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已解散的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何俊仁較早前已認罪,案件星期二(3月10日)在西九龍法院續審。第四被告鄒幸彤中段陳詞指,雖然中國憲法是本港法律體制一部分,但憲法條文不能直接在本港實施,需引入專家證供詮釋相關條文。控方則回應稱,憲法條文字面清晰明確,法庭可直接依字面理解並應用,無需專家證據。
警車在庭外布防。巴士的報記者攝
鄒幸彤陳詞指,中國憲法雖然構成香港法律體制的一部分,但除非法例有明確規定,否則憲法不應直接在港實施。鄒又指,本地法院和律師均無權和能力理解中國憲法,故在審理本案相關條文時應邀請專家作供解讀。
控方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反駁指,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基本法》的法律基礎,具最高法律效力,不可能在香港無法適用,認為法庭應接納其適用性,指本案主要依據中國憲法的序言及第一章,相關條文字眼清晰,法庭在審理案件時有權對適用的法律條文進行理解,無須專家協助。
控方又強調,此案各被告並非因違反憲法本身而被檢控,而是因違反《香港國安法》第22及23條被控,其中第22條訂明控罪元素包括「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法官陳仲衡指,《香港國安法》是根據中國憲法、《基本法》及全國人大決定制定,屬香港憲制基礎一部分,而《香港國安法》第22條亦提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實際已授權法庭去理解何謂根本制度,容許法庭參考中國憲法內容。陳官並反駁鄒幸彤指,《香港國安法》多項條文都提到國家根本制度及憲法上的字詞,法庭是有一定能力和經驗去解讀及處理案件,不是一律傳召專家作證。案件明日續審,將繼續中段陳詞。
案件在西九龍法院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