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英基學位賄賂案 罪成家長求情:純粹「為咗細路仔」 押後3.31判刑

法庭事

英基學位賄賂案 罪成家長求情:純粹「為咗細路仔」 押後3.31判刑
法庭事

法庭事

英基學位賄賂案 罪成家長求情:純粹「為咗細路仔」 押後3.31判刑

2026年03月30日 16:35 最後更新:16:35

英基烏溪沙國際幼稚園54歲前行政主任於2018至2021年間,收受13名家長和1名商人賄款至少64萬元,以協助其子女獲得取錄,其後一同被控。前行政主任承認串謀受賄等9罪後,作供指證其餘14人。14名被告早前被裁定串謀受賄等罪成,案件星期一(3月30日)處理其中一名女被告徐惠謙的求情。辯方律師向法庭陳詞指,被告家庭狀況艱難,懇請法庭輕判,讓被告早日回家照顧兩名孩子。案件押後至3月31日判刑。

案件星期一(3月30日)處理其中一名女被告徐惠謙的求情,押後至3月31日判刑。

案件星期一(3月30日)處理其中一名女被告徐惠謙的求情,押後至3月31日判刑。

辯方求情指,徐惠謙現年42歲,是一名家庭主婦,育有2名分別7歲及6歲的孩子。被告父親已於2024年離世,母親曾接受手術,行動不便,需長期物理治療,醫生評估其聽力嚴重受損,接近失聰,需要他人照顧,無法協助照料孫兒。目前家庭成員包括丈夫、2名孩子、一名傭人及母親,照顧壓力全落在被告身上。辯方指,本案發生純粹是「為咗細路仔」,被告並非為個人利益犯案,被告無案底。

針對犯案情節,辯方指被告角色相對被動,並非主動提出大額行賄,而是經中間人通知後支付5萬元,被告知「畀錢就有機會面試」。被告兒子亦從未入讀該幼稚園,辯方認為,雖然法律上構成賄賂,但程度與主動積極行賄的案例有所不同,懇請法庭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緩刑,或給予較短刑期。

英基烏溪沙幼稚園。小紅書圖片

英基烏溪沙幼稚園。小紅書圖片

案中被告除54歲的英基時任行政主任林珍妮外,受審被告中13名家長包括44歲黃薏娗、42歲劉映均(前稱劉慧德)、35歲馬賢文、45歲李洁冰、41歲林泯希、41歲張珈銘、39歲徐惠謙、44歲江靜雯、38歲蔡慧妍、37歲李俊朗、37歲黃美雪、41歲麥偉琪、33歲朱霜叶以及45歲商人蕭裕邦。

林珍妮開審前承認4項受賄罪及5項串謀受賄罪,其餘4罪存檔法庭,在審訊中出庭作供,指證其他被告。其餘被告中黃薏娗、馬賢文、李洁冰、林泯希、張珈銘、徐惠謙、蔡慧妍、李俊朗、黃美雪、麥偉琪、朱霜叶、蕭裕邦分別被控1項串謀受賄罪;劉映均被控2項串謀受賄罪;江靜雯則被控1項串謀受賄罪以及1項煽惑受賄罪。

案件編號:DCCC703/2022, DCCC603/2023

新加坡教育部發布新指引,對校園欺凌等嚴重違規行為可施以鞭刑,引發關注。教育部長李智陞強調,鞭刑僅在其他管教方式無效時採用,並訂有嚴格執行規範與保護機制。

新加坡教育部:對校園欺凌等嚴重違規行為可施以鞭刑

世衛去年發表報告指,現有科學證據顯示,對兒童施行體罰不僅存在多重風險,亦無正面效果。人權組織多年來一直關注新加坡在教育及司法體系中保留體罰制度。其中,教育部上月15日推出一連串更為嚴格的校園管理措施,協助學校處理欺凌及其他嚴重違規行為。新規定明確指出,校園欺凌情節嚴重者,最重可被處以三下鞭打。

僅在學生行為嚴重且其他紀律處分均無法發揮效用時動用

國會議員對此提出質詢,關注哪些情況下會動用鞭打處罰。李智陞回應指,僅在學生行為嚴重且其他紀律處分均無法發揮效用時,學校才會考慮採取鞭刑。

新規定僅適用於男學生

李智陞強調,為確保學生安全,學校須依照明確程序辦理,包括需經校長批准,並由獲授權的合資格教師執行。此外,根據新加坡法規,女性不得施以鞭刑,因此上述新規定僅適用於男學生。

李智陞也指出,學校評估是否採取鞭刑時,會綜合考慮學生的成熟程度,以及該處罰是否有助於涉事學生理解其欺凌行為的後果並改正錯誤。事後,學校亦會持續關注學生的身心狀態及改善情況,必要時提供輔導及支援。

新加坡教育部發布新指引,對校園欺凌等嚴重違規行為可施以鞭刑,引發關注。資料圖

新加坡教育部發布新指引,對校園欺凌等嚴重違規行為可施以鞭刑,引發關注。資料圖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