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35+顛覆案」判囚4年8個月、正在服刑的前眾志秘書長黃之鋒,2025年6月在獄中被捕,被控於2020年7月至11月間與羅冠聰等人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周三(9月2日)在高等法院進行答辯,黃之鋒承認與前眾志創會主席羅冠聰等人,與外國官員會面游說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呼籲外國對中港實施制裁、停止出口武器和裝備等;在《香港國安法》頒布後繼續國際游說,聯署要求外國終止向香港警方供應法證軟件Cellebrite等,黃之鋒確認案情及承認事實,法官押後判刑。本案是繼黎智英案後,本港第二宗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
囚車早上進入高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國安法》指定法官譚耀豪指,黃之鋒早在5月交付程序期間,已表明認罪意向。現年29歲黃之鋒,被控1項 「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指他於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1月23日,在香港,與羅冠聰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黃之鋒表示認罪,並承認控方案情。代表控方的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庭上讀出案情指,黃之鋒和羅冠聰於2016年達成協議,透過國際遊說達致其政治目標。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黃之鋒、羅冠聰及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所謂「國際戰線」,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及人員,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制裁、封鎖,或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關於聯署行動,黃之鋒涉於2019年7月5日至2020年5月20日推動4項聯署,要求美國、法國和瑞士,停止向香港警察供應戰略裝備或武器;而美國國會於 2019年10月至11月通過《香港保護法》(Hong Kong Protection Act),,限制向香港警方供應催淚彈、橡膠子彈或人群管制等相關裝備。黃之鋒2020年5月20日發文指他曾赴美游說美國終止向香港出口催淚彈。
黃之鋒等人曾與時任美國眾議院議長佩洛西會面。資料圖片
至於到外國游說,控方指,兩人至少到美國2次、德國1次、意大利1次,亦曾出席歐洲議會人權小組委員會。在美國行程中,兩人曾與當地政要包括時任美國眾議院議長佩洛西(Nancy Pelosi)、時任參議員盧比奧(Marco Rubio)及科頓(Tom Cotton)、哥倫比亞大學政治系教授黎安友(Andrew James Nathan)等會面,並參與推動《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HKHRDA),該法案要求美國政府審視香港的自治水平,允許美國對香港實施制裁。
2019年黃之鋒訪美,曾與美國時任參議員盧比奧會面。資料圖片
控方提到,2019年反修例活動升級,黃之鋒、羅冠聰等7人組成訪美代表團於2019年9月17日在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的聽證會上,黃之鋒以反修例活動作證,表達支持透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重新審視美國給予香港特殊地位。訪美代表團也會見佩洛西及魯比奧,2019年9月18日在美國國會大廈出席記者會。時任美國參議員霍利(Josh Hawley)訪港時亦與黃之鋒會面,就《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的立法進展進行討論。《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最終於2019年11月27日正式生效。
另黃之鋒亦曾與德國時任外交部長馬斯(Heiko Maas)會面,促德國延遲與中港的貿易談判,停止向香港警方出售和出口武器,探討德國版「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的可行性及檢討身在德國的港人簽證安排;黃之鋒在2019年11月28日透過電視出席意大利國會外交及人權聽證會,促意大利企業停止向香港出口人群管制裝備;2019年12月2日,黃之鋒遠端出席歐洲議會人權小組委員會的會議,呼籲歐盟成員國停止向香港警方出口武器和裝備,並仿效《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成立針對香港官員的制裁機制。
黃之鋒、羅冠聰等曾於2019年9月訪美,游說美國國會透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制裁中港。資料圖片
此外,黃之鋒亦於2019年至2020年在各大報章撰文及向不同國家多家媒體發言,鼓吹外國政府對中港實施制裁。黃之鋒與羅冠聰在《香港國安法》頒布前,繼續在其各自的Facebook及傳媒採訪中,要求撤回《香港國安法》,批評《香港國安法》是專門旨在消除其「國際戰線」,促美國政府執行《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對中國實施制裁、將香港人權條款納入與中國締結的貿易條約。
2020年5月28日,黃之鋒、羅冠聰等人發起全球聯署反對《香港國安法》,促歐洲政府向中國政府施壓,使中國政府撤回《香港國安法》,並將針對中國的「馬格尼茨基法案」納入當地法律等。黃之鋒在2020年6月16日又發文指,外國可能對中港官員實施個別制裁及對中港整體實施經濟制裁,如終止香港的特殊貿易與關稅地位;黃之鋒又透過訪問指他希望英國制裁中國以迫使中國撤回《香港國安法》。
