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星期四(6月11日)在社交平台發文,表示《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於6月9日刊憲生效,相關的小組委員會會議星期四完成條文審議。他感謝主席及委員在短時間內高效而認真地處理相關工作,深入討論法律內容,亦代表市民提出關注,讓他們有機會將議題解釋得更清楚。
林定國提到《程序事宜規例》只有3條條文,簡單直接,符合《國安條例》第110條的授權範圍,並無改變《香港國安法》及《國安條例》的現有規定和適用範圍,沒有新增任何權力、罪行或罰則。就當中較受關注的三點法律問題,他認為值得一講再講、以正視聽。
林定國FB圖片
第一,關於行政長官證明書機制。有人擔心,附屬法例是否擴張行政長官權力,甚至影響法院判案,這種關注並不必要,亦不正確。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的權力來源是《香港國安法》第47條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5條;附屬法例沒有改動這項既有權力。行政長官證明書的目的正是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理所當然適用於判斷在某一情況下所干犯的刑事罪行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所以附屬法例只是為了增加法律的確定性,排除任何不必要的爭議,作用是「畫公仔畫出腸」。
這類涉及國家安全的判斷不單在憲制秩序上屬於行政機關的工作,實際上也並非屬於司法機關的專業範疇和專長,這亦解釋了為什麼這做法與普通法確立已久的原則完全一致。證明書只決定相關法律程序是否適用;被告人最終是否定罪,仍由擁有獨立司法審判權的法院判斷。程序還程序,結果還結果,絕對不存在「行政干預司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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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關於追溯力。有人留意到,附屬法例可適用於《香港國安法》生效前的案件,擔心是否違反法律一般不應具追溯力的原則。這種理解並不準確。法律上禁止追溯力有其特定含義,最權威的依據是《香港人權法案》第12條,主要針對兩種情況:第一,不能在事後把當時非犯罪的事情,透過新法例變成犯罪並作檢控;第二,不能在事後提高某罪行的原定刑罰。附屬法例沒有新增任何罪行,亦沒有提高任何既有罪行的刑罰,根本不可能存在違反追溯力原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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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關於交替控罪。有人擔心,交替控罪這個安排會否把一些本來與及國家安全無關的案件,當作國家安全案件來處理。法律上的交替控罪,必須與原來控罪基於同一套客觀事實證據和相關性質。換言之,如果原來的罪行按其行為和性質本身已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交替控罪在邏輯上亦必然具有同一性質;如果原來的事實和性質與國家安全無關,亦不可能靠交替控罪改變其性質。因此,交替控罪不會把非國安案件「變成」國安案件,這方面毋須有不必要的憂慮。
他重申《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已經涵蓋絕大部分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預期需要由行政長官證明書認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情況佔極少數。作為附屬法例,《程序事宜規例》是基於現有規定和制度,細化相關程序事宜,為《香港國安法》、《國安條例》等相關規定的實施帶來更大確定性,令它們能更有效地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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