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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渡性房屋紮鐵分判商「工頭」認向工人收賄5萬元 判囚7個月

法庭事

過渡性房屋紮鐵分判商「工頭」認向工人收賄5萬元 判囚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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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渡性房屋紮鐵分判商「工頭」認向工人收賄5萬元 判囚7個月

2026年08月05日 18:02 最後更新:18:02

一名遭廉政公署起訴的元朗過渡性房屋項目紮鐵分判商「工頭」,8月5日在粉嶺裁判法院承認於5個月內向一名工人收賄共逾50,000元以協助對方繼續獲聘,被判入獄7個月。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33歲被告陳港安為信豐工程有限公司時任紮鐵「工頭」,他承認7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裁判官溫紹明判刑時表示,本案罪行性質非常嚴重,被告長時間剝削工人利益,剝削幅度佔工人日薪兩成,對工人造成傷害,而且影響社會公平,判處被告即時入獄七個月。裁判官又頒令被告須歸還涉案款項逾50,000元。

案情透露,案發時信豐工程是元朗八鄉一個過渡性房屋項目的紮鐵分判商,被告為該地盤的「工頭」,負責招聘和監督紮鐵工人,以及向工人發放薪金支票。

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共五個月期間,被告從一名受其監督的紮鐵工人接受七筆賄款共逾50,000元,以協助對方繼續獲信豐工程聘用。

信豐工程不容許員工就其事務或業務從他人接受利益。廉署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在涉案紮鐵工人入職後不久,便向對方索賄每日500元。該紮鐵工人日薪2,450元,他相信若不支付賄款便會失去工作,因而應被告要求支付有關款項。

粉嶺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粉嶺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廉署發言人表示,廉署對貪污一直採取零容忍態度,本案判刑反映了罪行的嚴重性,建造業工人如被索賄以換取聘用,應即時拒絕並向廉署舉報。廉署24小時舉報貪污熱線為25-266-366。

廉政公署周一落案起訴一名紡織商前系統工程師,控告他涉嫌在採購約900萬元資訊科技產品時隱瞞利益衝突,私下購買貨物後,經不同供應商抬高價格轉售予紡織商從中謀利。系統工程師的親戚因參與詐騙勾當同被檢控。

梁錦超,33歲,互太紡織有限公司前資訊科技部系統工程師,被控四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梁錦超的親戚江卓文,34歲,盛廣恆貿易有限公司獨資東主,則面對其中一項欺詐罪名。二人獲准保釋,周三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控方稍後會申請將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答辯。

案發於2021年7月至2023年3月期間,當時梁錦超負責為互太紡織及其同系公司採購資訊科技產品,協助上司物色合適的供應商,並索取有關的報價單供上司批核。

控罪指案發期間,梁錦超曾經處理48項採購,訂單總金額共約900萬元。梁錦超涉嫌訛稱涉案產品由四間供應商供應,意圖詐騙而誘使互太紡織及其同系公司支付貨物款項。該四間公司分別為OX Technology Limited (OX Technology)、盛廣恆及另外兩間供應商。

廉署接獲貪污投訴而展開調查,發現OX Technology由梁錦超獨資經營,盛廣恆由他的親戚江卓文經營,而另外兩間供應商由他的友人經營。過程中梁錦超從未向互太紡織申報任何利益衝突。調查亦顯示,梁錦超涉嫌從網上銷售平台購入涉案之產品,並以上述四間供應商的名義,將貨物價格抬高6%至8%後轉售予互太紡織圖取利潤。

互太紡織規定職員在參與採購時,必須向公司作出書面利益衝突申報,惟梁錦超從未申報他就OX Technology的擁有權,以及貨物實際上由他本人供應。互太紡織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廉署建議私營機構為僱員制定清晰的處理利益衝突指引及申報機制,並提醒僱員應避免利益衝突,適時向僱主作出相關申報。僱員在處理職務上隱瞞利益衝突使自己或親友從中獲利,有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或其他刑事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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