警方在庭外佈防。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續指,《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眾志」在2020年6月30日解散及停止運作,黃之鋒和羅冠聰同日先後辭職,羅冠聰潛逃英國。同年7月,黃之鋒在 Facebook發帖文指,自己不會刪除舊帖文、不會放棄其政治立場和意見、不會放棄打「國際線」,並會繼續尋求國際社會支持。黃之鋒說,「眾志」雖然解散,但其身在海外的戰友,例如羅冠聰將繼續打「國際線」、代替因本港實施《香港國安法》而未能在港提出的主張,又指香港需要有人留守,在本地繼續抗爭、爭取國際社會和外媒關注;黃之鋒又轉發羅冠聰提到要堅守「國際線」的帖文。
控方指,黃之鋒、羅冠聰兩人在不同場合接受訪問,提及《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的角色轉變,包括羅冠聰將成為「國際線」的標誌性人物;黃之鋒於 2020年7月10日接受商台訪問時提到,即使沒有「眾志」名義,他仍會繼續「爭取國際關注」,又承認自己有份推動《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亦與離港的羅冠聰續有交流;羅冠聰同月22日接受《BBC》訪問,稱與黃之鋒等人商討一致同意要有人留港,也要有人代表「國際線」。
另黃之鋒於2020年8月15日在英國《衛報》聯名發表題為《黃之鋒:抗爭形式需要流動和靈活》(Joshua Wong: 'Forms of resistance need to be fluid and flexible')的文章,提到「抗爭現在必須轉為地下化,羅冠聰逃離香港後會繼續在國際舞台上發聲」;2020年9月24日黃之鋒接受《德國之聲》(DW News)採訪,指他會繼續留下來戰鬥,身處不同國家的港人至關重要,可繼續在世界各國進行國際倡導。
黃之鋒又於2020年9月29日在《金融時報》發文題為《黃之鋒:企業必須繼續在香港推動自由》(Joshua Wong: Business must keep pushing for freedom in Hong Kong),建議本地和海外企業應考慮多元化市場,以避免過度依賴中國,讓外國企業和政府擁有要求加強人權和自由保障的籌碼;2020年10月黃又接受小布希總統中心(George W. Bush Presidential Center)訪問表示《香港國安法》壓制他們在世界各地倡導的聲音,他們堅定支持民主,將拭目以待美國新政府如何處理與中國的關係。
而在羅冠聰在2020年7月至10月期間,作為「國際戰線」的公眾人物,透過會見外國政客和出席海外聽證會,繼續進行國際游說,而黃之鋒一直分享羅冠聰的帖文,羅冠聰指他已會見英國官員並建議英國政府對香港警方實施制裁,包括限制他們入境英國及凍結其在英國的資產,亦將在美國眾議院外交事務委員會的聽證會上就《香港國安法》的不公指控發言。
疑外國領事館職員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又提到,《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羅冠聰要求以色列鑑證軟件Cellebrite停止向香港警察提供服務,Cellebrite是一套針對手機研發的數碼鑑證軟件,被香港警察用於調查罪案,如在黃之鋒所涉的舊案中,警方曾以 Cellebrite破解其手機密碼取得資料。
羅冠聰被指於2020年7月17日發起網上聯署,要求Cellebrite及其他數碼鑑證公司,停止與香港警察合作。同月28日,羅冠聰指以色列人權律師 Eitay Mack 已去信以色列政府施壓;8月7日,羅冠聰發帖稱Cellebrite因應聯署,決定中止向已被美國制裁的國家或地區提供軟件,並停止向香港警察提供軟件;到10 月Cellebrite發新聞稿證實相關消息。
案情又指,黃之鋒在還押前,曾在其Facebook專頁發布「判刑前工作報告」,提到將繼續「國際線」、成功要求Cellebrite中止與香港警方合作。控方亦提到,美國、英國、法國、德國,以及Cellebrite在2020至2021年對中國和香港所作的制裁行動,包括美國對中港15名官員實施制裁、英國、法國及德國則相繼中止與香港的引渡協議等。
昨晚至今早在庭外有逾30人排隊輪候入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指,被告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繼續參與「國際線」,期間羅冠聰離開香港,黃之鋒則留港,並繼續藉外媒、社交平台進行「國際線」游說 ,直至2025年6 月6日,黃之鋒就本案被捕。控方讀畢案情後,黃之鋒表示同意案情。
控方其後讀出被告背景。黃之鋒現年29歲,犯案時23歲,香港出生,持有大學文憑,有6項刑事定罪記錄。翻查紀錄,黃之鋒2014年非法「佔中」期間,因衝擊及非法佔據政府總部,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2019年「黑暴」期間,黃之鋒因煽動及組織包圍警察總部、參與多場未經批准集結及違反《禁止蒙面規例》等罪行相繼被判囚,刑期介乎4至13個月不等。
代表黃之鋒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黃之鋒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進行求情指,若不計本案,黃之鋒就「35+顛覆案」原本須服刑至2027年1月,據其了解,懲教署暫未有給予任何酌情減刑,又指本案沒有黎智英案般嚴重,不屬罪行重大,應以監禁3至10年中較長年期為量刑起點。法官譚耀豪聽畢求情內容後,宣布將案件押後判刑,確實日期將另行通知。
據《香港國安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在刑罰上為兩分級:情節一般,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法庭在裁決被告是否屬「罪行重大」,需考慮多項因素,包括是否存在預謀、是否擔任主腦角色,案發時的社會背景,以及行為可能導致的潛在破壞和影響。
被告黃之鋒。資料圖片