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水埗獨立書店「一拳書館」被指2025年6月舉辦「棟篤笑」興趣班,店長龐一鳴及營運書店的「鳴動教育有限公司」各被食環署票控一項無牌公眾娛樂場所罪,龐一鳴及公司否認控罪,星期二(5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受審,裁判官莫子聰裁定兩項傳票罪成,共罰款6000元。
被告龐一鳴。巴士的報記者攝
51歲被告龐一鳴及「鳴動教育有限公司」各被票控一項無牌公眾娛樂場所罪,由大律師劉偉聰等代表。
控罪指,被告於2025年6月29日,無根據香港法例第172章公眾娛樂場所條例批出的牌照而使用在九龍深水埗大南街169-171號大南商業大廈3字樓的處所,作為一個公眾娛樂場所,即舞台表演。
案情指,2025年6月20日,「一拳書館」社交帳戶發布「Stand up Comedy第三屆101畢業表演」活動,訂於同月29日在深水埗大南街169至171號大南商業大廈3樓舉行,分兩場進行,費用為「自由定價」。兩名食環署便衣衛生督察報名後喬裝為觀眾到場,由女職員核對電話尾數入場。
晚上6時活動開始,約50名觀眾出席,女主持人並傳紙皮箱收費,督察各付100元,其後多名表演者輪流以講笑話、肢體動作及互動形式表演個人經歷、日常趣事及時事,引起觀眾多次大笑,活動約晚上8時結束。活動後,另一名姓莫的一級衛生督察到場調查,被告人稱活動為「私人分享會」,拒絕督察進入。
當日喬裝參加活動的一級衛生督察許漢森(音譯)供稱,2025年6月29日到一拳書館調查並拍攝照片,翌日在辦公室憑記憶繪製平面圖,標示座位區及表演嘉賓位置。在辯方大律師劉偉聰盤問下,許漢森確認,表演嘉賓與觀眾處於同一水平,沒有舞台。
控方案情完結,裁判官莫子聰裁定表證成立,被告不作供,辯方亦不傳召辯方證人。
裁判官莫子聰裁定兩項傳票罪成,共罰款6000元。
辯方結案陳詞指,控罪寫明「舞台表演」,「舞台」二字必有用意。辯方引用牛津辭典等指「舞台」一詞指高於地面的平台,而當日表演者與觀眾處於同一水平面,完全沒任何高起舞台或表演台,故不構成「舞台表演」。辯方又指,《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立法原意是保障公眾安全,而非規管所有文化表演活動。
莫官下午裁決時指,雖然認同《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的核心立法目的是保障公眾安全,但拒絕辯方「必須有實質高起舞台才構成舞台表演」的狹義解釋。案發當日約50名觀眾入場、收費、棟篤笑表演已符合「舞台表演」之定義。
辯方求情指,案中棟篤笑表演採用自由捐款形式。疫情後,書店每月虧損,被告需個人倒貼維持,經營困難,活動期間無任何噪音或消防投訴。被告行為源於文化推廣熱誠,而非惡意違法,懇請法庭考慮判處溫和罰款。莫官終判被告兩傳票罰款合共6000元。
案件編號:KCS37515-37516/2025
深水埗書店「一拳書館」2025年4月涉嫌舉辦西班牙文興趣班,並准許非註冊教員教學而違反《教育條例》。店主龐一鳴及營運「一拳書館」的鳴動教育有限公司早前否認管理未經註冊學校等5罪受審,裁判官林希維星期五(4月10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5項傳票控罪全部成立,判罰款3.2萬元。
裁判官林希維裁決時指,涉案處所「一拳書館」在2025年4月23日當晚構成《教育條例》所定義的「學校」,因為該處向12名成年人提供一系列西班牙文課堂,內容包括教授詞彙、讀音、常用句子及西班牙文化,屬「一系列關於某一主題的課堂」,毋須一定包含評核、考試或頒發資歷,即已構成「教育課程」。法庭拒辯方主張課程必須設有考試及資歷才屬教育課程的說法。
被告龐一鳴。巴士的報記者攝
林官續指,雖然辯方引用2017年時任署理教育局局長楊潤雄在立法會答覆指,純興趣活動班(如繪畫、舞蹈、戲劇)毋須註冊,但該答覆的前提是「沒有提供教育活動」。本案的西班牙文班明顯涉及系統性教學,且招生廣告清楚列明課程特色,被告清楚知道課程性質,故法庭認為被告未能證明他們真誠及合理地相信處所毋須根據《教育條例》註冊。法庭裁定,2被告面對的5項傳票控罪全部成立。
辯方求情時指,該西班牙班規模小、運作時間短,無關於師資或消防的投訴,亦無學員投訴教學水平,亦非以謀利為主,而龐一鳴經營的書店每月處虧蝕狀態,龐一鳴靠積蓄維持,沒有其他生計,望法庭判處相對溫和的罰款。林官考慮所有因素,終判5項控罪共罰款3.2萬元。
辯方大律師劉偉聰。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情指,5名教育局督學於去年4月23日晚上8時許在「一拳書館」展開行動期間,目睹男子Montane Antonio Baro正以西班牙語和英語教授12名成年人,惟「一拳書館」並非註冊學校,Montane亦非檢定或准用教員。
兩名被告分別為,店主龐一鳴及營運「一拳書館」的鳴動教育有限公司。
龐被控3項傳票控罪,分別為「任何人管理或參與管理一間未經註冊或臨時註冊的學校」、「任何人不得在學校任教,除非他是檢定教員或准用教員。任何人僱用或准許任何人違反第 42(1) 或 (2) 條而在學校教學」、「任何人屬非註冊學校或非臨時註冊學校的擁有人或教員。凡犯了任何條例內的罪項的人是一間公司,一經證明罪行是得到公司董事或與公司管理有關的其他高級人員同意、縱容,或得到宣稱是以該董事或高級人員身分行事的人同意、縱容而犯的,則該董事或高級人員亦屬犯了該項罪行」。
鳴動教育有限公司則被控「任何人屬非註冊學校或非臨時註冊學校的擁有人或教員」、「任何人不得在學校任教,除非他/她是檢定教員;或准用教員。任何人僱用或准許任何人違反第42(1)或(2)條而在學校教學」。控罪指,鳴動教育在2025年4月23日准許「非檢定教員」、亦「非准用教員」的Montane Antonio Baro在深水埗大南商業大廈3樓一間名為「一拳書館」的學校教學。
裁判官林希維星期五(4月10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5項傳票控罪全部成立,判罰款3.2萬元。
案件編號:KCS31493-KCS31497/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