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修正草案,容許通過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並取得內地執業資質的港澳律師,在大灣區9個城市執業。香港大律師公會及香港律師會均對修例表示支持,認為此舉為制度恆常化提供法律依據,並為業界帶來長遠穩定的發展前景。
香港大律師公會。資料圖片
香港大律師公會指出,自大灣區律師執業制度於2020年以試點形式實施以來,已有數十位大律師會員成功通過考試並在內地執業,相信有關數字會持續增加。公會認為,這次修例為政策及考試恆常化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因此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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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師會則表示,制度不再僅屬試點性質,為有意在大灣區拓展跨境業務的香港律師提供了長遠穩定的發展前景。截至2026年6月,已有逾650名港澳法律執業者通過考試並取得執業證。律師會相信,制度得到國家法律確認後,將鼓勵更多香港律師參與跨境法律服務。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閉幕。新華社圖片
律師會亦建議探討在大灣區內地城市推行專業彌償計劃試點的可行性,以加強對客戶的保障,提升各界對跨境法律服務的信心,並支持大灣區法律服務市場健康發展。
政府因應大埔宏福苑火災計劃在今年內就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提出立法建議,以減低圍標風險。香港大律師公會對整體改革方向原則上予以支持。
宏福苑。巴士的報記者攝
就大型維修及大額採購的授權書與投票規則,公會認同需要收緊,並支持為持有授權書的數量設定限制。公會亦贊成要求授權書在業主會議舉行前96小時交回,並在會議前48小時把授權書公開。惟對於把可獲授權人士局限於親屬或同一屋苑其他業主,公會抱有保留,理由是這類限制會過度削弱業主的自由與自主權。公會認為,只要加強核實程序,虛假或偽造授權書的風險已足以應對,毋須就授權對象的身分設限。公會同時建議研究建立中央電子投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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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型維修工程採購方面,公會原則上同意引入分級制度,並提高法定人數及親自投票的要求。不過,公會提出,親自投票門檻應只適用於涉及重大安全考慮、潛在利益衝突或異常重大財務影響的合約,至於升降機維修、清潔或保安等日常服務合約則不在此列。公會亦支持擴大大型維修工程採購的利益申報要求,以及支持賦予土地審裁處法定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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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當局計劃設立大廈管理上訴委員會,公會期望釐清上訴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土地審裁處與上訴委員會在管轄權上的分工,以及上訴委員會所作決定是否一律不能受到司法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