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父母早前在家產子後,涉嫌疏忽照顧被捕,男嬰被送往收容所。法庭星期五就該名男嬰發出為期三年的保護令,社署將安排男嬰繼續於收容所接受專業人員照料。
「非常父母」。網上圖片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在電台節目表示,社署向法庭申請保護令,完全是從男嬰的最佳利益出發。他透露,當局事前已召開多專業個案會議,與會的專業人士一致認為,該個案涉及疏忽照顧,因此決定採取法律行動。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資料圖片
孫玉菡強調,法庭頒布保護令是經過審慎研判,認為男嬰在收容所成長,會比在親生父母身邊更為合適。他形容這是一個「很困難的抉擇」,但一切以孩子的福祉為依歸。
被問到當局是否打算用盡三年的保護令期限,孫玉菡回應指「不一定」。他解釋,若情況出現變化,社署可以向法庭申請縮短保護令的時間,但有關決定必須建基於專業人士的判斷,並以男嬰的利益為首要考慮。
至於男嬰父母的探視安排,孫玉菡表示,現階段仍會維持每周探視一次的安排,日後能否調整,可以再作檢視。
孫玉菡亦交代了男嬰的最新健康狀況。他透露,男嬰早前因發燒入院,目前身體狀況已無大礙,但仍需留院觀察一段時間,待完全康復後便會返回收容所繼續接受照料。
「Save Lily」事件中被稱為「非常父母」的曾偉邦及關佩仙,早前因在家分娩誕下幼子 Danny 後,社會福利署獲法庭批出為期 36 個月的保護令,並將男嬰安置於收容所。這對父母隨後指稱社署在餵飼母乳等安排上存有限制,認為屬虐待及非法羈留其子,遂自行入稟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法官歐陽桂如星期三(8月19日)頒下判詞,決定撤銷男嬰父母的申請,直指該申請屬錯誤且不適宜,同時不作訟費命令。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判詞披露,男嬰父親在申請中主張男嬰正遭受社署施加的酷刑、任意拘留及不公正審訊,認為這違反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關於禁止酷刑、保障人身自由及公平審訊的第 7、9 及 14 條。對此,代表社署的律政司反駁指,男嬰目前是根據法庭頒布的保護令接受照顧安排,性質上並非處於羈押或拘留狀態。律政司強調,人身保護令屬於特殊的法律濟助,不應被利用作挑戰保護令合法性或條款的「後門」,因為已有更適當的法律途徑處理相關爭議。
法官歐陽桂如星期三(8月19日)頒下判詞,決定撤銷男嬰父母(圖)的申請,直指該申請屬錯誤且不適宜。
法官在研判後指出,男嬰目前由保良局負責照顧,在保護令有效期間,保良局擁有父母責任。法官認為,保良局在行使相關權力時並未剝奪男嬰自由,其性質不構成拘留,且保良局與社署在行使職權過程中,並未出現任何極端或不尋常的情況。判詞重申,人身保護令不應在可透過司法覆核或上訴等更適當方式解決爭議時被動用。
對於男嬰父親引述醫生意見,指負責醫生發現男嬰健康與同齡嬰兒無重大偏差,卻仍建議將男嬰帶走,法官在判詞中予以反駁。法官指該醫生的實際評語是男嬰缺乏適當的產前、產期及產後檢查,且未接種疫苗。考慮到男嬰首名兄姊曾有死亡記錄,而第二名兄姊正由其他國家當局照顧,法官表明無法同意父親的陳詞。
社會福利署獲法庭早前批出為期 36 個月的保護令,將男嬰Danny (圖中手抱嬰)安置於收容所。網上圖片
在關於「酷刑」的申訴理據方面,男嬰父親引述研究指,6 個月以下兒童長時期留於機構會導致發展遲緩,停留超過 3 個月將對發育產生嚴重負面影響;他又指停止母乳餵哺損害兒子健康,並剝奪與母親建立親密的機會。法官對此回應稱,針對照顧保護令期限的質疑並非本法庭的處理範疇,至於母乳餵哺等具體執行事宜,均屬於保良局權力及社署監督範圍內,不能被定義為對男嬰施以「酷刑」。
法官在判詞結語中總結,男嬰父親提出的任何理據均不成立,申請人身保護令是完全不合適的做法,故駁回申請。法官續指,本案不涉及公共利益,形容申請人是執著於個人育兒方式而全然不顧子女風險,考慮到所有情況後,決定不作出訟費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