯案當時社會氣氛,所採用的方式、行為、措詞或平台、罪行規模、涉及人數、請求制裁的目標對象、是否成功導致外國制裁或所帶來的風險和迫切度、對國家及香港帶來的實際或潛在影響等。
判刑書指,黎智英等被告的串謀勾結外力罪量刑起點為15年。
根據判刑書指出,《國安法》不具追溯力,各被告不應因他們在《國安法》實施前的行為或他們的政治思想而受到懲處,在《國安法》實施前發生的事情,構成了犯案背景的一部分。考慮過與本案罪行相關的證據後,法庭認為有關罪行屬「罪行重大」,而判處刑期不應少於10年。
法庭指《國安法》第29條訂明,「犯前款罪」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庭認為,立法原意是假若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涉及外國實體,一般會被視為較嚴重,理應判處更嚴厲的刑罰。
判刑後,庭外人潮擁擠,警方加強戒備。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庭首先參考終審法院於「呂世瑜案」所訂的指引;而為界定本案是否屬「罪行重大」,法庭考慮了「馬俊文案」,並因應本案情況作出調整後,相關10項因素包括犯案的處境,包括當時的社會氣氛;犯案的手法,包括所採用的方式、行為、措詞、媒介或平台;犯案的次數、時間的長短和持續性;該罪行的規模;是否有預謀犯案;若有,預謀的規模和精密程度;有否涉及武力或以武力相脅;若有,相關武力或威脅的迫切和嚴重程度;涉及的人數;請求制裁的目標對象,和對他們的潛在影響;是否成功導致外國的制裁,或該等制裁的風險和迫切度;及該罪行對香港特區及/或中國帶來的實際或潛在影響。
就首項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法庭認為,鑑於該等受抨擊的文章以實體版及在網上平台發布,還有文章的數量、參與發布文章的各方人數,以及罪行持續的時間,裁定有關的串謀屬於最嚴重的級別。就黎智英法庭採納21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而就各公司被告,法庭則採納4,500元罰款作為量刑起點。
《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法庭判罰款300萬及4,500元。(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至於第二及第三項的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庭認為有關的串謀不僅經精心策劃,且是早有預謀的,並涉及使用網上平台,觸及本地及海外受眾。
此外,第三項控罪中各方的活動在香港境內和境外進行,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封鎖或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呼籲,無論是公開進行或者隱晦行事,都確實促成了外國政府針對香港特區以及針對中國及香港特區政府官員採取上述措施。就每項串謀,法庭採納15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至於《蘋果》相關三間公司,法庭則採納300萬港元罰款作為第二項控罪的量刑起點。
黎的妻子李韻琴及陳日君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