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法團管理人合安管理有限公司今年4月底收到業主聯署要求,舉辦1個可容納不少於1,000人、為期至少6小時的業主特別大會。合安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延長召開和舉行會議的法定期限,法官林展程星期二(6月2日)頒下判詞,裁定土地審裁處並無相關司法管轄權,駁回合安申請,但不作訟費命令。
法官林展程星期二(6月2日)頒下判詞,裁定土地審裁處並無相關司法管轄權,駁回合安申請,但不作訟費命令。
申請人為宏福苑法團管理人合安,由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答辯人為宏福苑業主;由法官林展程審理。
247 名宏福苑業主在 4 月 29 日聯署召開業主大會,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合安須於收到要求書後 14 天內、即 5 月 13 日前發出開會通知書,並於45天內、即最遲6月13日舉行業主大會。
合安其後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延長召開、舉行會議期限,以及就向業主送達通知的替代方式給予指示。
法官在判詞中指,業主要求召開大會的權利屬法定實質權利,立法機關已決定合理時間為14天內召開會議及45天內舉行會議,是這項要求召開會議的基本實質權利的實質内容的一部分。
宏福苑。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認爲,變更該時限即等同於變更法例所創設的實質權利,審裁處根本無從改變這項實質權利;而《建築物管理條例》及《土地審裁處條例》均無任何條文賦予土地審裁處延展該等時限的司法管轄權。
判詞續指,合安應盡快按照《建築物管理條例》法定要求召開及舉行業主大會,避免違反法定責任。但法官認同,火災後業主及管理人面對的實際困難,但指這些實際困難並非無法解決,審裁處必須受法律約束。
案件編號:LDBM74/2026
大埔宏福苑業主於4月底透過聯署要求召開業主大會,作為宏福苑法團管理人的合安於最後回應限期,即5月13日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延長召開會議期限,土審處星期一(6月1日)開庭處理有關單方面申請替代送達的聆訊。合安一方表示,雖然《建築物管理條例》未明文規定法庭有權延長期限,但據《土地審裁處條例》,法庭帶有「附帶權力」擁有作出延長的司法管轄權。法官林展程聽罷陳詞,將於明(2日)下午3時頒布判詞。
申請人為宏福苑法團管理人合安,由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答辯人為宏福苑業主;聆訊由法官林展程處理。
宏福苑居民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合安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提出,宏福苑涉及1984個單位,由於居民在火災後四散,通訊地址未必可靠,目前仍有852戶缺乏聯絡地址,只得電話或電郵,另外383戶完全沒任何聯絡資料,合安已透過電話、土地註冊資料和表格等方法,收集聯絡資料。他又表示,合安要核實遺囑繼承人身分,已嘗試聯絡最少8個場地,但都無法容納預期的1000人開會,因此極需要法庭給予指引和延長時間,確保採取一切可行方法通知業主。
法官林展程關注,土地審裁處有否司法管轄權處理延期申請。合安一方認為,若業主大會在特殊情況下未能按時進行,法庭有權在適當情況下作出補救,例如在沙士、新冠疫情下,居民不能聚集、開會,如法庭無權延長期限,將產生不合理的情況,並不符合立法原意。合安又指,只要申請人有「良好原因」,法庭就可以行使酌情權,放寬執行期限。
合安另指,雖然《建築物管理條例》未有明文規定法庭有權延長期限,但根據《土地審裁處條例》,法庭有「隱含權力」或「附帶權力」,擁有作出延長的司法管轄權。
合安指,法庭有附帶權力延長期限。土地審裁處6月2日下午頒判詞
林官表示,若法庭有相關司法權,會願意行使;若沒有,則愛莫能助。
林官總結時指,認可合安在短時間內所做的工作,形容相關工作並不容易,明白當中的困難,指合安收集到1601戶的聯絡方式已不容易,雖然部分地址是臨時住所,但若有業主因此收不到通知,都可以後來再到法庭處理。 法官又指,即使做法違反相關法例,都可以分為「技術性違反」或「實質違反」,而違反亦不代表某一方必然有錯,雖然庭上已多番詢問合安一方,但並非指責合安做得不好,而是今次屬單方面申請,法庭有責任嚴格審視申請是否符合法律賦予的權力,強調今次情況史無前例,「大家都有難處」,押後至明日(2日)頒布判詞。
合安早前表示,在4月29日收到要求書,要求舉行一個可容納不少於1,000人、為期至少6小時的業主特別大會。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合安須於收到要求書後14天內發出開會通知書,並於45天內舉行業主大會,即最遲須在6月13日召開大會。
宏福苑。巴士的報記者攝
合安回應稱,宏福苑情況特殊,法定時間未必足以讓合安妥善核實247名業主簽署的真確性及身分,尋覓及預訂合適場地和準備、審核和送達通知書。合安表示,部分業主在火災中不幸離世,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需時取得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業主大會不宜倉卒舉行,避免已故業主的合法繼承人失去代表其權益的機會。
案件編號:LDBM74/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