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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5名從犯證人獲減刑7年9個月至8年9個月 法庭:證供對定罪起重要作用

黎智英案

黎智英案|5名從犯證人獲減刑7年9個月至8年9個月 法庭:證供對定罪起重要作用
黎智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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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5名從犯證人獲減刑7年9個月至8年9個月 法庭:證供對定罪起重要作用

2026年02月09日 11:17 最後更新:11:20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蘋果日報》3間公司被裁定「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罪成,連同《蘋果》6名高層及「攬炒團隊」2名成員星期一 (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據判刑書指,5名「從犯證人」因為控方作供,其證供對定罪起了重要作用,故判處一個較量刑起點為低的刑期,並獲較多刑期扣減。

張劍虹。(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張劍虹。(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判決書指,「從犯證人」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陳梓華和李宇軒認罪,並為控方作供,法庭裁定他們每位均是誠實的證人,其證供對於黎智英和各公司被告的定罪起了重要作用,因此適用判處一個較量刑起點為低的刑期。但法庭並不接受從犯證人中任何一位屬於「超級告密者」的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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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劍虹。(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張劍虹。(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陳沛敏。

陳沛敏。

陳沛敏丈夫鍾沛權。巴士的報記者攝

陳沛敏丈夫鍾沛權。巴士的報記者攝

李宇軒。

李宇軒。

陳梓華。

陳梓華。

林文宗(右)。(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林文宗(右)。(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關於張劍虹,法庭接納他在2020年曾一次性捐款約500萬港元予「蘋果日報慈善基金」,其後定期和自願參與蘋果日報慈善基金的工作和其他慈善機構的活動,捐款總額為180萬港元至190萬港元,故裁定他具正面良好的品格,連同其他的求情因素,給予他的總刑期扣減是8年3個月。

陳沛敏。

陳沛敏。

關於陳沛敏,法庭看到她對「蘋果日報慈善基金」的工作曾作貢獻,顯示她具有正面良好品格,連同其他求情因素,給予她的總刑期扣減是8年。

陳沛敏丈夫鍾沛權。巴士的報記者攝

陳沛敏丈夫鍾沛權。巴士的報記者攝

關於楊清奇,由於他及時認罪和協助控方,法庭給予他7年6個月刑期扣減。另考慮到其家庭狀況及人道理由,額外扣減3個月,即總刑期扣減是7年9個月。

李宇軒。

李宇軒。

至於「攬炒團隊」成員李宇軒,法庭接納他在2021年3月22日回港後與執法當局充分合作,他從內部人士角度,就「Stand with Hong Kong Fight for Freedom」(「SWHK」)和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的工作和活動提供詳盡和重要證供。法庭給予他的總刑期扣減是7年9個月。

陳梓華。

陳梓華。

另一成員陳梓華,裁定其證供對於黎智英第三項控罪被定罪非常關鍵,尤其是提到台灣會面並將黎與李宇軒及劉祖廸聯繫起來,也留意到陳梓華在英國出生和受教育,他返回英國可能有疑慮,尤其某些同謀人士仍然於當地在逃,鑑於各項求情因素,給予其總刑期扣減是8年9個月。

至於羅偉光、林文宗和馮偉光,由於他們沒有作供,也沒有協助控方,只能獲因及時認罪而可得的慣常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故他們每人刑期獲減至10年監禁,這已是法例所訂最低的刑罰。

林文宗(右)。(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林文宗(右)。(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8人刑期如下:

《蘋果》高層

張劍虹:6年9個月

陳沛敏:7年

楊清奇:7年3個月

羅偉光:10年

林文宗:10年

馮偉光:10年

「攬炒團隊」成員

陳梓華:6年3個月

李宇軒:7年3個月

特區政府星期五(5月1日)強烈譴責有反華組織及外國媒體試圖透過發放所謂新聞自由指數及向國安罪犯黎智英頒發所謂獎項,美化其犯罪行為,並對特區作出污衊抹黑和攻擊,此等卑劣行徑完全無視法治精神,歪曲事實,須予強烈譴責。

政府新聞處圖片

政府新聞處圖片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在《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的保障下,所有面對刑事指控的人均享有由有獨立審判權的司法機關進行公平審訊的權利。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在『黎智英案』中,法庭經過長達156日的公開聆訊,審視了多達2220項證物、超過80000頁文件、各方呈交總共超過1000頁的書面陳詞等。黎智英本人更出庭作供多達52日。這些都是黎智英和其他被告經過公平審訊後才被裁定有罪的證明。倡議某種背景的人或機構不應就其違法行為和活動受到法律制裁,等同給予其犯法特權,完全違反法治精神。」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部分傳媒機構及自詡代表新聞工作者的組織,繼續將『黎智英案』的犯罪行為與新聞自由混為一談,甚至借不同案件炒作詆譭香港特區的人權和法治狀況,目的是混淆視聽,污衊香港特區。事實是,『黎智英案』與新聞自由完全無關,各被告多年來是利用新聞報道為幌子,行禍國害港之實。本案公開審訊中,揭示了黎智英密切管理和親自控制《蘋果日報》的編採方向,而黎智英更多次親自勾結外國勢力,乞求對中央和香港特區政府實施制裁和進行敵對行動。法庭清楚指出,不論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或後,黎智英的唯一意圖就是,即使要犧牲中國和香港特區人民的利益,也要謀求中國共產黨倒台。」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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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在裁決理由中已清楚表明,黎智英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法庭公開的裁決理由及判刑理由已鉅細無遺地說明法庭對相關法律原則和證據的分析,以及就黎智英和三間被告公司定罪和判刑的考量,有理有節,充分展現法庭嚴格依照法律和證據作出裁決,不受任何干涉,更絕無任何政治考慮。別有用心的外部勢力在面對這些鐵一般的事實,依然顛倒是非、惡意攻擊,令人不齒,特區政府必須再次嚴正反駁,以正視聽。」

發言人強調︰「香港市民擁有《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所保障的新聞及言論自由。事實上,《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均明確規定,維護國家安全必須尊重及保障人權,並依法保障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權利與自由,包括新聞、言論及出版等自由。」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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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實施以來,本港的傳媒環境蓬勃依然。惟部分別有用心人士卻刻意捏造有關香港新聞和言論自由的事實。而無國界記者絕大部分的資金由歐盟、美國國務院、及其他歐洲政府提供,屬美西方勢力的反華工具,其所謂『排名』並無公信力,特區政府不予理會。」

​發言人重申︰「香港特區會一如既往,堅定不移,嚴格按照法治原則,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有效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保障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的合法權益。特區政府促請各方認清客觀事實,停止任何毫無根據的惡意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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