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於東涌的18歲男搬運工,2023年4月相約女子到尖沙咀酒吧聚會後,涉嫌趁女方酒醉,以同路返東涌為由同坐的士,後卻帶女事主回東涌住所並強姦對方,被告否認控罪,案件星期二(7月14日)在高等法院續審。被告自辯稱,事發當日,女事主酒醒後狀態好轉,主動擁抱被告,兩人是自願發生性行爲。
被告自辯稱,事發當日,女事主酒醒後狀態好轉,主動擁抱被告,兩人是自願發生性行爲。
被告蕭浩然(案發時18歲,報稱搬運工人),否認1項強姦罪,指他在2023年8月26日,在東涌迎東邨迎悅樓某室強姦女子X。
事主X早前透過視像系統作供,她稱於2023年4月認識被告。案發前一晚,被告約她飲酒。他們當時和多人在尖沙咀天文臺道的酒吧消遣。她飲至醉酒並嘔吐,被告向她發訊息稱他亦有醉意,問要否一同離開,因兩人都同住東涌,X遂和被告一同乘搭的士回家。
X續稱,上的士後,被告叫司機直達其家。她上被告家後入房,因不適嘔吐,並把嘔吐物吐在地上,她指被告觸其頭髮,一邊說:「我醉啦。」,然後一邊摸她胸臀,之後更脫去其衣服侵犯她。X稱,被侵犯時曾向朋友發訊息,但遭被告撥走手機。X稱,她被侵犯後,被告離開房間,並向她發訊息稱:「醒咗自己走,我理你唔到」。
被告蕭浩然今出庭自辯,指在跟X上的士後,他先問X住址、到青馬大橋才建議回自己家,並指X當時「點頭默許」。控方質疑,該細節被指是聽完X供詞後才事後補充,質疑被告證供可信度。
被告又供稱,在家中幫助X清理嘔吐物後,X喝完水狀態好轉,X伸手主動擁抱自己,並自願與被告發生親密行為。
案件星期三(7月15日)續審,控辯雙方將作結案陳詞。
被告稱,因爲喜歡X,案發時段是在追求X,但自己當時都喝了酒,狀態不好,性交過程只有5分鐘。控方則指,從Whatsapp對話中,X僅將被告視作普通好友,兩人從未通過文字、言語表達愛慕、戀愛意向,過往見面只有普通聚餐,無穩定親密互動。控方續指,被告明知X醉酒乏力,不是自願、仍強行與X發生性行為。被告不同意。
控方又指,據的士行車紀錄儀及大廈出入口閉路電視顯示,被告當時步履平穩,能自主和司機溝通目的地、支付車費、整理X手袋、丟垃圾、攙扶背負醉酒的X,全程思路清晰、行動正常,不存在嚴重醉酒失控的情況。蕭浩然同意。案件星期三(7月15日)續審,控辯雙方將作結案陳詞。
案件編號:HCCC6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