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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顛覆案|法官質疑鄒幸彤稱憲法在港不適用 指法庭有能力解讀 無需專家證供

其他國安案件

支聯會顛覆案|法官質疑鄒幸彤稱憲法在港不適用 指法庭有能力解讀 無需專家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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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顛覆案|法官質疑鄒幸彤稱憲法在港不適用 指法庭有能力解讀 無需專家證供

2026年03月10日 19:57 最後更新:19:57

支聯會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已解散的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何俊仁較早前已認罪,案件星期二(3月10日)在西九龍法院續審。第四被告鄒幸彤中段陳詞指,雖然中國憲法是本港法律體制一部分,但憲法條文不能直接在本港實施,需引入專家證供詮釋相關條文。控方則回應稱,憲法條文字面清晰明確,法庭可直接依字面理解並應用,無需專家證據。

警車在庭外布防。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車在庭外布防。巴士的報記者攝

鄒幸彤陳詞指,中國憲法雖然構成香港法律體制的一部分,但除非法例有明確規定,否則憲法不應直接在港實施。鄒又指,本地法院和律師均無權和能力理解中國憲法,故在審理本案相關條文時應邀請專家作供解讀。 

控方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反駁指,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基本法》的法律基礎,具最高法律效力,不可能在香港無法適用,認為法庭應接納其適用性,指本案主要依據中國憲法的序言及第一章,相關條文字眼清晰,法庭在審理案件時有權對適用的法律條文進行理解,無須專家協助。

控方又強調,此案各被告並非因違反憲法本身而被檢控,而是因違反《香港國安法》第22及23條被控,其中第22條訂明控罪元素包括「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法官陳仲衡指,《香港國安法》是根據中國憲法、《基本法》及全國人大決定制定,屬香港憲制基礎一部分,而《香港國安法》第22條亦提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實際已授權法庭去理解何謂根本制度,容許法庭參考中國憲法內容。陳官並反駁鄒幸彤指,《香港國安法》多項條文都提到國家根本制度及憲法上的字詞,法庭是有一定能力和經驗去解讀及處理案件,不是一律傳召專家作證。案件明日續審,將繼續中段陳詞。

案件在西九龍法院續審。

案件在西九龍法院續審。

支聯會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已解散的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何俊仁較早前已經認罪,控方亦已舉證完畢,案件今(3月9日)復審。法庭首先處理「共謀者原則」是否適用於本案的法律爭議。

公眾早上輪候入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公眾早上輪候入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早前向法庭提交書面陳詞,表示援引「共謀者原則」,列舉已認罪的何俊仁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的相關言行,指證李卓人及鄒幸彤知悉或認同並共同參與,當中涉及9項言行舉證,涵蓋何俊仁、李卓人及鄒幸彤於2020年及 2021 年期間的公開發言、傳媒訪問及在美國聽證會上的發言等。

警方在庭外佈防。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在庭外佈防。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今日表示,經細閱控辯雙方提交的書面陳詞後,認為就「共謀者原則」的適用性有三點原則。第一,控方須提供合理證據證明「串謀」存在,且被告為串謀成員之一;第二,該證據須顯示相關行為及動機屬「串謀」,並旨在推進共同計劃;第三,有關言行不止適用串謀者,亦適用於聯合犯案。

3名法官聽畢陳詞後,最終裁定接納「共謀者原則」適用於控方提出的九項言行中的七項,控方可引「共謀者原則」用作指證其他不在場的被告。至於其餘兩項仍可作為獨立證據,用於指證各被告。相關裁決理由將稍後以書面形式頒布。法庭明將續處理李卓人與鄒幸彤的中段陳詞。

辯方大律師沈士文。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大律師沈士文。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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