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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業男IG邀約13歲男童發送裸照及肛交 官斥為性罪行慣犯 判囚19個月

法庭事

無業男IG邀約13歲男童發送裸照及肛交 官斥為性罪行慣犯 判囚19個月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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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業男IG邀約13歲男童發送裸照及肛交 官斥為性罪行慣犯 判囚19個月

2026年07月22日 16:54 最後更新:16:58

現年27歲男子於2021年在社交媒體上主動邀約13歲男童發送裸照及肛交,更詢問男童的內褲顏色及下體狀態等,男童向YouTuber披露事件,警方拘捕被告後在其手機發現大量兒童色情照片及影片。男子早前承認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等兩罪,案件星期三(7月2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高偉雄指,雖然被告無用威脅、引誘手段逼迫X交出私密照片,但心理報告指被告為戀童癖,重犯風險高,而被告屬性罪行慣犯,有加刑因素,終判囚19個月。

被告洪智聰,報稱無業,被控一項企圖促致未滿16歲的另一人以製作色情物品及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

無業男IG邀約13歲男童發送裸照及肛交,官斥為性罪行慣犯

無業男IG邀約13歲男童發送裸照及肛交,官斥為性罪行慣犯

控罪指,被告於2021年7月3至11日,在香港企圖促致14歲的男童X製作色情物品,即以視像方式描劃X陰莖的照片;及在2021年8月26日,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即在其流動電話內的666段片段和9張相片。

辯方今指,被告的背景報告提及,被告認識男友後,對未成年人產生的不當傾向看似有所轉變;心理報告亦指出,被告對自身行為欠缺足夠認知,亦沒有具體可行計劃,其潛在風險只能透過完整、規範的系統治療才能妥善管控。辯方認為,單純加重、延長監禁刑期,是否就能夠解決被告的再犯風險。

辯方認同,被告犯下罪行理應入獄承擔後果,但強調心理治療對被告十分重要,建議法庭在判監時一併考慮獄中是否有對應的精神及心理治療配套。

惟法官表示,法庭只會為還柙且有強制精神病治療需求的人士安排專項治療,而被告的問題偏向心理層面,並非嚴重精神病,故不會獲安排強制治療,僅會交由懲教署在被告入獄後安排常規輔導。

法官又引述被告背景及辯方求情指,被告現年27歲,曾有4次刑事定罪紀錄,最近一次犯案為2024年7月,因對未滿16歲兒童作出猥褻行為被判監。辯方指,被告並無威脅、引誘受害人X,亦不曾強迫對方提供私密照片,受害人最終沒交出任何影像,反主動向第三方求助;雙方聯絡僅維持9日,犯案情節相比同類案件不算最嚴重。另辯方承認涉案色情影像數量眾多,但強調僅供被告個人觀看,不存在轉發、出版、分發或販售的意圖。

暫委法官高偉雄指,心理報告指被告為戀童癖,重犯風險高,終判囚19個月。

暫委法官高偉雄指,心理報告指被告為戀童癖,重犯風險高,終判囚19個月。

法官另引述X的心理報告,指X案發時剛接觸社交平台,起初被告藉其上載的游泳相片搭訕,後續話題轉向性內容,令X感厭惡、恐懼、無助,因害怕現實被騷擾而不敢徹底斷絕對話,直至自行尋求外界支援;事後X偶爾仍感焦慮,但日常生活已恢復正常,心理報告顯示事件並未對其造成長期、明顯的心理創傷。

感化報告提及,被告案發初期仍對未成年人存有非常強烈的性慾,但與男友交往後,對未成年人的性衝動已消失,亦稱會控制自己。精神科醫生確認被告無精神疾病,心理科醫生鑑定其為戀童癖,對青春期前的兒童持續存在性衝動及行為,重犯風險評估為高水平。

高官判刑時指,被告並無以威脅、引誘手段逼迫X交出私密照片,X很快察覺被告不當意圖並主動求助,全程沒傳送任何影像,亦無造成身體實質傷害,僅短暫產生焦慮情緒;但被告屬性罪行慣犯,過往多次犯下同類性犯罪,此為加刑因素。綜合案情,高官終就兩罪共判處被告監禁19個月。

案件編號:DCCC216/2025

國安處於2025年在工廈單位進行執法行動時,搗破一個疑進行軍事非法操練的場所,檢獲氣槍及懷疑爆炸品等武器,首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非法操練」罪拘捕多人,其中2名男保安員涉嫌在2021至2025年間串謀他人威脅國家安全,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等罪。而早前控方再拘捕3名年齡介乎20至23歲的涉案男子,3人同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兩案星期五(3月20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件押後至7月28日在區域法院提訊,各被告沒保釋申請,續還柙候訊。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資料圖片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資料圖片

控方申請修訂控罪及將兩案合併轉介至區域法院,指轉介文件已交予辯方。法庭批准合併案件,《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件押後至7月28日在區域法院提訊。各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需還柙候訊。

5名被告依次為24歲保安員彭加熙、25歲保安員李晉森、20歲學生黃杰倫、23歲學生鄧藝博及23歲侍應陳曉津,同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控罪指,他們於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2月11日期間(包招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武力或者威脅使用武力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推翻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案件7月28日在區域法院提訊,各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續還柙候訊。

案件7月28日在區域法院提訊,各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續還柙候訊。

李晉森另被控管有爆炸品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兩罪。控罪指,李於2025年12月11日,在新蒲崗景福街泰景工業大樓3樓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一袋粉狀低性能炸藥、4個自製爆炸裝置、兩件爆竹煙花製品、18發各含爆炸性混合物的釘槍彈及兩瓶鋁碎片;另於同日,在新蒲崗太子道東友邦九龍金融中心停車場2樓泊車位的一輛私家車上,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干擾器。

黃杰倫另被控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指他於2025年12月11日在新蒲崗景福街泰景工業大樓3樓某室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即共6項相片及5段影片,包含有兒童色情內容,並儲存於黃杰倫的手提電話內。

案件編號:WKCC3244/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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