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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返港21歲女涉2019年管有雷射筆等 專家證人:60米內可傷人眼 官裁表證成立

法庭事

澳洲返港21歲女涉2019年管有雷射筆等 專家證人:60米內可傷人眼 官裁表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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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返港21歲女涉2019年管有雷射筆等 專家證人:60米內可傷人眼 官裁表證成立

2026年06月29日 17:34 最後更新:17:35

21 歲女子2019年涉在炮台山油街管有鐳射筆及噴漆,被捕後「踢保」並在 2021 年離港,今年從澳洲返港後被補,遭起訴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兩罪,她否認控罪,案件星期一(6月29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開審。專家證人供稱,檢驗發現涉案鐳射筆屬3B級別,在60米內可對人體眼睛造成傷害。控方完成案情,裁判官王證瑜裁定表證成立,辯方不傳召證人,案件押後至7月6日作結案陳詞,被告續準以原條件保釋。

被告陳昫菁。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陳昫菁。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陳昫菁(21歲,賭場職員),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炮台山電氣道218號至英皇道147號之間一段油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保管或控制兩罐噴漆,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控方傳召負責檢驗鐳射筆的專家證人盧永佳作供。案發期間,盧永佳駐守警方技術服務部。盧永佳供稱,他於2020年1月14日接收涉案鐳射筆及電池進行檢測,先後撰寫兩份專家報告。

他指,涉案鐳射筆根據國際標準均被評定為3B級別,兩枝鐳射筆的功率分別約為49毫瓦及51毫瓦,實驗室測試顯示,兩支鐳射筆在60米內激光可損傷眼球。檢測完成後,兩支鐳射筆均由他親自封存,證物保管鏈完整,無第三方經手。

盧供續稱,其中一枝涉案鐳射筆有內置電池,須用USB插頭充電,而另一枝鐳射筆則使用乾電池。盧稱,他當時亦有檢驗警方檢取的乾電池,可成功啟動涉案鐳射筆,而他測試鐳射筆功率時則使用另一個滿電、測試用的乾電池,他當時有寫下手稿筆記。

專家證人盧永佳供稱,檢驗發現涉案鐳射筆屬3B級別,在60米內可對人體眼睛造成傷害。巴士的報記者攝

專家證人盧永佳供稱,檢驗發現涉案鐳射筆屬3B級別,在60米內可對人體眼睛造成傷害。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大律師鄒學林盤問下,盧同意如果電量不足,鐳射筆的功率會受影響,而眼睛受害距離亦會縮短。辯方指在5年前同案被告的審訊中,雖然盧供稱有測試電池,但卻沒提及手稿筆記。盧稱,當年沒有被問及。辯方續指,本案兩份核心手寫檢測手稿有盧永佳的簽名、無任何編號。盧永佳同意,但强調手稿為親筆記錄。

控方傳召另一證人警長7288供稱,2019年9月8日傍晚,他執行「踏浪者」行動時,在炮台山港鐵站外注意到女被告一行人。被告等人見到警員後突然停步,隨即加快腳步走向油街。他因當日下午港島有示威衝突,特別留意年輕人,遂截停被告,並在其背包內發現兩支鐳射筆,後將她拘捕。辯方盤問下,警長同意當日該處並無示威騷亂或人群聚集。

案件編號:ESCC599/2026

21歲女子於2019年涉在炮台山油街管有鐳射筆及噴漆,被捕後「踢保」並在 2021年離港,2026年從澳洲返港後被補,遭起訴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兩罪。她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裁判官王證瑜星期四(8月1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被告兩罪均不成立。

被告陳昫菁步出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陳昫菁步出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陳昫菁(21歲,賭場職員),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炮台山電氣道218號至英皇道147號之間一段油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保管或控制兩罐噴漆,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王官裁決時指,被告被截停地點並非示威、騷亂或人群聚集現場,被告在炮台山被截停,她在被截停前只是在街上行走,並無逃走、襲擊或破壞行為,亦無管有慣常用作攻擊、自衞或破壞的物品。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在關鍵時間必定有犯罪意圖,故裁定被告兩罪均不成立。

裁判官王證瑜星期四(8月1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被告兩罪均不成立。

裁判官王證瑜星期四(8月1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被告兩罪均不成立。

案件編號:ESCC599/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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