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父母」曾先生及關小姐的幼子Danny,日前因發燒急送東區醫院,社會福利署早前建議法庭將Danny安置於收容所以作保護。就社署保護令的案件星期五(6月26日)早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少年法庭再訊,傳媒申請旁聽遭拒。「非常父母」休庭後表示,少年庭頒布了Danny的36個月保護令,由社署代為看管。曾先生表示,保護令上訴勝算機會低,故目前不考慮上訴。
社會福利署發言人表示,政府高度重視兒童福祉,深信每名兒童都應受到保護及適當照顧,免受傷害。自今年5月底得悉該男嬰個案後,社署主動聯繫家庭,安排男嬰入院檢查。社署根據《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向法庭申請保護令,並按法庭指示將男嬰送往收容所,由專業人員照顧。經多專業會議評估,個案屬疏忽照顧。經綜合考慮,社署向法庭呈交報告,就男嬰的福利計劃提出建議。法庭今日發出為期三年的保護令,安排男嬰繼續在留宿幼兒中心接受專業照顧。社署將為男嬰家庭提供支援和輔導,並會適時向法庭提交報告。
就社署保護令的案件星期五(6月26日)早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少年法庭再訊。巴士的報記者攝
休庭後,曾先生及關小姐召開記者會交代情況,指少年法庭已頒下為期36個月的保護令,由社署代為看管Danny。
曾先生對法庭決定感失望。他表示,雖然社署報告確認Danny目前狀況良好,但報告重點放在未來風險,指若父母不接受醫療措施,如疫苗等,將來或會影響Danny的福利。他指,雖然在法庭上已建議多項替代措施,但法庭未有深入探討這些可能性,堅持頒佈保護令。
他指,保護令給予社署很大酌情權,包括安排Danny的住所、醫療措施,以及決定父母探視安排。目前2人暫時每星期可與Danny見面1次,每次少於1小時。他們相信隨著時間推移和調查深入,探視時間會逐步增加,最終目標是讓Danny返回父母身邊。
曾先生及關小姐召開記者會交代情況,指少年法庭已頒下為期36個月的保護令,由社署代為看管Danny。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問到為何二人認爲,Danny由父母照顧會較政府或寄養家庭更好。曾先生情緒一度激動,回應指Danny接受3個月的專業照顧,生病入院,病情都沒有好轉,直至2位家長到醫院24小時輪候照顧,病情才好轉,所以認為「大家有眼睇」。他質疑,究竟是專業醫療照顧較好,還是父母照顧更好,但社署似乎「見唔到」。他批評社署只評估風險,忽略Danny是否習慣收容所或醫院環境及父母的實際照顧能力。
關小姐則批評,整個調查過程沒作出平衡研究,法庭全盤接受風險列表和專業人員證明,對他們的家庭非常不利。
「Save Lily」事件中被稱為「非常父母」的曾偉邦及關佩仙,早前因在家分娩誕下幼子 Danny 後,社會福利署獲法庭批出為期 36 個月的保護令,並將男嬰安置於收容所。這對父母隨後指稱社署在餵飼母乳等安排上存有限制,認為屬虐待及非法羈留其子,遂自行入稟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法官歐陽桂如星期三(8月19日)頒下判詞,決定撤銷男嬰父母的申請,直指該申請屬錯誤且不適宜,同時不作訟費命令。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判詞披露,男嬰父親在申請中主張男嬰正遭受社署施加的酷刑、任意拘留及不公正審訊,認為這違反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關於禁止酷刑、保障人身自由及公平審訊的第 7、9 及 14 條。對此,代表社署的律政司反駁指,男嬰目前是根據法庭頒布的保護令接受照顧安排,性質上並非處於羈押或拘留狀態。律政司強調,人身保護令屬於特殊的法律濟助,不應被利用作挑戰保護令合法性或條款的「後門」,因為已有更適當的法律途徑處理相關爭議。
法官歐陽桂如星期三(8月19日)頒下判詞,決定撤銷男嬰父母(圖)的申請,直指該申請屬錯誤且不適宜。
法官在研判後指出,男嬰目前由保良局負責照顧,在保護令有效期間,保良局擁有父母責任。法官認為,保良局在行使相關權力時並未剝奪男嬰自由,其性質不構成拘留,且保良局與社署在行使職權過程中,並未出現任何極端或不尋常的情況。判詞重申,人身保護令不應在可透過司法覆核或上訴等更適當方式解決爭議時被動用。
對於男嬰父親引述醫生意見,指負責醫生發現男嬰健康與同齡嬰兒無重大偏差,卻仍建議將男嬰帶走,法官在判詞中予以反駁。法官指該醫生的實際評語是男嬰缺乏適當的產前、產期及產後檢查,且未接種疫苗。考慮到男嬰首名兄姊曾有死亡記錄,而第二名兄姊正由其他國家當局照顧,法官表明無法同意父親的陳詞。
社會福利署獲法庭早前批出為期 36 個月的保護令,將男嬰Danny (圖中手抱嬰)安置於收容所。網上圖片
在關於「酷刑」的申訴理據方面,男嬰父親引述研究指,6 個月以下兒童長時期留於機構會導致發展遲緩,停留超過 3 個月將對發育產生嚴重負面影響;他又指停止母乳餵哺損害兒子健康,並剝奪與母親建立親密的機會。法官對此回應稱,針對照顧保護令期限的質疑並非本法庭的處理範疇,至於母乳餵哺等具體執行事宜,均屬於保良局權力及社署監督範圍內,不能被定義為對男嬰施以「酷刑」。
法官在判詞結語中總結,男嬰父親提出的任何理據均不成立,申請人身保護令是完全不合適的做法,故駁回申請。法官續指,本案不涉及公共利益,形容申請人是執著於個人育兒方式而全然不顧子女風險,考慮到所有情況後,決定不作出訟費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