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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玉菡指「非常父母」未能提供實證 難以信納能妥善照顧男嬰

政事

孫玉菡指「非常父母」未能提供實證 難以信納能妥善照顧男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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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玉菡指「非常父母」未能提供實證 難以信納能妥善照顧男嬰

2026年06月27日 10:06 最後更新:15:46

一對父母在家分娩誕下男嬰後,涉嫌疏忽照顧兒童被捕,法庭已向涉事男嬰頒布為期3年的保護令,期間男嬰交由社署看管。

法庭已向涉事男嬰Danny頒布為期3年的保護令,期間交由社署看管。FB圖片

法庭已向涉事男嬰Danny頒布為期3年的保護令,期間交由社署看管。FB圖片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表示,社署已考慮男嬰父母提出的照顧建議及想法,但專業人士在評估時,亦需衡量他們是否確實有能力落實這些計劃,以及一旦未能兌現,將對男嬰構成的潛在風險。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孫玉菡透露,當局過去一段時間難以與涉事父母取得有效接觸,對方不願提供聯絡方法,亦未能提供口頭承諾以外的真實憑證,令署方難以信納他們具備妥善照顧男嬰的條件。

孫玉菡重申,對任何嬰幼兒而言,能夠由親生父母照顧當然是最理想的安排,當局亦非輕易向法庭提出保護令的建議。但他強調,若不採取有關措施,恐怕會造成更多大眾不願見到的狀況。

「Save Lily」事件中被稱為「非常父母」的曾偉邦及關佩仙,早前因在家分娩誕下幼子 Danny 後,社會福利署獲法庭批出為期 36 個月的保護令,並將男嬰安置於收容所。這對父母隨後指稱社署在餵飼母乳等安排上存有限制,認為屬虐待及非法羈留其子,遂自行入稟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法官歐陽桂如星期三(8月19日)頒下判詞,決定撤銷男嬰父母的申請,直指該申請屬錯誤且不適宜,同時不作訟費命令。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判詞披露,男嬰父親在申請中主張男嬰正遭受社署施加的酷刑、任意拘留及不公正審訊,認為這違反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關於禁止酷刑、保障人身自由及公平審訊的第 7、9 及 14 條。對此,代表社署的律政司反駁指,男嬰目前是根據法庭頒布的保護令接受照顧安排,性質上並非處於羈押或拘留狀態。律政司強調,人身保護令屬於特殊的法律濟助,不應被利用作挑戰保護令合法性或條款的「後門」,因為已有更適當的法律途徑處理相關爭議。

法官歐陽桂如星期三(8月19日)頒下判詞,決定撤銷男嬰父母(圖)的申請,直指該申請屬錯誤且不適宜。

法官歐陽桂如星期三(8月19日)頒下判詞,決定撤銷男嬰父母(圖)的申請,直指該申請屬錯誤且不適宜。

法官在研判後指出,男嬰目前由保良局負責照顧,在保護令有效期間,保良局擁有父母責任。法官認為,保良局在行使相關權力時並未剝奪男嬰自由,其性質不構成拘留,且保良局與社署在行使職權過程中,並未出現任何極端或不尋常的情況。判詞重申,人身保護令不應在可透過司法覆核或上訴等更適當方式解決爭議時被動用。

對於男嬰父親引述醫生意見,指負責醫生發現男嬰健康與同齡嬰兒無重大偏差,卻仍建議將男嬰帶走,法官在判詞中予以反駁。法官指該醫生的實際評語是男嬰缺乏適當的產前、產期及產後檢查,且未接種疫苗。考慮到男嬰首名兄姊曾有死亡記錄,而第二名兄姊正由其他國家當局照顧,法官表明無法同意父親的陳詞。

社會福利署獲法庭早前批出為期 36 個月的保護令,將男嬰Danny (圖中手抱嬰)安置於收容所。網上圖片

社會福利署獲法庭早前批出為期 36 個月的保護令,將男嬰Danny (圖中手抱嬰)安置於收容所。網上圖片

在關於「酷刑」的申訴理據方面,男嬰父親引述研究指,6 個月以下兒童長時期留於機構會導致發展遲緩,停留超過 3 個月將對發育產生嚴重負面影響;他又指停止母乳餵哺損害兒子健康,並剝奪與母親建立親密的機會。法官對此回應稱,針對照顧保護令期限的質疑並非本法庭的處理範疇,至於母乳餵哺等具體執行事宜,均屬於保良局權力及社署監督範圍內,不能被定義為對男嬰施以「酷刑」。

法官在判詞結語中總結,男嬰父親提出的任何理據均不成立,申請人身保護令是完全不合適的做法,故駁回申請。法官續指,本案不涉及公共利益,形容申請人是執著於個人育兒方式而全然不顧子女風險,考慮到所有情況後,決定不作出訟費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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