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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安申延長召開宏福苑業主大會期限遭駁回 官:土審處無司法管轄權處理

法庭事

合安申延長召開宏福苑業主大會期限遭駁回 官:土審處無司法管轄權處理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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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安申延長召開宏福苑業主大會期限遭駁回 官:土審處無司法管轄權處理

2026年06月02日 16:20 最後更新:16:20

宏福苑法團管理人合安管理有限公司今年4月底收到業主聯署要求,舉辦1個可容納不少於1,000人、為期至少6小時的業主特別大會。合安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延長召開和舉行會議的法定期限,法官林展程星期二(6月2日)頒下判詞,裁定土地審裁處並無相關司法管轄權,駁回合安申請,但不作訟費命令。

法官林展程星期二(6月2日)頒下判詞,裁定土地審裁處並無相關司法管轄權,駁回合安申請,但不作訟費命令。

法官林展程星期二(6月2日)頒下判詞,裁定土地審裁處並無相關司法管轄權,駁回合安申請,但不作訟費命令。

申請人為宏福苑法團管理人合安,由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答辯人為宏福苑業主;由法官林展程審理。

247 名宏福苑業主在 4 月 29 日聯署召開業主大會,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合安須於收到要求書後 14 天內、即 5 月 13 日前發出開會通知書,並於45天內、即最遲6月13日舉行業主大會。

合安其後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延長召開、舉行會議期限,以及就向業主送達通知的替代方式給予指示。 

法官在判詞中指,業主要求召開大會的權利屬法定實質權利,立法機關已決定合理時間為14天內召開會議及45天內舉行會議,是這項要求召開會議的基本實質權利的實質内容的一部分。

宏福苑。巴士的報記者攝

宏福苑。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認爲,變更該時限即等同於變更法例所創設的實質權利,審裁處根本無從改變這項實質權利;而《建築物管理條例》及《土地審裁處條例》均無任何條文賦予土地審裁處延展該等時限的司法管轄權。

判詞續指,合安應盡快按照《建築物管理條例》法定要求召開及舉行業主大會,避免違反法定責任。但法官認同,火災後業主及管理人面對的實際困難,但指這些實際困難並非無法解決,審裁處必須受法律約束。

案件編號:LDBM74/2026

大埔宏福苑法團管理人「合安管理有限公司」宣布,將於下月2日晚上7時再度召開特別業主大會。考慮到業主分散居於不同地區,這次大會特別安排4個會場同步廣播,今次會議的議程包括匯報法團日常營運基金的最新情況、屋苑各項服務合約狀況及跟進進度等。

合安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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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安表示,4個會場分別為大埔社區中心、啟德社區會堂、香港仔華貴社區會堂及天水圍天暉路社區會堂,即日起接受業主網上登記。業主須於本月29日中午12時前,在「宏福苑業主立案法團的委任管理人」網頁,按優次選擇3個場地,每個單位限1人出席,超額將以抽籤方式編配,結果會在大會前1至2日以短訊通知。若會議當日場地仍有空位,而個別單位有多於一位業主擬出席會議,將視乎情況酌情處理。

宏福苑

宏福苑

合安提醒,出席者須攜帶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入場。如業主計劃委任代表出席,授權書須於本月31日晚上7時前,投入任何一個會場的收集箱內。若會議當日下午4時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仍然生效,或下午5時黑色暴雨警告仍然生效,會議將延期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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