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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安:有良好原因申請延長籌備業主大會時限 土地審裁處6.2下午頒判詞

法庭事

合安:有良好原因申請延長籌備業主大會時限 土地審裁處6.2下午頒判詞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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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安:有良好原因申請延長籌備業主大會時限 土地審裁處6.2下午頒判詞

2026年06月01日 14:08 最後更新:19:15

大埔宏福苑業主於4月底透過聯署要求召開業主大會,作為宏福苑法團管理人的合安於最後回應限期,即5月13日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延長召開會議期限,土審處星期一(6月1日)開庭處理有關單方面申請替代送達的聆訊。合安一方表示,雖然《建築物管理條例》未明文規定法庭有權延長期限,但據《土地審裁處條例》,法庭帶有「附帶權力」擁有作出延長的司法管轄權。法官林展程聽罷陳詞,將於明(2日)下午3時頒布判詞。

申請人為宏福苑法團管理人合安,由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答辯人為宏福苑業主;聆訊由法官林展程處理。

宏福苑居民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宏福苑居民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合安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提出,宏福苑涉及1984個單位,由於居民在火災後四散,通訊地址未必可靠,目前仍有852戶缺乏聯絡地址,只得電話或電郵,另外383戶完全沒任何聯絡資料,合安已透過電話、土地註冊資料和表格等方法,收集聯絡資料。他又表示,合安要核實遺囑繼承人身分,已嘗試聯絡最少8個場地,但都無法容納預期的1000人開會,因此極需要法庭給予指引和延長時間,確保採取一切可行方法通知業主。

法官林展程關注,土地審裁處有否司法管轄權處理延期申請。合安一方認為,若業主大會在特殊情況下未能按時進行,法庭有權在適當情況下作出補救,例如在沙士、新冠疫情下,居民不能聚集、開會,如法庭無權延長期限,將產生不合理的情況,並不符合立法原意。合安又指,只要申請人有「良好原因」,法庭就可以行使酌情權,放寬執行期限。

合安另指,雖然《建築物管理條例》未有明文規定法庭有權延長期限,但根據《土地審裁處條例》,法庭有「隱含權力」或「附帶權力」,擁有作出延長的司法管轄權。

合安指,法庭有附帶權力延長期限。土地審裁處6月2日下午頒判詞

合安指,法庭有附帶權力延長期限。土地審裁處6月2日下午頒判詞

林官表示,若法庭有相關司法權,會願意行使;若沒有,則愛莫能助。

林官總結時指,認可合安在短時間內所做的工作,形容相關工作並不容易,明白當中的困難,指合安收集到1601戶的聯絡方式已不容易,雖然部分地址是臨時住所,但若有業主因此收不到通知,都可以後來再到法庭處理。 法官又指,即使做法違反相關法例,都可以分為「技術性違反」或「實質違反」,而違反亦不代表某一方必然有錯,雖然庭上已多番詢問合安一方,但並非指責合安做得不好,而是今次屬單方面申請,法庭有責任嚴格審視申請是否符合法律賦予的權力,強調今次情況史無前例,「大家都有難處」,押後至明日(2日)頒布判詞。

合安早前表示,在4月29日收到要求書,要求舉行一個可容納不少於1,000人、為期至少6小時的業主特別大會。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合安須於收到要求書後14天內發出開會通知書,並於45天內舉行業主大會,即最遲須在6月13日召開大會。

宏福苑。巴士的報記者攝

宏福苑。巴士的報記者攝

合安回應稱,宏福苑情況特殊,法定時間未必足以讓合安妥善核實247名業主簽署的真確性及身分,尋覓及預訂合適場地和準備、審核和送達通知書。合安表示,部分業主在火災中不幸離世,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需時取得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業主大會不宜倉卒舉行,避免已故業主的合法繼承人失去代表其權益的機會。

案件編號:LDBM74/2026

大埔宏福苑法團管理人「合安管理有限公司」宣布,將於下月2日晚上7時再度召開特別業主大會。考慮到業主分散居於不同地區,這次大會特別安排4個會場同步廣播,今次會議的議程包括匯報法團日常營運基金的最新情況、屋苑各項服務合約狀況及跟進進度等。

合安管理有限公司

合安管理有限公司

合安表示,4個會場分別為大埔社區中心、啟德社區會堂、香港仔華貴社區會堂及天水圍天暉路社區會堂,即日起接受業主網上登記。業主須於本月29日中午12時前,在「宏福苑業主立案法團的委任管理人」網頁,按優次選擇3個場地,每個單位限1人出席,超額將以抽籤方式編配,結果會在大會前1至2日以短訊通知。若會議當日場地仍有空位,而個別單位有多於一位業主擬出席會議,將視乎情況酌情處理。

宏福苑

宏福苑

合安提醒,出席者須攜帶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入場。如業主計劃委任代表出席,授權書須於本月31日晚上7時前,投入任何一個會場的收集箱內。若會議當日下午4時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仍然生效,或下午5時黑色暴雨警告仍然生效,會議將延期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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