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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業男涉與女童非法性交並製作發布兒童色情品 另跟3男女涉控制女童賣淫 押後11.5再訊

法庭事

無業男涉與女童非法性交並製作發布兒童色情品 另跟3男女涉控制女童賣淫 押後11.5再訊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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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業男涉與女童非法性交並製作發布兒童色情品 另跟3男女涉控制女童賣淫 押後11.5再訊

2026年08月06日 18:23 最後更新:18:23

一名29歲男子被指於2025年10月,與一名15歲女童X在馬鞍山一屋邨後樓梯非法性交,及後再於旺角一酒店對X作猥褻行為,並製作及發布兒童色情物品等;該男子另連同2男1女,被指控制X作非法性交,案件星期四(8月6日)於區域法院提訊,法官嚴舜儀批准辯方申請,押後至11月5日再訊,並指下次聆訊需有答辯意向。

辯方申請押後案件,以便索取文件及給予法律意見。另指現時均尚未取得完整披露資料,包括女童X的警方錄影會面謄本。控方回應,警方工作仍未完成,待完成後會馬上轉交辯方。

無業男涉與女童非法性交並製作發布兒童色情品,另跟3男女涉控制女童賣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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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官關注,被告下次聆訊可否答辯,惟辯方表示被告需時考慮,應無法於下次聆訊提交答辯意向。嚴官指,辯方抱怨法庭排期時間過長,但又遲遲無法交代答辯意向,押後失去實質意義,法庭亦難以安排審訊日期。

其後,辯方指4名被告均可於下次聆訊提交答辯意向。第二被告陳杰另有保釋申請,嚴官聽畢雙方陳詞後,駁回其申請,案件押後至11月5日再訊。

4名被告依次為朱孝慈(30歲,無業)、陳杰(30歲,地盤工人)、陳泳岐(22歲,學生)、柯浩文(50歲)。

首被告朱孝慈被控「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企圖促致未滿16歲的另一人以製作色情物品」及「發布兒童色情物品」共5項控罪。

法官嚴舜儀批准辯方申請,押後至11月5日再訊,並指下次聆訊需有答辯意向。

法官嚴舜儀批准辯方申請,押後至11月5日再訊,並指下次聆訊需有答辯意向。

控罪指,被告於2025年10月8日,在馬鞍山頌安邨某座的後樓梯梯間,與15歲女童X非法性交,並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短片;被告並於同日發布一段兒童色情物品短片;於同年10月9日至10日間,在旺角「STAY MK 居停」酒店內,向X作出嚴重猥褻行為;於同年10月17日在香港,企圖促致15歲的女童X以視像方式描劃該女童X正參與明顯的涉及性行為的錄影片段。

首3名被告另各被控一項「控制另一人而目的在於使該人賣淫」及「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主」。控罪指,3人於2025年10月9日至17日期間,在香港控制或指示X,目的在於X賣淫;於同日在香港,明知而完全或部分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主。

第4被告柯浩文單獨被控一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控罪指,被告於2025年10月17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彌敦道118-130號The Mira Hong Kong 6樓,與15歲女童X非法性交。

案件編號:DCCC 1146/2026

現年27歲男子於2021年在社交媒體上主動邀約13歲男童發送裸照及肛交,更詢問男童的內褲顏色及下體狀態等,男童向YouTuber披露事件,警方拘捕被告後在其手機發現大量兒童色情照片及影片。男子早前承認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等兩罪,案件星期三(7月2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高偉雄指,雖然被告無用威脅、引誘手段逼迫X交出私密照片,但心理報告指被告為戀童癖,重犯風險高,而被告屬性罪行慣犯,有加刑因素,終判囚19個月。

被告洪智聰,報稱無業,被控一項企圖促致未滿16歲的另一人以製作色情物品及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

無業男IG邀約13歲男童發送裸照及肛交,官斥為性罪行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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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指,被告於2021年7月3至11日,在香港企圖促致14歲的男童X製作色情物品,即以視像方式描劃X陰莖的照片;及在2021年8月26日,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即在其流動電話內的666段片段和9張相片。

辯方今指,被告的背景報告提及,被告認識男友後,對未成年人產生的不當傾向看似有所轉變;心理報告亦指出,被告對自身行為欠缺足夠認知,亦沒有具體可行計劃,其潛在風險只能透過完整、規範的系統治療才能妥善管控。辯方認為,單純加重、延長監禁刑期,是否就能夠解決被告的再犯風險。

辯方認同,被告犯下罪行理應入獄承擔後果,但強調心理治療對被告十分重要,建議法庭在判監時一併考慮獄中是否有對應的精神及心理治療配套。

惟法官表示,法庭只會為還柙且有強制精神病治療需求的人士安排專項治療,而被告的問題偏向心理層面,並非嚴重精神病,故不會獲安排強制治療,僅會交由懲教署在被告入獄後安排常規輔導。

法官又引述被告背景及辯方求情指,被告現年27歲,曾有4次刑事定罪紀錄,最近一次犯案為2024年7月,因對未滿16歲兒童作出猥褻行為被判監。辯方指,被告並無威脅、引誘受害人X,亦不曾強迫對方提供私密照片,受害人最終沒交出任何影像,反主動向第三方求助;雙方聯絡僅維持9日,犯案情節相比同類案件不算最嚴重。另辯方承認涉案色情影像數量眾多,但強調僅供被告個人觀看,不存在轉發、出版、分發或販售的意圖。

暫委法官高偉雄指,心理報告指被告為戀童癖,重犯風險高,終判囚19個月。

暫委法官高偉雄指,心理報告指被告為戀童癖,重犯風險高,終判囚19個月。

法官另引述X的心理報告,指X案發時剛接觸社交平台,起初被告藉其上載的游泳相片搭訕,後續話題轉向性內容,令X感厭惡、恐懼、無助,因害怕現實被騷擾而不敢徹底斷絕對話,直至自行尋求外界支援;事後X偶爾仍感焦慮,但日常生活已恢復正常,心理報告顯示事件並未對其造成長期、明顯的心理創傷。

感化報告提及,被告案發初期仍對未成年人存有非常強烈的性慾,但與男友交往後,對未成年人的性衝動已消失,亦稱會控制自己。精神科醫生確認被告無精神疾病,心理科醫生鑑定其為戀童癖,對青春期前的兒童持續存在性衝動及行為,重犯風險評估為高水平。

高官判刑時指,被告並無以威脅、引誘手段逼迫X交出私密照片,X很快察覺被告不當意圖並主動求助,全程沒傳送任何影像,亦無造成身體實質傷害,僅短暫產生焦慮情緒;但被告屬性罪行慣犯,過往多次犯下同類性犯罪,此為加刑因素。綜合案情,高官終就兩罪共判處被告監禁19個月。

案件編號:DCCC216/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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