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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基國際幼稚園前行政主任收家長賄款助插隊入學 官:被告是主腦及推手 判囚25個月

法庭事

英基國際幼稚園前行政主任收家長賄款助插隊入學 官:被告是主腦及推手 判囚2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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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基國際幼稚園前行政主任收家長賄款助插隊入學 官:被告是主腦及推手 判囚25個月

2026年04月20日 16:12 最後更新:16:33

英基國際幼稚園(烏溪沙)前行政主任於2018至2021年間,從13名家長和1名商人收受至少64萬元賄款,以協助其子女獲取錄。前行政主任林珍妮等15人同被廉署起訴,林承認串謀受賄等9罪,並作為污點證人指證其餘14人。該14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受賄等罪成,早前被判處監禁8至14個月不等。林珍妮星期一(4月20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判處林珍妮25個月監禁,並下令林於3年內把涉案得益64萬元支付予英基。

被告林珍妮今身穿淡藍色短袖衫出庭,聞判後表現平靜。

英基烏溪沙幼稚園。小紅書圖片

英基烏溪沙幼稚園。小紅書圖片

陳官判刑時指,案情極為嚴重,被告是「始作俑者」,涉及眾多名家長。被告濫用職權,行為有預謀、有計劃,是整件案件的主腦及推手,其犯罪行為橫跨3個學年,刻意利用家長對子女入學的急切渴求犯案。若不是英基及早揭發,按其行為模式,極大機會會繼續利用職權,不斷向家長索取利益、收受賄款。被告行為暴露其貪婪及違反誠信。

陳官續指,涉案金額64萬元,雖非同類案件中最大,但法庭重點不在其獲利多少,而在於嚴重破壞社會公平競爭制度,動搖香港多年建立的廉潔基石,必須判處嚴厲且具高阻嚇性刑罰,警惕後來者不要重蹈覆轍。被告作為污點證人協助控方出庭指控其餘被告,可獲50%刑期扣減,認罪得再減三分一刑期,終判處被告25個月監禁,並下令林於3年內把涉案得益64萬元支付予英基。

林珍妮早前求情自認是「不善理財的購物狂」,因陷入經濟窘境而犯案,她願意承擔責任,望早日獲釋照顧家人。

案情指,林珍妮於2011年加入英基教育服務有限公司,負責英基國際幼稚園(烏溪沙)幼兒班入學申請。自2018年起,她利用職權,向經網上申請後被列入輪候名單的家長索取賄款2萬至10萬元不等,承諾為子女安排幼兒班學位。她向家長隱瞞或虛報實際取錄次序,實際優先次序遠高於她所報稱,並發出入學合約確認取錄。期間她在商場、食肆、港鐵站、住所及公共女廁等地收取現金,部分家長另附送禮物。2021年2月英基內部審計發現違規後將她解僱,同年4月14日她被捕,警誡下承認犯案。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判處林珍妮25個月監禁,並下令林於3年內把涉案得益64萬元支付予英基。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判處林珍妮25個月監禁,並下令林於3年內把涉案得益64萬元支付予英基。

56歲被告林珍妮,英基烏溪沙幼稚園時任行政主任,於2024年10月承認共9罪,即5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以及4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她在審訊中擔任污點證人,指證其他被告。

早前已被判囚8至14個月的同案被告,其中11人已就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包括正懷孕的蔡慧妍、林泯希及其夫張珈銘、江靜雯、李洁冰、馬賢文、麥偉琪、徐惠謙、黃美雪、朱霜叶,以及涉案家長的生意伙伴蕭裕邦。

案件編號:DCCC703/2022、DCCC603/2023(Consolidated)

兩名保險中介涉嫌向3名時任銀行職員提供賄款,誘使職員助其客戶開設戶口,5人共被控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等 3罪。其中,3名時任銀行職員早前於東區裁判法院認罪,其中2名被告包括銀行前財務策劃副總裁及前卓越理財業務經理,於星期二(4月14日)判刑,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分別判處兩人10個月及6個月監禁。

兩名今被判刑的被告,分別為首被告、30歲銀行前財務策劃副總裁盧穎衡、及第5被告、31歲銀行時任卓越理財業務經理萬卉。

首被告盧穎衡的代表律師指,盧因一時貪念,低估法律效果。基於被告認罪有悔意,望法庭輕判。而萬卉的代表律師則求情指,被告因一時貪念導致其10年的奮鬥毀於一旦,失去工作,又指被告是孝順女兒,對家庭打擊大,望法庭基於被告認罪及有悔意輕判。

張官判刑時指,被告行為屬違反誠信,法庭判刑時須考慮被告行為對銀行業及香港的整體影響,不止是個別損失,而是損害金融中心聲譽及增加洗黑錢風險,判刑須有阻嚇性,終判處首被告10個月監禁、第5被告則判6個月監禁。

首被告盧穎衡的案情指,盧穎衡於2022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8日期間,任職滙豐銀行北角分行財務策劃副總裁,他應2名保險中介要求,協助其內地客戶優先開立戶口,每宗成功個案收取500至1,500元報酬。

因本身無直接開戶權限,他聯絡同事處理,並向開戶職員提供內部指示,包括採用較寬鬆審查準則、預先透露相關流程及教導客戶如何回應提問。其後他就每宗成功個案支付100元予同事勞焯儉作酬勞。

首被告代表律師。巴士的報記者攝

首被告代表律師。巴士的報記者攝

期間盧穎衡共收取逾17萬元賄款,協助234名內地客戶成功開戶,當中約74個帳戶被銀行偵測存在洗黑錢風險,增加銀行反洗黑錢部門負荷,並對其他正常排隊客戶造成不公平,損害滙豐聲譽。

第5被告萬卉的案情指,2023年12月至2025年2月2日,她任職滙豐銀行北角分行卓越理財業務經理。她應2名中介要求,優先安排其客戶開戶,每宗成功個案收取500元人民幣賄款。期間她協助12名客戶成功開戶,共收取6,000元人民幣賄款,其中4個帳戶存在洗黑錢風險。

本案共5名被告依次為30歲盧穎衡,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前財務策劃副總裁;35歲韓杰及其妻子34歲周崟瑛,兩人均為時任保險經紀兼中介;39歲勞焯儉,滙豐銀行時任卓越理財客戶經理;以及31歲萬卉,滙豐銀行時任卓越理財業務經理。5人同面對2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韓杰另再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

韓杰及其妻子周崟瑛的案件被押後至5月4日答辯,待控辯雙方再作商討,期間2人續准保釋。

客戶經理勞焯儉早前表示有意向控方提供協助,主任裁判官張志偉遂押後其判刑至5月4日。

案件編號:ESCC 166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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