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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歲少年積犯強姦14歲女童兼毆打其男友 判囚4年10個月 14歲幫兇判入勞教中心

法庭事

17歲少年積犯強姦14歲女童兼毆打其男友 判囚4年10個月 14歲幫兇判入勞教中心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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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歲少年積犯強姦14歲女童兼毆打其男友 判囚4年10個月 14歲幫兇判入勞教中心

2026年02月25日 16:41 最後更新:20:15

曾有非法性交等13項定罪紀錄的17歲無業少年,被指2023年12月26日於旺角時鐘酒店強姦14歲曾拒絕他表白的女生,又和另一名案發時14歲男生毆打女生的男友。無業少年早前承認強姦和有意圖傷人罪,而14歲男生則承認有意圖傷人和普通襲擊罪,法官譚耀豪星期三(2月25日)於高院判無業少年兩罪共囚4年10個月,而14歲男生則被判入勞教中心。

首被告L. Z. X.(案發時14歲、現年16歲,學生)承認一項普通襲擊和有意圖而傷人罪;次被告陳栢樂(案發時17歲、現年19歲,無業)承認一項強姦及有意圖而傷人罪。其中,L. Z. X.有一項盜竊罪紀錄;而陳則有過度活躍症病歷,並有13項定罪紀錄,包括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 

譚官引述次被告陳栢樂的背景報告指,陳栢樂香港出生,來自單親家庭,母親健康欠佳,教育程度僅中二,有多次刑事定罪記錄。譚官指,陳雖然無使用武器、無重複性侵、無針對精神殘疾受害人,但因前科及犯下罪行是針對弱勢少女,法庭視為加刑因素,強調需強烈阻嚇性刑罰,以保護女性及弱勢群體,終判兩罪共囚4年10個月。

法官譚耀豪星期三(2月25日)於高院判無業少年兩罪共囚4年10個月,而14歲男生則被判入勞教中心。

法官譚耀豪星期三(2月25日)於高院判無業少年兩罪共囚4年10個月,而14歲男生則被判入勞教中心。

至於首被告L. Z. X,於内地出生,單親家庭長大,自小缺乏關愛,案發時年僅14歲。譚官引述辯方求情指,他在事件中因愚蠢地相信是協助次被告的感情關係,而參與毆打受害人導致受害人短暫失去意識。他事後感後悔、回家向母親坦白,並自行投案。背景報告亦顯示,被告非暴力本性、有悔意且適合勞教中心。法庭考慮其年紀小、初犯、真誠改過,給予他更生機會,終判處入勞教中心。

案情指,X在案發前數月,透過朋友認識兩名被告等人,案發當晚,X與女性朋友在旺角消遣時,遇上陳等人,同往某大廈天台聊天及吸煙,X的女性朋友先行離去,陳等人建議前往時鐘酒店繼續聊天。陳於途中要求X成為其女友,但遭X拒絕。

眾人到達旺角東方酒店,陳在眾人面前把X拉到床上擁抱及親吻。當陳開始脫X的褲子時,X拒絕,陳卻稱「你覺得你走到?」,並脫去X褲子,最終戴上避孕套將她強姦。X曾不斷掙扎,並透過手機向契哥發訊息求助,表明不願與陳發生性行為。陳其後除下避孕套與X性交。

及後,有職員敲門稱夠鐘交房,陳才停止性交,X趁機逃脫。X在時鐘酒店樓下看到何姓男性朋友及衛姓男友,陳追出並目睹X擁抱其男友,質問衛是誰後,陳與L.Z.X.便多次拳打衛的頭部,期間何姓友人欲阻止,反被L.Z.X.三度拳打腹部及推撞右胸,令何撞向商舖鐵閘。

陳又以右臂箍住衛的頸,強行把他帶往附近公園繼續拳打腳踢。L.Z.X.及陳把衛的頭部撞向金屬欄杆,拳打腳踢至衛俯臥在地上失去知覺。何到場要求L.Z.X.及陳停手,否則衛可能會被他們打死,兩人停止襲擊並離開。何其後報案,並與衛被送往廣華醫院急症室,衛的頭臉眼嘴均受傷,同日出院。

無業少年早前承認強姦和有意圖傷人罪,而14歲男生則承認有意圖傷人和普通襲擊罪。

無業少年早前承認強姦和有意圖傷人罪,而14歲男生則承認有意圖傷人和普通襲擊罪。

L.Z.X.於2023年12月28日到旺角警署自首,陳則於2024年1月17日被捕,並稱:「我知佢未夠秤,我係有X佢但我無強姦佢」。

案件編號:HCCC 165/2025

六旬地盤工人2024年10月在旺角亞皆老街行人天橋底,點燃紙皮後放入花槽,引致天橋和附近垃圾站的外牆受損。他早前承認3項縱火罪,法官謝沈智慧星期四(4月2日)於區域法院判處被告32個月監禁,直指被告行為屬故意縱火,為極嚴重罪行。

64歲被告范志光、報稱地盤工人,承認於2024年10月22日在旺角塘尾道及亞皆老街交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花槽泥土、植物及垃圾站外牆;及同日在兩個不同場合,用火損壞行人天橋外牆及花槽泥土。

法官謝沈智慧星期四(4月2日)於區域法院判處被告32個月監禁,直指被告行為屬故意縱火,為極嚴重罪行。

法官謝沈智慧星期四(4月2日)於區域法院判處被告32個月監禁,直指被告行為屬故意縱火,為極嚴重罪行。

頭髮灰白、皮膚黝黑的被告今穿藍色上衣出庭,聞判後表現平靜。被告現年64歲,退休前是地盤工人,教育程度至小學三年級,現時獨居,依賴綜援金維生。被告有6次刑事定罪記錄,其中一項涉及刑事毀壞。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為故意縱火,而非辯方所稱的「意外失火」。法官斥辯方所述「打火機失靈、點紙皮吸煙、嘗試撲火」等說法完全「荒謬」,與案情事實嚴重相悖。

法官續指,旺角區便利店密布,被告隨手可購買打火機,無需點燃紙皮取火吸煙,且若打火機無法點燃香煙,更不可能點燃紙皮;且被告在3處地點連續縱火,被目擊後不僅不求助,反而呵斥途人,與意外失火的表現完全不符。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為故意縱火,而非辯方所稱的「意外失火」。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為故意縱火,而非辯方所稱的「意外失火」。

法官以4年監禁為每項控罪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一,每項減至32個月,由於 3項控罪屬同一事件,同期執行,終判處被告32個月監禁。

案情指,案發當晚有途人行經塘尾道及亞皆老街行人天橋底時,發現被告把起火的紙皮放入花槽,被告叫途人「唔好多事」。途人又看到附近有發泡膠亦起火,其後報案,消防到場撲熄火種。

警方於案發翌日下午在行人天橋附近截獲被告,拘捕及警誡下,被告承認自己案發時點燃紙皮,警方亦在他身上發現打火機和1罐丁烷。

案件編號:DCCC25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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