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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女涉借出戶口洗黑錢逾518萬 警申加刑獲批判囚38及42個月

社會事

兩女涉借出戶口洗黑錢逾518萬 警申加刑獲批判囚38及4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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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女涉借出戶口洗黑錢逾518萬 警申加刑獲批判囚38及42個月

2026年03月12日 14:03 最後更新:16:11

警方偵破多宗於2023年7月至 12月期間發生的投資及假冒銀行職員騙案,經調查後拘捕並起訴兩名年齡20及37歲的女子,指她們涉及處理約共518萬港元犯罪得益。控方向法庭申請加刑並獲批,兩名被告星期四(3月12日)在區域法院分別被判處監禁38及42個月。

警方財富情報及調查科高級督察申文燕

警方財富情報及調查科高級督察申文燕

案情指,在2023年7月至12月期間,警方接獲76宗報案 ,受害人墮入投資騙局或假冒銀行職員的貸款騙案。騙徒自稱投資專家,誘使受害人在虛假網站或應用程式開戶投資,並指示他們將資金轉帳至多個本地銀行戶口,最終受害人無法取回虛假投資戶口顯示的「得益」。另一手法是騙徒假扮本地銀行職員,聲稱可提供低息貸款,指示受害人轉帳「保證金」後便失去聯絡。76名受害人合共損失約136萬港元,款項存入五個本地銀行傀儡戶口。

警方於2023年12月拘捕兩名分別20及37歲的本地女子,她們是涉案五個傀儡戶口的持有人。調查顯示,兩人利用該五個銀行戶口清洗總共約518萬港元的犯罪得益,其後被控「洗黑錢」罪。案件星期三在區域法院提堂,兩名被告承認共五項「洗黑錢」罪,被判罪名成立。

新界北總區科技及財富罪案組2A隊高級督察黃嘉鴻

新界北總區科技及財富罪案組2A隊高級督察黃嘉鴻

為加強阻嚇性,警方就判刑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 。經法庭審視後,批准加重20%的刑期,兩名被告最終分別被判監38個月及42個月 。財富情報及調查科高級 督察申文燕表示,市民若租借或賣出銀行戶口予他人使用,而該戶口被用作處理贓款,即有機會干犯洗黑錢罪。警方會就涉及傀儡戶口的合適案件,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

警方偵破多宗於2023年7至12月發生的投資及假冒銀行職員騙案。經調查後,警方拘捕並起訴兩名年齡20及37歲女子,她們涉及處理約共518萬港元犯罪得益。

警方偵破多宗於2023年7至12月發生的投資及假冒銀行職員騙案。經調查後,警方拘捕並起訴兩名年齡20及37歲女子,她們涉及處理約共518萬港元犯罪得益。

警方指出,以此次案件為例,兩名女子 因借出戶口作清洗黑錢用途,在加刑申請下 各被加刑5個月。由2023年10月至今,已有350人因租借或賣出戶口,在法庭就洗黑錢罪行定罪時被加重刑罰,刑期增加幅度由1/8至1/3不等(即2至18個月)。她強調,洗黑錢屬嚴重罪行,最高可被判罰款500萬港元及監禁14年,相關刑罰後果遠超犯罪集團所提供的金錢利益。警方會繼續與律政司合作, 就合適案件申請加刑,並持續進行公眾教育,推廣「銀行戶口,唔租,唔借,唔賣」的訊息。

前離島區議員王進洋涉於2023年7度協助騙徒為「猜猜我是誰」騙案收取詐騙款項,致案中6名長者被騙去59萬元,被控9項串謀詐騙罪及10項洗黑錢的交替控罪。王進洋周三(11日)於區域法院承認其中7項洗黑錢罪。法官李慶年斥被告為數千元當「跑腿」鋌而走險,本案有預謀及有計劃,屬加刑因素,判囚45個月。

案件在區域法院判決。

案件在區域法院判決。

31歲被告王進洋,是前離島區議員,承認7項洗黑錢罪。控罪指,他於2023年5月29日至31日,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在香港各地包括天水圍、觀塘、何文田、秀茂坪、及屯門等地點,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即共59萬元款項,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仍處理該財產。

辯方求情指,被告案發時是希望「放蛇」搜集更多證據,以將騙徒繩之於法,惟確認當時是有合理理由相信自己正處理非法得益。

辯方又引述被告背景指,被告中學學歷,在2007年曾有盜竊及刑事損壞定罪記錄,分別為刑毀及盜竊罪。辯方另引述被告求情信指,案發前因欠下數十萬元賭債,且需支付父親的醫療費用,故才鋌而走險犯下本案。被告犯案時,一直願意向警方提供資料,指證上線及下線的犯案者,其後更向警方自首,反映了其悔意及愧疚,望法庭輕判。

李官判刑時指,在本案中的6名受害人均為年邁長者,被騙取金額由5萬至20萬元不等,其中一名受害人更被騙兩次共失款20萬元。李官質疑,被告並非警員或記者,卻進行「放蛇」,斥被告在數天內連續犯案,角色是「跑腿」,涉及收取款項共59萬元,而本案的犯案者多於1人,亦有計劃及預謀地犯案,故涉及加刑因素,惟念及被告在審訊前認罪,向警方自首反映悔意及愧疚,亦願向警方提供資料證明同類罪行的普遍及導致社區受損害的程度,每罪以監禁3年為量刑起點,計算認罪扣減及加刑後,判被告入獄45個月。

案情指,被告於2023年6月6日以「報案人」身分到警署自首後被捕,警方發現他涉及電話詐騙事件,即在同年5月26日至6月6日期間,有人分別向6名年齡介乎73至93歲的長者訛稱,長者的親人涉及包括襲擊案等事故,需付保釋金。被告遭他人安排在同年5月29日至6月2日,分7次向該6名長者收取現金;6人被騙的金額介乎5萬至20萬元,涉案總金額達59萬元。被告在警誡下指,騙徒有時給予他1000至1500元的交通費或報酬。

被告王進洋。(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王進洋。(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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